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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个结果
  • 简介:罗斯科·庞德的《法律解释》通过对19世纪之前诸学派的总结和批判,集中体现了庞德社会工程或社会控制学说建构的思想历程,体现了其别具一格的法律解释思想。庞德的这种法律解释思想,解答了法律史研究中的一些基本理论困惑,包括法律与历史的关系、法律为何需要解释、法律应该如何解释等。以法律解释问题为主线,对庞德的法律史研究思想的基本观点、研究方法与理论进行解读,表明法律的研究应该就是通过综合对法律各个面向的解释,来获取一种积极的创造性的综合性的法理学。为当下的法学理论的发展作出贡献。

  • 标签: 法律史解释 历史哲学 社会工程
  • 简介:自然状态学说的出现是自古希腊以来哲人们所构造的神义论理论体系隐含的内在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其发端是质疑上帝存在之正当性的“伊壁鸠鲁悖论”。为了驳斥“伊壁鸠鲁悖论”并论证神圣秩序的合法性,自奥古斯丁起的神义论就致力消解“上帝之善”与“现世之恶”之间的紧张。其关键在于如何处理上帝的绝对支配『生与人的自由意志之间的关系。由于难以回答现世之恶的正当来源问题,阿奎那开始承认人的自由意志对于恶行的责任,司各特则将恶行归咎于自由意志在行动上的自由选择,近代意义上的自由个人的观念初露端倪。中世纪后期的神学理论最重大的变革则出现在奥卡姆的理论创新中。奥卡姆的理论构成了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的直接思想渊源。自然状态学说的理论伟力在于它是具有必然性逻辑的历史结论,自认具有合法性的现代法治绝不可能建筑于一个偶然的“假设”之上,一切革命性变革都只能是逻辑和历史相统一的结果。

  • 标签: 自然状态“伊壁鸠鲁悖论”神义论 自由意志 启蒙理论
  • 简介:近现代中国的法学教育,在1840年以来的中国文明史上有非常特殊的意义,可以视为中国与世界文明沟通程度的标志.在170余年的近现代中,学子出洋留学研习外国法律,国内开设学堂讲授法律,二者大约经历了三次高潮:清末变法新政时期,南京政府黄金十年,新中国改革开放头二十年.三个时期彰显一个共同的特征:凡法学教育空前兴旺繁荣的时期,一定是经济社会发展朝气蓬勃、与世界主流文明沟通畅达的时期;反之则否.一部东吴大学法学教育,创业艰辛、业绩辉煌、命运坎坷、结局悲怆……,是近代中国法学教育的缩影,也是与世界主流文明沟通历程的缩影.

  • 标签: 法学教育 东吴大学 中国文明史 近现代中国 传奇 世界文明
  • 简介:源远流长的中华司法文明中华司法文明,源远流长,早在夏代国家出现以前,就有司法官和司法活动的记载。而舜帝时代的皋陶,则是为学界所公认的中国历史上第一位司法官,以其出色的才能,处理了许多重要案件。

  • 标签: 司法文明 司法公正 中华 司法活动 中国历史 司法官
  • 简介:内容摘要:西方刑法学者受发端于20世纪中叶的被害人学理论的影响,于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将犯罪是“加害一一被害互动关系”的产物观念运用于刑法学中,深刻影响了刑法理论的发展。被害人过错行为的存在能够减轻犯罪分子的刑罚量是被害人学理论与刑法结合的第一个产物。德国司法实务中关于被害人自冒风险行为在不断的发展演变中可以阻却加害者行为不法的学理依据是洛克辛教授于1970年创立的客观归责理论下的被害人自我答责原则,而自1977年产生的已近40年历史的被害人信条学被视为是关于被害人行为影响行为人不法的系统化理论。我国关于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行为理论研究起步较晚,理论发展尚未成熟,明确当下域外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行为理论发展和我国就此问题的研究现状,可以明确我国在此问题上的进一步发展向度。

  • 标签: 刑法 被害人 被害人过错 自我答责 被害人信条学 理论史
  • 简介:如何科学合理地界定我国宪法上的“国家所有”,现已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且紧迫的问题。要完成这个任务,就需要对“国家所有”的知识源流,特别是这一术语进入汉语和中国法秩序的历史做系统考察。我国现行宪法中的“国家所有”这一术语和相关制度源自对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的继承,但后者并不是要取消所有权制度,而是希望由国家来控制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来避免剥削和社会不公。法律学者要做的工作,不应当是质疑这种法秩序的正当性,而是要在尊重过往历史和现行法秩序的基础上,为其权利行使设定必要的规则,以确保“国家所有”这一项制度不脱离民主和法治的轨道。

  • 标签: 国家所有 知识源流 马克思列宁主义 宪法解释
  • 简介:中国法制有着一定的文学和艺术因素,历史文献与文艺文献联系密切。中国法制教学通过讨论历史上的法律制度与法律思想,分析法律及其价值问题。在教育产业化的背景下,如何将这种"无用之学"生动、形象地展现给低年级学生,关系到学生的法学学习兴趣,也关系到学生人文素养的提升。用文学的表述阐释法律,用艺术的表达讲述法律,能够拉近法制与生活的距离,将在一定程度上加深学生对法律问题的理解,进而提升教学质量、提高课堂效果。同时,中国法制教学中也应当在文学表述和艺术表达时,注重素材的关联性、必要性,适当、合理地通过辅助手段剖析法律制度,引导学生关注法律及其价值问题。

