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空军事利用的立法概况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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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空军事利用的立法概况

成莉

武警警官学院、讲师

摘要:当前世界主要空间大国对太空的军事利用已是不争的事实。由于对外空军事利用和武器管制规定的散乱和模糊,国际法在太空开展军事活动上无力约束。面对当前空间国际形势,世界各国都注重制定和贯彻执行与此相适应的太空军事法。

关键词:太空军事化;军事利用;国际法

太空军事利用是以军事为目的或具有军事服务性质的各种利用或穿越外空或直接在外空发展和部署外空武器的活动[1]

    1957年10月,前苏联第一颗人造卫星发射成功揭开了人类探索外层空间的序幕。与其他领域不同的是,外层空间从一开始与此就与军事目的密不可分,第一颗人造卫星发射掀开了以美苏争霸为焦点的长达半个世纪的外空军事竞赛。尽管冷战结束,时代主题和平与发展,日益强大的外层空间科技的支持下,太空军事活动的种类也日新月异,各国对外层空间的利用都带有浓重的军事气息和政治色彩,在太空领域的博弈也日益激烈。

一、太空军事利用的国际法规则

如何从立法层面对太空军事利用这一现象加以规制和保障,成为了国际社会所面临的重要问题。在冷战格局的氛围中,国际社会以联合国为框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国际法律文件,并通过各种国际组织和机构对外层空间的军事利用活动加以调整,为太空军事活动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提供解决方法

(一)《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宪章》为世界各国遵循的基本准则,各国在外层空间的探索行为也应遵守《联合国宪章》。其第一条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并以和平方法和国际法原则解决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国际争端。同时第二条第四款明确规定禁止各方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但又明确了在遭受武力威胁时拥有自卫的权力。但这样规定带来了一定的问题,如何界定在外层空间受到武力威胁以及国家是否可以在外层空间行使自卫权。

(二)外层空间条约

与太空军事利用直接相关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967年的《外空条约》、1975年《登记公约》和1984年的《月球协定》。

1.1967《外空条约》

1967《外空条约》作为外层空间立法的宪法性文件,其第四条对外层空间军事化作出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作为军备控制公约,《外空条约》制定的核心问题是确保外层空间和天体专用于和平目的。就和平目的如何解释,国际社会层面至今未形成一个明确的概念。

有观点认为“和平目的”为禁止以侵略为目的的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行为的“非侵略”,即针对外层空间开展的军事利用是合法的,这是美国等主要空间国家秉持的解释。还有观点认为允许一定的外空军事利用但禁止外空军备竞赛,即禁止外空武器化的“非武器”。也有观点认为“和平利用”应解释为禁止在外空从事一切军事活动的“非军事”,即排除任何为军事目的利用外空。正如聂明岩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下外空安全国际法治研究》中指出,现今外层空间活动的军事利用已成为不争事实[2],最后一种观点完全没有现实意义。

《外空条约》第四条明确禁止在外层空间放置核武器以及大规模毁灭性武器,但“核武器”以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作为一般性裁军用词而非专为外层空间活动所用词语,往往难以根据其广泛破坏和生命损失的程度界定其内涵、外延。《外空条约》的一系列漏洞都为各国开展军事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2.1975《登记公约》

1975年《登记公约》对空间物体实行强制登记制度,增强了各国空间活动的透明度,对于防止和抑制外空军事化具有重要作用。之前的《外空条约》明文禁止在外空携带、配置和安放核武器和其他大视模毁灭性武器,公开的登记制度可以对太空武器活动进行监督与核查。

3.1979 《月球协定》

1979 年《月球协定》进一步在《外空条约》的基础上对外层空间的军事化利用作出了规定。《月球协定》规定各国在月球探索和利用中应遵循国际法,专为和平目的加以利用。《月球协定》对于外层空间军事化的规定比《外空条约》更加严格。然而由于《月球协定》至今尚未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该协定确立的规则不具有普遍适用性[3]

(三)其他条约和国际文件

由于《外空条约》存在一定的缺失,为了更好的弥补这些漏洞,就需要其他条约和国际文件来作为《外空条约》的补充。如 1963 年签订的《禁止和试验条约》主要规制外空武器的研发;1977 年签订的《禁止为军事或其他敌对目的使用改变环境的技术的公约》同样限制了外层空间部署武器等都为维护外层空间军事化的进程提供了法律保障。

上述公约承载了国际社会的和平利用外层空间资源的希望,但现有对太空军事利用进行规制的法律条文都散见于各类国际法律文件以及国际条约中,具体规定模糊不清,法律约束力不强。由于缺乏在国际上能够被各国普遍接受的管控太空军事利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国际条约,使得法律对实践中太空军事利用活动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

二、国外有关太空军事利用的国内法

综观太空军事力量相对强大的国家,无不在推动太空武器军备的研发、试验运用时,都注重制定和贯彻执行

与此相适应的太空军事,为太空军事活动提供法律保障。在这些国家的空间立法中,都将外层空间军事化规定为空间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美国1958年制定了《国家航空航天法》以来,阿根廷、澳大利亚、比利时、巴西、加拿大、法国、德国、英国、日本、俄罗斯等国家都先后制定了有关太空军事活动的国内法。整体上看,美国和俄罗斯的有关法律较为完备,形成了一整套法律规范体系,它们无疑是把太空军事利用上升到各自国家军事战略的高度,显示了它们对于从法律制度层面对太空军事利用的高度重视。如《俄罗斯联邦航天活动法总则》第9条明确指出禁止在外层空间部署大规模毁灭性武器以及造成环境破坏的活动等一系列与国际法宗旨所相向而行的活动。日本颁布的《航天基本法》虽然在原则上规定了和平利用太空,但却在该法第14条明确规定了为了维护本国的和平与安全,保障国家的空间利益,国家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美军依据1999年《美国国家导弹防御法案》各类基部署反弹道导弹武器系统。这些条款都为其在太空开展军事活动提供保证。

尤其是美国近年年颁布大量有关太空军事利用的国内法2019年12月20日,美国国会通过的《2020年国防授权法案》由特朗普签署生效[4],该法案授权组建美国天军,初步规划了天军的组织架构和基本职能。2020年8月,美国天军发布名为《太空力量》的太空作战顶层文件,作为美国天军的第一本条令手册 ,为训练和教育提供基础。

2020年6月17日,美国防部对外发布《国防太空战略》新版报告,明确了太空军事力量未来发展方向;同年8月和11月,美太空司令部司令雷蒙德签发了美国首个太空军作战条令《太空力量》和《太空作战规划指南》,强调了美太空军的重要性明确了美太空军的发展理念、规范了太空力量的使用未来优先发展事项。

参考文献:

1.李寿平:《外空安全面临的新挑战及其国际法律规制》[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期。

2.朱祥赵爽:《2019年多国组建天军情况发展综述》[J].《国际太空》,2020年第2期。

3.聂明岩《“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下外空安全国际法治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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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寿平:《外空军事化趋势及其法律规制》.《法商研究》2007年第3期。

[2]聂明岩《“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下外空安全国际法治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12.

[3]李寿平:《外空安全面临的新挑战及其国际法律规制》.《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期。

[4]朱祥玲;赵爽《2019年多国组建天军情况发展综述》.《国际太空》2020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