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律科学会有诺贝尔奖吗?托马斯·S.尤伦教授的论文从这个问题出发,阐述了法学学术研究的当前状态和其发展趋势.文章认为,在法学研究中存在一些科学方法的基本素,但一些重的、定义性的基本素被遗漏了:一个被广泛认同的理论核心或范式和普遍公认的经验或实验证实的标准与方法,这些体现科学之特性的素是作为科学的法学所应该具有的.尽管如此,法学研究已经长期存在对经验工作的关注,而且不久之前,法学研究中的理论和经验方面的工作已经增加.新近的法学理论化涉及法律的后果,其价值会通过经验和实验工作而被人们所认识.法学学术研究正在发生着清晰的变革,这种变革使得法学研究更像科学.此文是美国新时期经验主义法学的代表作,对今天中国的法学研究不无裨益.尤伦教授1946年生于美国印第安纳州,分别获得美国达特茅斯学院文学士学位、英国牛津大学文科硕士学位、美国斯坦福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为美国伊利诺伊大学Swanlund教席教授、法学教授.尤伦教授是美国法经济学领域的领军人物,有“法经济学的祖父”之称,是美国法经济学研究的最早倡导者、推动者和积极参加者之一.其声名远播英国、法国、德国、比利时、中国等国家,是一位享誉国际学术界的著名法学家.尤伦教授著述丰厚,其著述在法经济学学科的引证率位居英文文献前十名,代表作有《法和经济学》、《认知、理性与法律》和《环境政策的基础》,其中,《法和经济学》一书已被翻译成中文、日文、西班牙文、韩文、法文和俄文.
简介:因为显著的功能性与型式化,行政行为成为传统行政法教义学的核心。但伴随行政现实的变化与行政任务的更新,这一概念范畴却不仅表现出内在局限,而且遭遇外部挑战。革新者甚至主张彻底放弃行政行为,通过寻找行政法学新的阿基米德支点,完成行政法学的典范转移。面对内外困局,行政行为学理亦在努力进行自身的修整和调试,尝试借由提升灵活性与弹性、扩充概念范畴、引入时间维度等方式,来积极应对日趋复杂的行政现实。上述困境和革新都激发人们对行政行为未来的思考。作为概念范畴,行政行为的确存在相当局限,但其与法治国之间的密切勾连、对行政法学体系化建构的显著功效以及为应对现实变化所展示出的调整可能,都在相当程度上表明:作为行政法教义学的核心,行政行为并未与行政现实出现根本的结构性互异,因此仍旧能够在可预见的时间内,作为法解释和法规范的工具发挥作用。
简介:堕胎的问题,无论是医学伦理学还是生命伦理学抑或在法学领域内已早有讨论,但对胎儿是否为"人"或"位格之属性"尚未有定论。再者,就胎儿和孕妇关系而言,从"位格"特性之实体性、关系性、目的性分析了作为合二为一的"独立性实体"与"关系性实体"之间的关系,作为"关系实体"的胎儿应受到应有的尊重。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坚持国家利益的立场,限制堕胎行为,对自由堕胎行为进行了规制,但也存在例外情形;美国堕胎案中,最高法院在韦德案秉持的是一种自由主义,堕胎是孕妇的一项宪法所保护的隐私权,而在凯瑟案中最高法院采取了限制堕胎自由,国家为了保护潜在的生命,可以限制堕胎。自此,堕胎自由式微,国家对胎儿有保护义务。
简介:<正>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罗某某和被害人杨某某均为同性恋。2010年10月4日1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相约在石景山区老山公园见面并发生了性关系,期间被告人罗某某拿出手机假装进行了拍摄。2010年10月5日,被告人罗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泽丰苑小区门口,以将拍摄的被害人杨某某的性爱录像上传至网上为由,向被害人杨某某强行索要人民币1千元,并由被害人杨某某直接交付给被告人。2010年10月9日,被告人罗某某以手机短信的方式,再次向被害人杨某某索要人民币9千元未得逞。2010年10月10日,被告人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二、分歧意见
简介:竞技运动场上的伤害行为的刑事可罚性,一直以来都是刑法理论中一个不起眼却又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一般情况下,竞技运动伤害行为都被作为一种正当化的行为而排除刑事可罚性,其理论依据有被害人承诺理论、社会相当性理论、正当业务理论的争讼,但这些理论均有着自身的缺陷。应以被害人自我负责原理与允许风险原理共同作为竞技运动伤害行为正当化的根据。并且基于此,当某一竞技运动伤害行为在满足"运动员自我负责性地参与竞技运动中的危险行为"、"运动伤害属于运动之固有风险"、"行为人主观上是以比赛为目的"三个条件时,即为正当化的行为而排除刑事可罚性,反之则有入罪的可能性。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3年8月30日(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
简介:<正>一、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贾某系某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持有机动车A1、A2类驾驶证及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2012年至2014年间,贾某因头晕、抽搐等症状,曾在市内多家医院住院,均被医院诊断患有癫痫。贾某得知患病后不久即主动申请调离公汽驾驶员岗位。2014年5月某日,贾某驾驶私家小型轿车载其妻及妻弟上路行驶,当轿车行驶至一大桥桥下广场附近时,贾某突然癫痫发作,所驾车辆高速穿越道路中心双黄实线驶入对向车道,经与人行道边缘压石接触后变向,将人行横道正常通行的行人李某(殁年64岁)、张某(殁年61岁)夫妻撞倒。之后,轿车冲入桥下
简介:诱惑侦查是法律规定的在隐蔽性犯罪中经常适用的侦查手段,对非法诱惑侦查应予以禁止,不过从一些国家的理论和实践来看,对追究引诱者的刑事责任持谦抑态度。我国对引诱者追究刑事责任时应注意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平衡,根据引诱者的客观危害和主观恶性,决定是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引诱者实施非法诱惑侦查时,由于既缺乏刑法上教唆犯的故意也缺乏实行犯的故意,不成立被引诱之罪的教唆犯或共同正犯。对于侦查人员的非法诱惑侦查行为,可资适用的罪名主要是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对于线人实施的非法诱惑侦查行为,一般不成立犯罪,只有在线人以获取奖金等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成立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