  • 标签: 中国法制史 文学 艺术
  • 简介:通过对一起少年特大少年凶杀案的分析可以看出关怀和爱的缺失,学校监管功能的弱化,沉迷网络,个体愤怒因子的累积,是致使他犯罪的主要原因。我们应加强对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制度的司法化改造,对未成年人的责任监护制度的建立,构建与督导学校的德育考评体系,和对网络和自媒体不良信息的多维度管控。

  • 标签: 少年犯罪 收容教养制度 责任监护制度 德育考评体系
  • 简介:我国现有高校《中国法制》教材中存在以下不足之处:一,采用西方法学教材编排结构,与中国传统法制文明不完全适合。二,部分重要内容被简单化,甚至遗漏。三,内容单薄、观点陈旧。四,部分内容选取失当,挂一漏万。教学过程中应采用多谋体教学方式和比较分析方法,实现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建设输送合格人才的目标。

  • 标签: 教学改革 教材 教学方法
  • 简介:清末修律为我国法制近代化之嚆矢,我国民事法制的近代化也躬逢其盛。,清季民初师法德、日编纂民法典,三部民法典均有总则编之设置;1949年后,大陆先后出台了四部民法典草案,体例上经历了从全盘苏化,到自主创新,再至“回填”潘德克顿法学体系的过程,大体也未废弃民法总则的置备,只是因应时势对于总则的体例结构多有损益。通过对立法的梳理,厘清民法总则结构内容在历次法典编纂中的演变沿革,从中总结其成败得失,并提出未来民法总则之内容应由“一般规定”、“民事主体”、“法律行为”三部分构成,期为当下民法总则之立法提供些许镜鉴。

  • 标签: 民法总则 民法典 潘德克顿体系 法律继受
  • 简介:19世纪末20世纪初年科举改革期间,国际法成为科举考试内容,进入了普通士人的知识视野。科举考试中的公法试题以晚清传教士的国际法译本为知识依据,除了对应试者进行一定的知识考察外,依据国际法建言中国外交、对国际法与传统经义进行会通诠释,也是最为多见的考察内容。这些国际法试题与答卷,以及相关的应试参考资料,呈现了一种特定的知识样貌,反映出清末国际法知识的存在形态。

  • 标签: 国际法 科举考试 知识传播 知识形态
  • 简介:我国2015年开始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被誉为“史上最严”环境保护法。其“法律责任”一章主要围绕如何加强企业环保责任、新增政府环保责任展开。其在规制个人环境致害行为时处于近乎失语状态,体现出法律责任结构的失衡,制度现状背后隐含的价值判断是“企业致害一个人受害”的二元结构。当前环境问题的来源已从主要由企业行为演进到企业与个人行为综合致害。在社会建构理论视角下对个人环境致害行为予以法律规制符合其制度逻辑。其规制对象主要包括直接消费行为和消费产品行为中的非环境友好行为;同时,要预防与克服社会国家化、制度“马太效应”和制度单向性风险,要从转变抽象规范、下沉执法力量、关注行为细节等方面捕获与判定个人环境致害行为。

  • 标签: 环境保护法 个人环境致害行为 法律规制 责任制度 社会建构
  • 简介: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3款关于证据保全程序参照适用保全程序的规定乃错误的立法。因为从方法论上讲,只有性质上相类似的制度或程序才有参照适用的可能,而证据保全程序与保全程序虽均含有保全之名,在性质上却是迥然不同的两类诉讼程序。证据保全乃预先进行的证据调查程序,与正式的证据调查程序具有同一效力;保全程序乃暂时地、假定地确定私权的程序,目的在于保障将来的强制执行中顺利实现当事人的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3款是我国立法者长期存在的关于证据保全性质之错误认识在立法上最为集中也是最为直接的反映。为充分实现证据保全制度的机能,应立足于证据保全本质上乃预先进行的证据调查程序而作相应的制度安排。

  • 标签: 民事诉讼法 证据保全 证据调查 保全程序 参照适用
  • 简介:[本刊讯]2015年10月8日-10日,《法律适用》杂志如何更好服务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凋研与培训班在国家法官学院新址召开。会议主要是总结《法律适用》一年来的各项工作,研究如何在新形势下办好《法律适用》,

  • 标签: 法律适用 审判工作 人民法院 法学理论研究 培训班 服务
  • 简介:如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区别开来,是准确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关键。它既决定着第44条第2款的适用范围,又决定着合同未办理法定批准手续时的效力类型。根据行政许可的性质和功能,未依法办理批准手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第2款是一种权利形成规范,第52条第5项则为权利妨碍规范,二者在适用上无混淆之可能。未办理批准手续的合同,属于未定的未生效合同或效力待定合同,如最终未获得批准,合同应确定无效。

  • 标签: 合同法 批准手续 合同效力 未定的未生效合同 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