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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目前。南宁市邕宁区检察院与城区城管局商讨建立非诉行政强制执行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衔接机制。双方商定,对作出行政决定后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的案件以及移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城管局一律向检察院通报;检察院则发挥检察职能,保障和支持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工作顺利开展。

  • 标签: 行政强制执行 监督 信息共享平台 执行案件 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工作
  • 简介:明确强制执行的基本定位,有助于保持理论的清醒,纠正实践的偏差。强制执行作为公力救济而非私力救济,由国家及其代表机关垄断执行权,规范执行、透明执行为其基本原则,并需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案外人提供针对该公力救济的救济。强制执行的功能是实现权利而非确认权利,当奉效率为第一价值追求,高效执行亦是其基本原则,执行程序理应简洁明快;应忠实于执行依据开展执行活动,原则上不得无依据执行或自造依据执行强制执行属于司法行为而非行政行为,执行权的配置需以'法官主导执行'为中心,执行人员应当坚守司法中立原则。强制执行乃是个别执行而非概括执行,不宜由执行法院主持类似破产清算的财产分配;概括执行优先于个别执行,但现行的'执行转破产'制度缺乏实效性,应予重新审视。强制执行是公私融合的法律制度而非单纯的公法制度,在公法程序中实行一定程度私法自治的执行和解制度乃理所当然,不能因实践中出现滥用现象而否定该制度的正当性;合意执行制度亦有其理论基础和现实需要。

  • 标签: 强制执行 公力救济 实现权利 司法行为 公私融合
  • 简介:民事强制执行权属于司法权,具有司法审查权能、执行命令权能、执行保全权能、执行措施实施权能、执行裁判权能和执行统一管理权能。'执行难'之原因是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对抗干扰、滥用权力的肆意干涉、被执行个体的公然对抗、强制执行立法严重滞后、资产管理不透明和政策限制及执行依据错误。'外国的民事强制执行权90%以上由行政机关行使,都从法院分离出去,已经与法院无关'的观点,缺乏依据。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民商事裁判任务艰巨,因执行个案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多,远比审判庭更需要高素质的法官。配置民事强制执行权应坚持制衡原则、效率原则、精干原则和效益原则。在强化审执分离方面,建议严格划定民事强制执行权的施权范围、重新划定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权责、完善执行实体裁判权的实施模式、加速制定出台《民事强制执行法》和更新涉民事强制执行权之陈旧观念。

  • 标签: 民事强制执行权 “执行难” 审执分离 执行措施 执行队伍
  • 简介:今年1—3月,防城港市防城区检察院调查发现,因监管缺失的原因,致使辖区内出现20多家理发店违法营业..遂向三家相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三家单位高度重视,责令违规营业的美容美发店立即整改,同时完善相关监管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 标签: 行政强制执行 防城区 行政机关 督促 监督 履职
  • 简介:在实际生活中,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使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因其正当行使为公民提供必需的秩序,又可能因其被滥用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部分公安机关滥用行政强制,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为避免这种情况,应当借鉴行政强制法确立公安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原则。

  • 标签: 公安 行政强制法 法定原则
  • 简介:行政强制法》第44条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规定,使实践中违法建筑拆除工作陷入困境,与实践中拆除违法建筑的社会需求以及遏制违法建筑蔓延的要求产生矛盾。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对在建违法建筑进行快速查处、快速拆除。法律应当对公民个体利益予以保护的同时,依法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实现两者之间的平衡。因此,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法律就应当从提高行政效率的角度,积极保障行政权的有效行使。

  • 标签: 行政强制法 拆除违法建筑 行政权 有效行使
  • 简介: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制度否定了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的意志,突破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若不对法官的强制批准权予以必要的限制,势必会使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侵害。研究强制批准权及其适用条件,寻求司法干预与私法自治的平衡,有其现实意义。

  • 标签: 重整计划 强制批准 适用原则
  • 简介:时间:2016年3月17日天气:晴上午11点多,我和小章在三里、红岩两个乡执结两个案件后,正驱车赶往院里。“这孩子也是累坏了,也难怪,早上我们6点多就出发了。”小章在车内睡着了。虽说是到了春天,但是早春的空气中微微地透着一丝丝凉意,我便将我的外套脱下给小章披上。下午2点,刚到家的我们顾不得沿途的劳累,简简单单吃过饭后,就匆匆地赶到了法院里继续忙碌着。刚到法院不久,就收到一条消息:张某在官店老家出现了。

  • 标签: 日志 法院 案件 张某
  • 简介:诞生于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并逐渐为司法解释所吸收和肯定的终结本次执行制度,在让难以执行案件退出执行的同时,面临执行名义所载之请求权并未完全实现而退出正当依据何在的尴尬。只有建立执行信息平台,真正解决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规范透明标准,辅之以多种预防和惩罚配套法规,才能获得当事人和社会认可和信用,破解'内终外不终'的怪象,让浪费在'执行不能'案件的司法资源,配置到能让司法发挥效能的执行案件中去。

  • 标签: 无财产可供执行 执行财产信息查询系统 穷尽财产调查措施
  • 简介:随着财产形式的多样化,民事执行中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愈加困难,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数量直线上升。虽然我国确立了被执行人追加制度,但是却未将被执行人配偶纳入追加的范围。为此,本文选取了我国各级法院追加被执行人配偶的生效执行裁定书进行分析,论述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追加被执行配偶的司法实践产生原因,构建我国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具体程序。

