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阶层的定罪逻辑及其背后的理论梳理——基于对一份德国判决书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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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犯罪论体系是刑法知识的主轴,主要是关于犯罪成立条件的体系化知识。刑法中虽然规定了犯罪概念,揭示了犯罪的形式特征,从而为司法机关认定犯罪提供了一定标准,但是犯罪概念本身还比较抽象,无法为法官提供定罪的明确标准。因此犯罪概念还必须转化为犯罪论体系,从而使法官能按照犯罪论体系的逻辑框架来认定犯罪。[1]因此犯罪论体系是一种定罪的思维方法和操作规程。德国的犯罪论体系虽然经过了古典的犯罪论体系、新古典的犯罪论体系、目的主义的犯罪论体系以及目的理性的犯罪论体系这四个阶段的发展[2],但是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三阶
作者 蓝娴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刑事法评论》 2013年2期
出版日期 2013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