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民法学派则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由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水平,除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规律外,价值规律还在发生作用(尽管是在有限的范围内并被自觉地加以利用),所以,客观上还存在着具有商品货币性质的财产关系,这种关系,不管是发生在组织与组织之间、组织与公民之间,还是发生在公民相互之间。都属于同一类的社会关系,都应由民法统一调整。C.H.勃拉图西指出,苏联民法所调整的社会主义财产关系的统一性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决定的。他认为,社会主义组织之间建立在当事人平等基础上的财产关系和建立在命令服从基础上的组织管理关系,是两类性质不同的关系,应分别由民法和行政法调整。他批评经济法学派的主张
简介:为了总结、探讨中国(以至东亚)法兰克福学派研究的成就、问题和需要继续推进的空间,检思法兰克福学派在中国(以至东亚)的影响,关注法兰克福学派新近的发展,法兰克福歌德大学与广州中山大学于2008年9月25—28日在德国美茵河畔法兰克福市举办了“批判一理论一批判理论:法兰克福学派在中国的影响”学术研讨会,来自中国(包括台湾)、德国、美国、日本、韩国的40位学者参加了会议。会议的德方主办单位是:法兰克福歌德大学语言文化学院汉学系、法兰克福社会研究所,中方的举办单位是广州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现代化研究所。本刊将分期刊登数篇论文,以飨读者。
简介:一、两大经济学派及其消长西方经济学门派林立,理论主张各异。自由主义和国家干预主义是其中最主要的两大学派。自由主义是指主张自由竞争,由市场机制的力量来协调社会经济活动,国家为此提供必要的法律和制度条件并承担某些不适合由市场协调的经济活动的经济思想和政策。自由主义坚持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创立的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正统理论。把资本主义看作能够自行调节经济的"最理想制度",否定国家干预私人企业的必要性。20世纪30年代以前,自由主义在整个西方经济学中一直是主流,占支配地位。国家干预主义是指反对自由放任,主张扩大政府机能,限制私人经济,由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和控制的理论和主张。国家干预主义在某种程度上承认资本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