简介:摘 要:为破解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难题和提升内幕交易法律制度的实效,亟需形成体系化的理论内核和类型化的规制路径来重新界定并明晰内幕交易主体范围。在理论分析上,转变非此即彼的传统理论思想,采用以信息平等理论为基础、辅之以信赖关系理论的二元模式。在规制路径上,跳出内幕交易主体身份中心主义窠臼,以直接知情人和间接知情人为类型化规制方法,并构建安全港规则避免规制主体泛化的风险。
简介:内幕交易是危害资本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的几种典型不公正交易行为之一,各国监管机构都将内幕交易的规制作为其重要职责。确定内幕交易行为主体的范围对有效规制内幕交易十分关键,我国规定的相关行为主体主要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内幕信息受领者两大类,但目前关于后者主导的相关案例尚未得到充分披露,也难以总结出实践中信息受领者的主要类型及现行规定能否有效应对当前内幕交易案件频发的现状。因日本法对内幕交易行为主体的规定方式与我国较为相似,且相关案例资源比较丰富,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日本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归纳日本法相关规定的特点、找出目前存在的问题和将来可能的进路,并为我国规制内幕交易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借鉴和参考。
简介:摘要:随着中国社会与经济不断发展,各种新型交易市场层出不穷,经济市场的发展规模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现阶段,关联交易在上市公司中的交易已经变得越来越普遍,关联交易在上市公司当中相互竞争,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关联交易获取利益,这是上市公司获得收益的主要渠道。在公司的发展方面,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关联交易节约成本,并且进一步扩大自身所经营的规模,进一步的达到利益最大化。但不健康的关联交易会给上市公司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本次论文,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并且通过自身学习总结,主要谈论了关联交易其相关的基本概念,并且对关联交易中存在的风险进行了简单的叙述和概括,并分析了产生财务风险的四点原因,最后基于财务风险原因提出了几点解决方案。
简介:考虑到资金成本、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被监管的可能性,内幕交易者最可能利用两个相隔时间很短的定期报告进行内幕交易。因为这种交易模式最隐蔽,最安全。同时,因承担了高成本和高风险,内幕交易需要巨额的交易量才能获得超额收益。本文正是利用内幕交易的这些特征,找到了极好的研究样本(年报亏损下年首季报盈利且年报首季报先后公布的样本)和控制样本(年报亏损下年首季报盈利但年报首季报同时披露的样本或者年报亏损下年首季报仍然亏损且年报首季报先后公布的样本),通过异常的超额交易量验证了内幕交易的存在。本文研究表明,在信息披露监管政策中,不仅要考虑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充分性,还应考虑信息披露过程是否为内幕交易提供了可乘之机。
简介: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责任不同于普通的侵权责任。如何应对内幕交易的民事诉讼、是否应对该类诉讼进行适当限制是各国制度建构所面对的共同问题,在此方面,美国的经验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在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追究中,存在着远非单一的多元价值,补偿投资者利益只是要实现的若干目标之一。制度构建的重要任务是要对相互冲突的价值目标进行恰当的协调和平衡,其中包括:威慑、监控内幕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信心与防止滥诉、保护公司利益之间的平衡;补偿投资者损失与防止民事责任成为投资者保险之间的平衡;保护受害者诉讼权利与抑制过度诉讼之间的平衡等。同时,为实现法律的目标,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各种法律规则之间需要功能的互补和相互的配合,包括刑事、行政、民事责任的互补配合,程序法和实体法的互补配合等。
简介:在内幕交易案件的刑事诉讼中,由证券监管部门出具的行政认定意见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一般包括了内幕人、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起止日期、违法所得的计算等影响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要素。关于行政认定意见的争议普遍存在于内幕交易刑事诉讼中,也是司法实践中广受关注的控辩争点。通过分析行政认定在内幕交易刑事案件中的辩方困境问题,认为证券监管部门的行政认定在形式、内容、启动程序等方面尚欠缺统一规范。因此,在行刑衔接的背景下,应完善对行政认定的司法审查,避免行政认定意见中循环论证的逻辑缺陷,明晰内幕交易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法律解释、证据标准等方面的区别及衔接,实现对内幕交易违法犯罪的准确认定与处罚,提高司法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