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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融资登记"违反了我国的公司登记管理制度和国家关于公司出资方面的规定,不但扰乱了国家对公司这一重要的市场经济主体的正常管理秩序,也潜在地侵害了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大众的利益,因此应当对其进行法律上的规制。

  • 标签: 融资 公司债权 罪名 行为 登记管理制度 市场经济主体
  • 简介:传唤作为一种侦查措施,目前,在刑事侦查中广泛运用。但笔者在办案实践中发现,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中存在着传唤适用不规范.传唤措施不当适用等问题。传唤的不规范、不当适用,不仅关乎刑事程序,影响执法的规范和严肃,而且涉及行为性质的认定。影响对犯罪嫌疑人的刑罚。

  • 标签: 行为性质 传唤 界定 刑事侦查 犯罪嫌疑人 侦查措施
  • 简介:行政附款行为的属性规定能够为辨识行政附款现象提供丈量的基准,同时也是解决行政附款的可容许性问题的前提,更为合理规制行政附款行为所必需。通过分析行政自由裁量羁束行政行为、授益行政行为负担行政行为、主行政行为从行政行为等几种行政行为分类行政附款行为之间的关系,可以明确行政附款行为应当指涉哪些行政活动或行为,并进而为各类情形下行政附款行为的判定提供较为清晰的理论框架。

  • 标签: 行政行为 行政附款 行政附款行为属性
  • 简介: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保全制度中,只有财产保全,而对于许多诉前不法民事行为却无明文举措加以禁止,由此引起许多问题。有鉴于此,笔者建议借鉴英美法系中间禁令制度,建立我国的行为保全制度。英美民诉法中的禁令.是指法院为阻止被告人继续为某种不法行为而发出的命令。禁令还可以用来阻止处于威胁中的不法行为。禁令分为终局中间两种。终局禁令指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法院给予的实质上的救济,是在审理后给予的。中间禁令则指当事人在诉前或诉讼开始至审理期间申请法院用以阻止被告人不法行为的命令。在某种意义上说,中间禁令有时可能指明审理结果.并由此而结束案件。中间禁令给予与否,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其最显著特点是:中间

  • 标签: 行为保全 中间禁令 不法行为 财产保全制度 当事人 民诉法
  • 简介:人类社会产生伊始,弃婴现象便出现了。弃婴作为一种极其恶劣的行为,遭到了社会上多数人的谴责。新中国的建立,为在我国减少弃婴现象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社会条件,因此,弃婴现象在我国一度几近绝迹。但近年来,这种现象又重新抬头并呈泛滥的趋势。这一方面是由于“男尊女卑”、“传宗接代”等陈腐的封建意识仍然普遍存在甚至继续滋长(农村地区更是如此),而以降低人口出生率

  • 标签: 人类社会产生 故意杀人罪 抚养义务 情节恶劣 婚姻家庭关系 “男尊女卑”
  • 简介:中国有句俗语“每到佳节倍思亲”,而在美国,除了“每到佳节倍思亲”外,还有一个风气,可以用“每到佳节倍思穷”来形容。

  • 标签: 温暖 穷人 行为 食品
  • 简介:<正>【基本案情】2012年8月7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黑色无牌照奥迪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东城区南二环景泰桥时,拒不接受执勤交通民警的检查强行驾车闯卡,将民警杨某撞倒在地,将民警梁某撞倒在其车前盖上,并载梁某继续驾车行驶400余米,后正在运营的出租车发生碰撞,梁某摔出,致其股骨踝骨骨折(右),胫骨平台骨折(右),胫骨骨折(右),经鉴定为轻伤(偏重)。被告人李某案发后开车逃逸,后于同年8月9日主动投案。

  • 标签: 交通民警 股骨踝 胫骨平台骨折 危害公共安全 公私财产 妨害公务罪
  • 简介:<正>一、导言关于先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说认为,先前行为是作为义务来源之一,先前行为人有义务避免结果发生,若违背该义务、未避免法益侵害结果的,成立不真正不作为犯罪。通说建立在形式法义务的基础上,如在德国,一直存在法律、合同、先前行为三分说。违反了这三种义务,未避免法益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成立不真正不作为

  • 标签: 不真正不作为犯 法益侵害 结果加重犯 刑事责任问题 损害结果 故意杀人
  • 简介:一、前行为行为的界定(一)前行为行为的基本范畴犯罪论体系中的行为可划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作为犯罪成立要素应当考虑的行为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二是在判断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时,必须以某种事实行为为基础,

  • 标签: 事实行为 价值 定罪 构成要件 犯罪论体系 犯罪成立
  • 简介:可诉土地行政行为是指在土地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土地行政争议,直接涉及公民、法人的权利义务,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它分为积极作为的可诉土地行政行为和消极不作为的可诉土地行政行为.要避免和减少土地行政诉讼,必须针对其产生的原因采取以下措施:其一,加强土地执法人员土地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土地执法水平;其二,进一步完善土地立法;其三,努力强化全民土地法制意识,建立和健全土地执法监督机制.

