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春秋时人的话语体系中,“大夫”有三种涵义:泛指卿与大夫;确指各国之卿;指大夫等级本身。在鲁隐公时期,“卿”与“大夫”之间尚无特别明显的区分,其用法在《春秋经》中得到保留;从桓公时期开始,春秋贵族势力日益繁衍膨胀,等级隶属观念加强,内部分化逐渐加剧,开始有意识地将“卿”与通常的“大夫”相区别;至迟在春秋晚期,作为一个有固定内涵的词语,“卿大夫”合用,作为泛指诸侯之下、士之上的宗法贵族阶层,这正是“大夫”在春秋时期等级分化与社会伦理变迁的反映。这一变化对社会性质与社会结构的影响,又集萃于“国人”的内涵变迁之上。一般而言,春秋“国人”可概指卿、大夫、士,但是在与卿、大夫有所区别时,“国人”则主要指下层大夫和“士”。春秋战国之交以降,“国人”俨然成为平民大众的代名词。这既是语言内涵的历史传承、时代变迁及内涵新赋,亦是社会结构与文化形态的历史变迁在人类语言上的反映,更预示着一个“布衣将相”新时代的到来。
简介:在人类早期社会,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主要是宗教、道德和法律,宗教占据着重要地位。尤其是在古代印度和西亚地区,逐步发展起了一批影响力巨大的宗教形态(吠陀教、婆罗门教、佛教、犹太教、琐罗亚斯德教、摩尼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等),这些宗教,不仅形成了信仰体系、组织机构、程序仪式等,而且逐步规范化、法律化,形成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宗教法,成为人类法律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代以后,宗教法虽然日趋衰落,但其影响仍然存在,约束着信徒和相关的世俗居民。本文对宗教法的思想渊源,宗教法的起源、发展和演变,宗教法在人类法律文明史上的地位以及宗教法的前景等进行系统地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