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诱惑性证据的证据能力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1-07
/ 2

民事诉讼中诱惑性证据的证据能力分析

宋长伟

大沧海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安阳市  455000

摘要证据是诉讼的前提和基础。随着理论与实践的不断发展,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也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之中。诱惑性证据是指通过欺骗、诱惑方法取得的相关证据。本文认为针对这一情况我国应当加强有关立法,明确对诱惑性证据的适用条件与相关问题,促使此种证据手段能够基于合法性的基础之上。在进行立法之时,应当做到:明确诱惑证据适用范围,明确判断诱惑证据合法性的标准,明确诱惑证据手段的审批程序。

关键词民事诉讼;诱惑性证据;证据能力

司法公正由无数个个案公正所体现,而个案公正,除了正确适用法律以外,最重要的就是案件事实的认定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立法与司法的基本原则。事实有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之区分,客观事实通过证据的形式体现出来,法官凭借证据所表征出来的法律事实去裁判。确实充分的证据是确保法律事实趋同于客观事实的必由之路,从而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诱惑证据在我国的证据实践活动中应用十分广泛,然而我国对于诱惑证据却并未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制。立法的缺失必然会造成实践中问题的出现,因而就展开相关的研究工作便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与价值,应当引起人们的重视与思考,据此下文将就其概念阐述及法律规制制定时所应注意的一些问题展开具体的论述。

1、民事证据与民事诉讼证据排除规则概述

1.1民事证据概述

(1)何为证据,对证据如何定义?一直是个有争议的话题。现在大概存在的观点和分歧分为四派。材料说:一些学者给证据下的定义,将证据的内涵表述为材料或者资料。手段说:有些人认为,证据是认定特定事实的手段或者方法。事实说:一些学者主张证据就是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事实。双重说:事实说之外也有学者主张证据具有双重含义,因此有了双重含义说。在我国,比较普遍支持的是事实说。因此,证据的概念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表现出来的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2)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1.2民事诉讼证据排除规则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排除规则是民事活动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民事诉讼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对某种证据本应该采用的,但基于种种考虑而不予采用,并加以排除的规则的总称。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排除规则主要体现在司法解释中,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很少,不如司法解释规定的具体系统。

民事诉讼排除规则之证据能力,集中体现了遵守正当程序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还原案件事实的目的。

2、我国民事诉讼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2.1我国民事诉讼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6日《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所有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以及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的方法取得的证据,都必须被排除,因而不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5月1日起修改后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该条规定赋予了法官审查诱惑性证据证据能力的自由裁量权。

我国现行的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手段违法与目的合法的冲突中更倾向于对手段违法的打击,在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的冲突中更倾向于程序正义的保护,在保护合法权益与维护法律秩序的冲突中更倾向于对法律秩序的维护,清晰的体现出了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选择。

2.2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排除规则的不足和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排除规则主要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表现在以下个方面:

(1)对“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的规定太过于抽象而宽泛,没有具体规定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究竟有哪些,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对具体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的认定有很大的困难。

(2)缺乏救济机制。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缺乏救济措施。这无论对个人还是法院来说,都不利于其更好的实施其权利。

3、民事诉讼中诱惑性证据的证据能力之制度重构

3.1建立一套完整的保证当事人取证权的制度。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具体保障当事人取证权的制度,完善当事人的合法举证方式。这样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时就有了法律保障,也降低了随意采用陷阱取证等灰色取证方式的可能性。同时,完善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权,即当行为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他人的非法侵害、有些证据靠个人能力不能取得时,可以依法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借助法院的力量查明案件事实,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法院也可以在当事人立案审查卷宗后发现当事人未提交影响案件事实查明的关键性证据时,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即使当事人并未申请。这样可以从根源上扼制陷阱取证的发生。

3.2建立一套完整的规范陷阱取证适用程序和诱惑性证据可采性的制度。因为陷阱取证有其自身的优越性,但同时也会对社会的正常秩序带来负面影响,因此严格限制它的适用范围是必要的,但我们的态度应该是严控而不是严禁。由此我们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规范陷阱取证适用程序和诱惑性证据可采性制度,使当事人的取证行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如美国司法部1981年制定的《关于秘密侦查的基准》,该基准在注意不与正当程序原则和陷阱之法理相抵触的前提下,对诱惑侦查的许可基准、申请程序和实施期限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实现了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对诱惑侦查的规制。

3.3建立一套完善的着重保障权利人利益的公证制度。《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规定:“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中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由此可见,公证制度是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是有准官方性质的,由公证机关协助法院和当事人取得的证据是具有说服力的。

3.4建立一套完整的企业信息披露与监督机制。通过建立一套完整的信息披露与监督机制,让企业的一般信息(不涉及企业的机密)能被消费者、竞争者、上游商家、下游商家及一般的社会民众(潜在的消费人群)所知晓,将整个企业的良性运转纳入广泛的社会监督中,从而通过自律和他律减少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而从源头上扼制陷阱取证的出现。

4、结语

综上所述,民事陷阱取证是民事诉讼领域的新课题,其具有合理性,在用尽正当手段仍难以取证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允许陷阱取证。但为了防止更多的私人违法收集证据影响整个司法体制和社会的良性运转,可依据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同时参照刑事诱惑侦查的成熟理论,在民事诉讼中承认善意机会提供型证据的证据能力,区分不同情况讨论恶意诱发型证据的证据能力。为此,应要求法律在赋予法官一定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对一些问题做出具体的规定,同时,应遵守相关基本原则,注重司法保障,完善制度建构,这样才能更有利于平衡加害人、受害人之间的权益,最终达到公平、公正的目的,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1]陈学权.程序法视野中的诱惑证据.中国刑事法杂志.2018(2)

[2]马驰骋.诱惑性行政调查的合法性界限问题:从相关诱惑性证据之实践说起.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9(1)

[3]江丽红.论我国诱惑性证据制度的完善.青年科学(教师版).2014(5)

[4]刘海芬.诱惑性证据正当性研究.法制与社会.20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