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现行由法院和税务机关共同行使税务强制执行权的双轨制模式是在税收立法、行政诉讼立法以及行政强制立法的不同阶段形成的,具有明显的时代性。税收立法和行政立法在税务强制执行权上的不协调,导致我国税务强制执行权在税收执法和税收司法实践中乱象频发。税收执法和税收司法的实践对我国税务强制执行权的完善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鉴于税务强制执行内容的异质性、法院在强制执行效率、执行队伍、执转破程序衔接上的明显优势以及强化税收司法、加强纳税人权利保护和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时代要求,《税收征管法》修订中应当确立由法院行使税务强制执行权的单一主体模式,在保留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权力的同时,强化行政强制措施行使的程序性规定。
简介:《税收征管法》第35条第(6)项允许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依据重新进行核定。这一规定往往被认为是税收核定具有反避税功能的重要体现。然而,本源意义上的税收核定是在纳税人违反协力义务的情况下由税务机关以一定的经验法则替代未被提供的课税资料而估算税基的金额的特殊税基确认方式。一项可能构成避税安排的交易已在一般税收确定程序中公开、充分地进行了申报,是不满足税收核定的适用条件的。税收核定作为税基量化事实的表见证明方式,实际上难以实现对经济实质予以认定的反避税目标。更重要的是,以税收核定重新对税基进行量化,仍缺少相应的程序性规制,极易造成随意调增应纳税额的结果。对纳税入申报偏低的计税依据进行核定,既有违税收核定的制度初衷,也无法实现以经济实质为基础的“据实课征”目标,不足以将其作为反避税的工具予以规定。
简介:江西省2001年实现契税收入20739万元,比上年增长33.04%,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颁布执行后,连续第四年实现高速增长,为平衡地方财政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我省契税收入能够连续几年实现大幅增长,是在房地产交易日趋活跃、税源增加的同时,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契税征管力度的结果。一、加强契税宣传,促征管环境优化契税,在中国是一个具有1600多年历史的老税种,由于历史原因,六十年代初至八十年代末,全国契税征收基本处于停顿状态。契税新条例出台后,为了使社会各界进一步熟悉和了解契税,创造良好的征管环境,形成契税征管合力。我省加大了对契税新条例和《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的宣传力度。1998年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