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为缔约国规定了确保其所担保的个人和实体在进行国际海底区域内活动时遵守《公约》相关规定的义务以及对所担保的承包者没有遵守其义务而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然而,担保国的此种赔偿责任并非严格责任。只有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担保国才应对其所担保的承包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担保国未按照《公约》履行其确保遵守的义务;所担保的承包者没有遵守其义务并因此造成损害;担保国的不履行与损害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担保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其责任的上限是其所担保的承包者的不法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害”,同时还应考虑管理局和对有关活动行使管辖或控制的国家的潜在责任。然而,担保国和承包者并不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国赔偿责任的存在并不影响承包者承担和履行其赔偿责任。承包者应先于担保国履行赔偿责任,而只有在承包者不能完全赔偿其应负责的损害时,担保国才有义务对未能赔偿的损害部分承担剩余责任。由于担保国根据《公约》承担的确保遵守的义务是一种“行为义务”,而并非杜绝损害发生的“结果义务”,因此,如果担保国已经履行了公约规定的尽责义务,那么即使发生损害,也不应要求其承担责任。
简介:对于“伊斯兰国”是否会对中亚地区安全构成威胁以及这种威胁的程度如何,国内外学术界的看法存在诸多分歧。“伊斯兰国”通过招募中亚地区的人员和对各国的边界进行袭扰,并通过意识形态宣传扩大其价值观在中亚地区的影响力等方式,的确对该地区安全形势带来了一定的冲击。不过,“伊斯兰国”对中亚安全形势的影响是有限的。这主要是因为,“伊斯兰国”在国际反恐联盟的打击下,地面作战部队被限制在叙利亚-伊拉克境内,无法在中亚地区开展直接的攻击。此外,由于中亚伊斯兰特殊的发展经历,使“伊斯兰国”的意识形态在当地缺乏群众基础。这些因素,决定了“伊斯兰国”对中亚安全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促进该地区部分极端势力思想的进一步激进化或激励部分恐怖分子发起“独狼式”恐怖活动等。随着“伊斯兰国”的战场失利,部分“圣战”分子回流中亚,需要对“伊斯兰国”与中亚安全之间的关联性予以更多关注,并尽早研究对策。
简介:引言近年来的研究表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全世界的华人组织机构激增。在菲律宾,1981年116个华人宗亲团体中有72个是1945年以后建立的;1976年172个同乡会中有138个是战后组成的。造成组织机构激增的某些因素是海外华人社会的日益繁荣和文化危机意识。虽然繁荣为建立和维持组织提供了财力,但这些组织也被看成是凝聚和文化灌输的工具。菲律宾的情况正是如此。但不同的是在这类组织的激增中依然存在着拥有全社会网络的“护侨组织”。1954年以来这些组织中最主要,最有权威的是非华商联合会总会(“商总”),它不仅是个工商业社团的联合组织,而且被认为是菲律宾华人利益和经济权力最集中的代表。商总拥有的团体会员包括全菲从东北部的吕宋到西南隅的棉兰老的55个商会和85个分会,它的存在赋予菲律宾华人社会一种具有凝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