  • 标签: 行政行为 土地法 法人 权利与义务 土地行政诉讼 行政争议
  • 简介:虚假诉讼是虚构事实或证据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以获得他人财产或实现其他不法利益的行为。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元发展,虚假诉讼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日益猖獗,其社会危害之大不言而喻,因而应具有可罚性。由于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规定虚假诉讼罪,不仅导致了审判结果的不统一,而且引起了理论界对虚假诉讼行为定性的争论,因此刑法应增设“虚假诉讼罪”以便有法可依、有法必依。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虚假诉讼罪”,并于2015年11月1日起生效。至此,刑法规定了虚假诉讼罪,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

  • 标签: 虚假诉讼 定性分析 犯罪构成
  • 简介: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四种特殊盗窃的对象,可以是客观价值不大而主观价值较大的财物;特殊盗窃不是行为犯、举动犯、危险犯,而仍是结果犯,以取得财物为既遂;入户盗窃的着手为侵入住宅时,既遂为财物出户时;普通盗窃特殊盗窃竞合及并存时,除非符合《盗窃解释》第6条的适用条件,否则应在盗窃累计数额所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或者适用同种数罪并罚;应在'住宅'意义上把握'户',违反住居者意思即非法侵入住宅的,即为入户目的的非法性;除非盗窃作案工具本身具有相当的杀伤力,而且行为人具有用之对付被害人反抗的意思,否则不成其为'凶器';职业性佩戴的器具,除非行为人盗窃前意识到带有凶器,否则不成其为'携带';扒窃并非保护所谓的'贴身禁忌',而是着眼空间上的公共场所对象上的随身携带的财物。

  • 标签: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 扒窃 认定
  • 简介:2008年2月22日,刘某与其前妻秦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儿子由女方抚养;其共同财产归女方及儿子所有,即住房一套及室内家具家电”。2008年12月26日,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认定:刘某应在2009年2月28日前,将房屋所有权变更为秦某和儿子刘x。

  • 标签: 行为 民事调解书 所有权变更 协议离婚 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
  • 简介:[案情]某公司的保安谭某在值班巡查时,发现该公司一楼大堂接待室茶几上有挂包一个。几十分钟后见上述物品仍在原地,进入接待室打开挂包,发现包内有一部苹果牌掌上电脑、一个清华同方牌u盘、一张天翼无线上网卡。后谭某先到监控室去看监控没有辐射到挂包那里.用黑色塑料袋将挂包装进袋里拿走。

  • 标签: 保安 行为 无线上网卡 掌上电脑 清华同方 张天翼
  • 简介:行政行为的效力作为一种法律效力,其在行政行为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其效力内容存在很大分歧,公定力、确定力、执行力应当作为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且公定力应是一种有限公定力而非绝对效力。

  • 标签: 行政行为 公定力 确定力 执行力
  • 简介:'民事诉讼行为论'源自大陆法系,我国对于这一理论的研究还很欠缺。欲构建科学的诉讼行为理论体系,就必须从诉讼行为的概念入手。民事诉讼行为的概念,主要有效果说、要件效果说、主要效果说、预期效果说、广狭义说等观点。这些观点各有优劣。相比较而言,广义、狭义说比较合理,广义的诉讼行为包括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的各种具有诉讼法意义的行为,狭义的诉讼行为仅包括法院、当事人和检察机关依法实施的能够推进诉讼进程的行为

  • 标签: 民事诉讼行为 概念 辨析
  • 简介:随着危险思维的深化,实行行为概念出现了形式实质的脱节。在历史上,作为未遂可罚性起点正犯性标准的实行行为概念出自德国,但在刑法改革中德国立法者已经放弃了此概念;日本继受德国法后也出现了形式统合的实行行为概念,但受到结果无价值论的挑战。虽然目前此概念在德国刑法理论中仍残存着一定的影响,但形式统合的实行行为早已不复存在,日本也出现了实行行为否定论崩溃论的声音。我国有学者试图建立实质统合的实行行为概念,但这一尝试难以成功。实行行为概念在我国于法无据,且其功能已经瓦解并容易造成思维谬误,在我国应以直接危险创设为故意纯粹结果犯的构成要件行为标准,以作用于被害人或构成要件领域为实行着手的标准,并以行为归责为依据解决正犯性问题。

  • 标签: 实行行为 构成要件 未遂 正犯性
  • 简介:实行行为是该当于构成要件的行为,需要个别地判断是否满足具体的构成要件.其意义在于:(1)从罪刑法定原则的角度,限定该当于构成要件的行为的范围;(2)是因果关系的起点行为,属于因果关系的判断对象;(3)应以实行行为阶段的主观面为标准,判断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等主观要件.但是,试图以实行行为概念为核心,统一解决犯罪论诸问题的做法则并不合适,对于未遂犯、共犯论等问题,仍须分别进行实质性探讨.间接正犯的最大问题就在于实行行为性,其成立要件仍然应该是:对于利用行为本身能认定具有作为单独正犯的实行行为性,并且,利用行为的危险被结果予以现实化.

  • 标签: 实行行为 构成要件该当性 未遂犯 因果关系 间接正犯
  • 简介:行为人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的问题,在理论上就是我们常说的“离职后受贿”,即事后受贿。国家工作人员事先实施某种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时,没有受贿的故意,离职后明知他人交付的财物是对自己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而予以收受的(离职后受财),是否成立受贿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给予了肯定回答,这样的规定增强了实践中对事后受贿行为的认定。在此,笔者对于《意见》中涉及的“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的事后受贿问题提出自己的几点见解。

  • 标签: 事后受贿行为 行为人 为他人谋取利益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工作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