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司法供给实际产生的外部效果与司法供给应当产生的较为理想的外部效果之间的差距即是司法供给效应的局限。鉴于司法供给宜区分为产品性供给(包括常规性司法产品供给与敷应性司法产品供给)与符号性供给,故司法供给效应也应对司法产品性供给之效应与司法符号性供给之效应作分别讨论。当前,个体性司法产品供给之效应局限主要体现为与"案结事了"之实效以及外部对司法程序正当性的预期之间的距离;结构性司法产品供给的效应局限,主要是因结构性司法产品供给严重不足导致的无以承载促成"平和可控的有计划社会变迁"之功能。非常规性司法产品(即"敷应性司法产品")供给的效应局限,主要是回应外部的应景需求的效果不佳,且没有获致正面的衍生效应。司法符号性供给的效应局限,主要是难以较好地表彰政治治理与社会运行的现代化、法治化、进步性,未能发挥促成社会平和、累积的有计划社会变迁之功能。
简介:对《论犯罪和刑罚》中刑罚与死刑章节的细致和现代解读表明:宜把此书视为主题是犯罪和刑罚的时政性评论文集,而非学术性论著;贝卡利亚并未在终极意义上倡导废除死刑。他反对由来已久的死刑滥用和放肆,这是此书阐述的死刑主题,只是稍微延伸性地将反对语义扩张至废除死刑。这种扩张,归根结底还是为了其设想的以终身服苦役替代死刑的改良理念而服务的,即死刑在根本上不符合刑罚目的。因此,其死刑废除理念并未具有相对独立的理论源泉,也没有获得过全面的论证支持。贝氏赞成保留但改进死刑。贝氏之废除死刑,仅仅是为了证明其替代性刑罚设计之理性、优良、符合普遍性功利原则。考察贝氏与死刑废除理念间的关联性,必须意识到死刑废除之于贝氏,具有的强烈时政性与个体性心理因素。
简介:在政治与法律理论的领域中,创造性地转化自身文化传统内的思想资源有助于学者更好地把握和解决当代问题。这种创造性转化固然面对多种挑战,但仍可找到妥当的方法来开展。以儒家政治与法律思想为例,首先需要对"儒家思想"进行概念厘清,区分儒家政治意识形态、民间儒家伦理观念与古典儒家哲学思想。在此基础上以批判分析的方法来展开哲学解读。这种解读的有效性与正当性要求解读者遵循"善意原则",对古典文本整体进行同情的创造性解释。在合适的情形下还应当运用"概念—构想"、"去语境化的功能比较"和"整体论解释"三种方法来沟通古代经典与当代理论,以此来衔接古典思想资源与当代理论关切。
简介:引言在发表享誉世界的刑法学巨著《反思刑法》近40年后,乔治·弗莱彻教授又开始为获致普适性的刑法体系鼓与呼。新作《刑法的语法:美国、比较和国际研究》(TheGrammarofCriminalLaw:American,Comparative,AndInternational)(以下简称'本书'[1])首次明确表达了他寻求超越国界的普适性刑法体系的宏愿。本书是一部设计为三卷本的专著,2007年已由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了第一卷《基础研究》(Volumeone:Foundation),其他两卷尚在完成之中。'因为我感到(sense)这三卷将会是在这一领域里我的作品之巅峰(theculmination),因此我想利用这个场合回顾
简介:舆论对司法的影响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却始终悬而未决。以2005年—2014年十大影响性诉讼(刑事部分)为样本分析发现,关于舆论与司法的传统观点误读了两者的关系,忽视了舆论介入司法的必要条件,难以形成可以对司法有指引作用的方案。事实上,只有清晰表达了对于个案处理倾向性的意见且这种意见成为主流舆论的情况下,舆论才可能左右司法。司法实践中,舆论主要通过'重判'呼吁、'轻判'要求、'无罪'主张和'有罪'意见四种倾向性态度对司法进行影响,并最终导致刑事棘手案件的形成。满足舆论呼吁、低于舆论期待和冷处理舆论,构成了中国司法应对刑事棘手案件的可能选项,但其中任何一种方式都无法单独解决舆论影响的问题。中国司法面对棘手案件,需要着重解决案件判决方案和做出判决的时机两个问题,即在综合考虑法律效果、社会影响和政治后果的基础上,首先确定案件如何判决,进而划分出'舆论主张有罪或重判而事实上无罪或应当轻判'和'舆论主张无罪或轻判而事实上有罪或应当重判'两种情况,确定适当的判决时机,从而形成一套系统的和具有操作可能性的中国刑事棘手案件舆论应对方案。
简介: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关系及其适用性问题,始终是法治实践无法回避的现实性话题,而其中尤其棘手的难题集中于国际法在国内法治体系中所应当发挥何种作用及其所处的地位。在宪法中对国际条约及国际习惯的国内适用做出清晰且明确的规定,是当前大多数国家国内法立法实践选择的模式。但就中国而言,中国历届宪法及立法法的修订均未做出国际法地位的规定,因此似乎只能从宪法外寻求突破。为厘定问题的中心,选取若干国家的非宪法性法律作为样本展开考察,可从分析中得出可援以参鉴的有益经验。一方面,各国民商法往往规定国际条约的优先适用性与国际习惯的补缺适用性;另一方面,宪法、行政法领域更多体现为直接适用模式,而刑法中体现为转化适用模式,且受制于罪刑法定原理的制约,刑法中往往不将习惯国际法视为正式法律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