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诊所实践课程建设与法科学生法律职业伦理的融合培养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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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诊所实践课程建设与法科学生法律职业伦理的融合培养

袁岳霞

湖北文理学院政法学院湖北襄阳441053

【摘要】法律诊所实践教育作为提高法科学生基本专业素养一种实践教学方式,近年来也逐步重视培养法科学生的职业伦理培养。文章从法律诊所实践教育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基础理论出发,指出法科学生在法律职业伦理培养中应当具备的素养,并提出将法律诊所实践课程融入到法科学生职业伦理教育培养的相应路径,以期进一步促进法律诊所实践课程与法科学生职业伦理教育培养的融合发展。

【关键词】法律诊所;实践教育;法律职业伦理

围绕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应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的要求,强化法学实践教育,完善协同育人机制,构建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伴。法律诊所实践教育作为新兴的培养法治人才的教育方式,越来越受到更多的关注和重视,而如何进一步完善法律诊所实践教育,特别是在新时代的背景下将法科学生职业伦理培养下融入到法律诊所实践课程建设中,以进一步培养适应新时代的高素质的法治人才,这已成为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问题。

一、法律诊所实践教育的概念及特点

法律诊所教育兴起于是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其借鉴医学实践诊断模式,以培养法科学生职业能力为目的设立法律诊所,学生在诊所指导老师的带领下,通过直观经历案件诉讼全过程,提高学生的法律实际运用能力,促使其对法律的内化理解。作为法律教育的特有模式,法律诊所教育其具有如下特性:1、重视实践性。诊所式的教学作为实践教育经典方式,其要求学生独自会见案件当事人、提高与案件各方的沟通能力、自行归纳整理案件证据,同行还需要自主分析法律问题、书写法律文书以及参与开庭。其将学生投入到现实的案件当中,使其去解决实际的问题,讲究以实践促成长。2、体现自主性。诊所教育突出DIY(doityourself),与传统的“填鸭式”灌输不同,其要求学生自己独当一面,学生需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自己去查找资料、分析法律关系,在这个过程中,以学生为办案主体,教师起帮辅作用。面对真实的案件,如何将所学的法学知识恰当运用,考验着学生自身的判断力、适应力,学生的自主学习性将得到充分发挥,这也将极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3、突出能力性。诊所教育注重学生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而这能力须以综合知识为基础,独自整理出案件完整的证据线索、综合提炼案件的争议焦点、合理制定诉讼攻防策略,从而破解难题,反败为胜。这将突破传统教学在培养学生能力方面的局限性,极大提高学生的法律实战能力。4、强调开放性。诊所教育强调开放主体的相互学习。学生主体间可交互学习,从而增强团体的协作精神,同时学生可向对方律师、法官等学习,从而提高法律职业技能。另外,诊所教育往往以具体案例为导向,通过小组会议、角色扮演、实战演练等丰富形式来总结案件争议焦点,模拟开庭的各项准备,从而进一步拓展学生思维。

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概念及特点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作为法律教育的重要内容,是内化法律职业伦理理念,提高法律人职业素养的社会活动[1]。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中将法律职业伦理的传承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个重要特征[2]。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教育在法学教育中起着重要作用,其具体特征如下:1、任务的明确性,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主要为提高法律职业群体的素养,培养法律人的职业荣誉感。《法律教育》一书的作者孙晓楼先生曾谈到法律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道德,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法律职业者作为社会正义目标的追求者,应当具有更高的道德素养、法律素养,同时因肩负着神圣使命,其将时刻保持警觉和自我批判,以维护自身荣誉。2、途径的多样性。其中,法学院开展的有关职业伦理的教学是法律职业者最初也最重要的教育路径,其强调通过细致讲解、角色扮演、案例分析、邀请实务界的嘉宾等教学方式来开展职业伦理教育,特别是近些年,“法律诊所课程”作为新兴的教学方法,给包括职业伦理教育在内的法学教育带来了深刻革新。此外,还可以通过严格的准入制度以及制定完备的法律职业伦理规范进一步强化职业伦理教育的规范意识。

三、法科学生在法律职业伦理培养中应当具备的素养

(一)尊重和信仰法律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对于法律职业群体,尊重和信仰法律是毋庸置疑的基本要求,超越法律底线的事情绝不能做,否则便是对法律职业的自我否定。另一方面,抛开世俗强制力因素,其对实体法的遵守应追溯于在思想上行动上始终将法律的精神作为指引。法科学生作为法律职业群体的人才储备根基,要具有坚定的法律信仰,要遵守道德教育规范,要始终做到“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将推动国家法治进步作为毕生追求。

(二)具备职业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

职业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是法律职业者的基本情感,也是法科学生培养职业伦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法律作为维护国家统治,协调社会利益的“定海神针”,而法律的运行则离不开法律职业者背后的付出,法律职业者要始终以大无畏的精神直面社会矛盾冲突,以不抛弃不放弃的坚决心态来维系法律权威。而维系着法律职业者执着于法治事业的重要支撑点,正是其职业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法科学生在法律职业伦理培养中,要注重职业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的培养,强化法律人为人民服务,为国家谋利的社会责任感。

