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年来,中国的离婚率呈现十二年连涨,我院近年审理的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所占比重相对较大,也呈明显增长的趋势。通过对2016年我院受理的离婚案件的调查发现,婚俗观念日趋自由、家庭暴力现象严重、外出务工人员增多导致夫妻感情淡漠以及一方有不良嗜好等是离婚案件增加的主要原因。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存在着送达难、缺席审理问题凸显、离婚的法定标准难判断、人员配备尚未专业化、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难以认定、虚假诉讼认定处罚存漏洞、家庭暴力现象严重等问题。利用电子化的送达方式,慎重审理当事人一方缺席的离婚案件,进一步明确离婚的法定标准,人员配备专业化、圆桌式庭审模式等是有效解决离婚案件审理难点的途径。
简介:简易程序符合行政程序法所追求的公正和效率两大价值目标,并在二者之间寻求适当的平衡,以此为自身赢得合法性。行政简易程序是对一般程序的超越,是行政程序中的程序变体和例外。商务部反垄断局于2014年先后颁布了《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以及《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申报的指导意见(试行)》,分别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初步确立了我国反垄断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审查制度的基石。商务部发布的上述法律文件以'简易案件'的提法代替'简易程序',反映出上述部门规章对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简易程序建立的谨慎价值取向。根据目前的规定,简化的程序主要是针对申报方的申报而言,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按简易程序审查经营者集中案件的过程中工作量或许有所降低,但职责与普通程序并无大的不同。虽然对第三方异议权利边界进行适当的限制是必要且合理的,但过度限制后异议效力的过低而沦为虚文亦属或有之事。
简介:有效辩护制度,以辩护权的充分享有为前提,强调被追诉人有权获得达到一定质量标准的刑事辩护。死刑案件由于其刑罚的不可逆性,被追诉人应当有权获得相比普通的刑事案件更为有效的刑事辩护。近年来,随着人们(包括刑事被追诉人)对自身合法权益保护意识的增强以及新刑诉法在建立和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中的突出努力,死刑案件中辩护律师的参与度大大提高,辩护权的行使空间也空前增强。但是,实践中死刑辩护的有效性却并无太大提高,死刑辩护的质量也并不尽如人意。死刑辩护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辩护,不仅变相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得庭审流于形式,而且也不利于法官“兼听则明”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但是,受一些错误理念的影响,实践中法官们往往对死刑辩护中律师的不称职行为选择“视而不见”或表示“束手无策”。因此,作为一名战斗在死刑案件审判一线的刑事法官,笔者以所在法院因辩护人违反程序规定而被发回重审的两个案件为起点,试图通过对所在中级法院近四年内审理的一百余件死刑一审案件的辩护情况进行考察,从而更全面的展示当前死刑辩护的现状和其中存在的问题。同时,也试图从一名法官的思考中探寻促进死刑案件有效辩护的路径。笔者认为法官应当在实现死刑有效辩护的漫漫征途中从积极为辩护律师的辩护行为提供保障以及对辩护律师的无效辩护行为进行干预两个方面有所作为。
简介:2016年4月27日,琼中县法院受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湾岭镇人民政府、琼中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原告黄某诉称,2016年1月6日、26日,被告湾岭人民镇政府分别作出湾停字(2016)第8号责令停止违法(章)行为通知书和湾岭查违执决字(2016)第2号强制执行决定书,并于2016年1月27日强制拆除了其位于海南省国营乌石农场基建队第8栋05房前面的一间面积35平方米平顶房,并将房屋内的锅灶、水井等私人财物全部损毁。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作出了维持决定。据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行政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