  • 标签: 执行 被执行人配偶 追加
  • 简介: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是我国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个特殊程序,因为我国立法和司法的独特性,该程序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理论和实践难题。本文首先分析了强制医疗程序的司法特性,分别表现为刑事司法性、司法强制性、再犯预防性和社会福利性。在分析了该程序在我国独特制度下的司法特性之后,基于调研和实证分析的相关资料和数据,总结出目前实践中主要出现的几个问题,即精神病人再犯危险性的标准确立问题;因为只有少部分暴力行为由精神疾病引发,精神病人的病理康复与去除危险性的关系问题;临时拘束措施的实施困境;部分亲属申请不予强制医疗;强制医疗与刑罚的衔接等问题。以上问题的出现既有理论不够完善带来的实践困惑,又有实践操作的复杂性带来的现实问题,更有理论和实践都难以处理的客观难题。在提出问题和分析问题之后,笔者认为问题的解决之道在于通过各种综合手段实现刑法的社会控制功能。具体途径有:尽量争取好的社会政策,用好的社会政策化解矛盾;被害人救助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有机结合;加强对精神病人家庭的社会关注度;地方司法文件的出台,合理统筹细化规范等等。通过论证和分析,笔者希望本文的建议能对我国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的进一步完善有重要的指引作用。

  • 标签: 精神病强制医疗 再犯危险性 保安处分 社会救助体系 地方司法文件
  • 简介:在今年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全国人民作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庄严承诺,吹响了向执行难全面宣战的号角。而要实现这一目标,首当其冲应当解决的,是厘清执行不能和执行难的界限、划清法院执行职责与当事人自负风险的界限。

  • 标签: 执行机制 执行案件 执行难问题 财产 全国人大 法院院长
  • 简介:在反垄断法视野下,知识产权强制许可可以作为知识产权拒绝许可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而实施的一项救济措施。在欧美反垄断司法实践中,必要设施理论都曾作为知识产权强制许可的适用标准。但是必要设施理论在欧美一直存在争议,自Trinko案之后,美国几乎废除了对该理论的适用,在欧盟这一理论的适用标准一直处于变迁中。而中国应借鉴必要设施理论完善知识产权强制许可在反垄断中的适用。

  • 标签: 知识产权 强制许可 拒绝许可 反垄断 必要设施
  • 简介:近日,马山县检察院实行交付执行期限最后一日提示制度。据介绍,该院监所检察部门对法院判处监禁刑还是非监禁刑的案件,均注意监督其是否在裁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执行,期限届满时以口头或电话方式向法院提出预警通知.防止法院超期交付执行

  • 标签: 马山县 交付 预警 执行期限 非监禁刑 监所检察
  • 简介:一直以来对行政诉讼性质就存在主观诉讼和客观诉讼的争辩。从行政纠纷的多样性、行政诉讼发展规律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强调法院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来看,转变法院职能,从纠纷解决者转向权力监督者,行政诉讼客观化是今后行政诉讼发展的主要走向。2014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8项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将行政垄断纳入受案范围,确立了反行政垄断诉讼类型。而反行政垄断诉讼背后蕴含的价值追求与具体的审理规则都显现出行政诉讼客观性的特质。由此可得出反行政垄断诉讼客观化的发展现状、瓶颈、契机,其实就是我国行政诉讼客观化发展状况的真实写照。

  • 标签: 行政垄断 客观诉讼 反行政垄断诉讼 禁令判决
  • 简介:解决执行难是一项综合系统工程,进行执行规范化建设,完善执行规范体系,是重中之重。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建立执行长效机制,统筹规划,及时出台系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为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提供了有力的规范依据。

  • 标签: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执行难 体系 综述 最高人民法院
  • 简介: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案件中,“执行难”问题十分突出。对于那些滥用股东有限责任或关联关系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的相关责任主体,执行过程中的规制方法主要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和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但对于那些既非公司股东,又非公司管理层,却隐身幕后支配公司行为的实际控制人,则直到限制消费新规出台才得以在执行程序中将其纳入规制范围。目前关于实际控制人的立法性文件和理论研究多是在上市公司语境下进行探讨,其列举的判断标准对于执行实践缺乏可借鉴性。本文结合案例,归纳了执行实务中实际控制人的判断标准,即对人事权、财务权及经营管理权处于支配地位。同时也指出,实际控制人是一个框架性的概念,其产生本就是为应对复杂多变的公司治理实践,故而难以廓清其边界,也无法对其判断标准加以穷尽。在对实际控制人进行认定时,需权衡有限责任制这一公司法基本原则与债权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因此需要裁判者具备较强的专业素质。执行案件中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实际上是行使执行命令权的一个缩影。执行命令权具有较强的司法属性,其所处理的决非外界常常误解的事务性工作,此项权力应当由执行法官行使。只有对执行命令权予以科学配置,才能保障此项权力充分行使。本文在最后一部分内容中对现行执行体制改革中执行命令权配置中的不足之处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 标签: 实际控制人 执行案件 股东有限责任 “执行难”问题 债权人利益 执行命令
  • 简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方式是检察机关实现对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监督的具体途径,也是对当事人或案外人的权利进行救济的重要手段,在检察监督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文章以权利救济论作为理论指导,在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对象限定在确实侵害了当事人或案外人正当权益的违法执行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我国现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方式提出了建议。

  • 标签: 民事执行 检察监督方式 权利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