(三)秉持正义观念和规范意识

正义观念和规范意识是法律职业者的基本素养,也是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中的主要任务。公平正义作为法律职业的最高道德,应铭记于每一个法科学生的心中。公平正义作为人类最古老的朴素情感,在引入司法领域后,也就成为了基本的法律原则。至于规范意识,则强调以自律、保密和独立等看得见的规范为正义的实现做保障,只有规范程序操作,才能最终实现实体正义。法律职业者只有以正义为指引方向,以规范为路径选择,方可到达法治的彼岸。

(四)坚守诚信

人无信不立,诚信乃立人之本。纵观我国法制建设历史,都讲求以诚信作为稳定立法、安定民心的重要举措,这其中,最突出的历史事件当属商鞅的“徙木立信”,其作为树立秦国法律权威的突破口,掀起了中国历史上著名的“商鞅变法”,影响了中国乃至世界的发展进程。具体到现代社会发展,法律职业群体若不能以诚信执业,将严重影响诉讼进程,损害法律权威。缺乏诚信的法律人是无法正当捍卫法律权威,甚至严重破坏社会法治环境的。作为启蒙式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必须将诚信之种播进法科学生的内心深处,让其深知并坚守法律职业群体行为的基本底线。

四、将法律诊所实践课程融入到法科学生职业伦理教育培养的相应路径

(一)以指导老师职业伦理素质为抓手,引导法科学生尊重和信仰法律

作为法律诊所实践课程主体的指导老师,须在发挥好其自身在尊重和信仰法律上的引领作用。首先,应强调指导老师政治站位的提高,要灌输好党治与法治的同向互动关系,坚持党的领导与尊重和信仰法律并不矛盾,法科学生既要尊重和信仰法律,更要毫不动摇的坚持党的领导。其次,本着“责人先责己”的态度,作为法科学生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核心引导人,必须保证法律诊所实践课程的指导老师具有较高的职业伦理水平。指导老师应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必须掌握提升人格魅力的基础知识,从而更好地引导法科学生崇尚法律。

(二)落实法律援助诊所实践教育,提高法科学生的职业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

法律援助实践作为法律诊所实践教育的社会实践形式,对法科学生提升法律运用能力、培养职业荣誉方面有着突出的作用。在社会性的实践教学中,可以借助法学师生的力量帮助社会弱势群体合法维权。借助法律援助这种公益救助的方式,在为他人解决难题的过程中,法科学生可以真真切切的感受到正义的职业带来的崇高荣誉感,体会到法律作为公平基准线的价值,同时因为法律援助的无偿性,法科学生在脱离经济利益驱动的情况下,完全凭借着最朴素最真挚的感情来为弱势群体伸张正义,从而更容易激发法科学生对正义的朴素渴望感,感受到法学自身肩负的沉重的责任感。

(三)创新法律诊所实践课程教学方法,贯彻好正义与规范精神

在法律诊所中进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可以采用提问教学法、模拟训练教学法、实案办理教学法等[3]。提问式教学法类似于“苏格拉底方法”,其强调发挥法科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依据案例,提出系列问题,学生可通过检索、讨论等方式寻找答案。在实践中,指导老师应多选用正义与规范相冲突的典型案例,让学生主动思考正义与规范各自背后的隐藏价值选择,锻炼其衡量法律价值的能力。模拟训练教学法主要是让法科学生以实际案例为素材,通过角色互换、辩论等形式,让学生身临其境的感受完整的法学教育体验,其中,模拟法庭是对学生法律专业理论知识的验证,更能帮助学生培养法律程序正义的意识。实案办理教学法是最能提高法科学生素养的教学方法。

(四)规范法律诊所实践操作,时刻灌输诚信的基本准则

对于法律诊所实践操作,首先应制定规范的操作流程,流程中不仅要有整套顺利完成诉讼的指导程序,也应包括基于当事人不诚信行为而产生的程序倒转甚至终止,这就需要在代理协议上增加诚信的违约条款,并进行预先警示说明。其次,要加强指导老师对学生代理案件的行为导向作用,包括代理前期强调学生应多和当事人沟通,辨明整理当事人出示证据,切实了解好案件实情,以防产生虚假诉讼;中期随着案件推进,要提醒学生不可迫于当事人压力或盲目贬低案件难度,而夸大案件胜诉概率,甚至向当事人打包票,以不合法律人理性思维的方式进行虚假承诺;后期,假若案件败诉,应让学生及时向当事人如实反馈,让学生从事实和法律层面理性分析败诉理由,并就救济可能提出专业法律意见,切不可顺从当事人的不满情绪而妄加批评、胡乱作为。最后,应完善法律诊所实践投诉制度,对于接收的有关学生违反诚信操作而违法乱纪的投诉,相关负责部门应如实查证,若查证属实,则需对涉事学生依规惩戒,让其早日警醒,切莫来日再犯,为将来所从事的法律职业做一个良好的诚信铺垫。

参考文献:

[1]李本森.法律职业伦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

[2]〔美〕伯尔曼著,贺卫方等译.法律与革命[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9.

[3]汪秋慧.诊所式法学教学方法的应用研究[J].科技创新导报,2008(24).

【作者简介】袁岳霞(1975-),女,汉,山东青岛人,湖北文理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大学本科,主要从事法学教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