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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2008年“以来,得益于中央、省委、最高法院和人大、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领导、监督和支持,全省法院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落实以党建带队建促审判的总体工作思路,立足审判职能,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要求,加强审判管理,健全制度,厉行改革。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新成效。

  • 标签: 领导 关怀 最高法院 审判职能 2008年 人民司法
  • 简介:从中西罗马法著述中可以看出,奴隶是纯粹的权利义务客体,没有任何法律人格,被认为是牲畜般的工具而已.但是,从历史学家的考察结论来看,罗马的奴隶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拥有较大的权利和自由,人身和财产方面皆是如此,其境况要比我们观念中的强得多,甚至有的奴隶的生存状态较之当时的平民自由人还要强.

  • 标签: 古罗马 奴隶 法律人格 社会地位
  • 简介:"法律原则"在法学研究及司法实务中扮演什么角色、在法律体系中如何定位,是法理学及各部门法争论的焦点。本文以法理学界的争论为起点,通过逻辑推理论证了法律原则既不同于一般道德原则,也不是有效的法律规范,而应将其定位为:以法治价值为规范目的,在法律上可适用的规范证明理由。它具有两项独特属性:法律可适用性和法治价值目的性。

  • 标签: 原则 规则 法律 法律原则 承认规则 法治价值
  • 简介:现代世界文明国家,不问其国体如何,而必以法治主义为基础,则莫之或异也。所谓法治主义者,就国家方面青,其一举一动,须完全以法律为依归;就人民方面言,则“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故凡属法治国家之人民,其日常生活之中,于国家法律之规定,恒三致意,庶于未来之事项,预防违法行为,而免人己问互相侵害其权利;于已发生之事项,依法为适当之解决,而使人己问各得其平。

  • 标签: 法治国家 律师 国家法律 法治主义 文明国家 人人平等
  • 简介:审判实践中,对合伙人的诉讼地位有不同的认识。民法通则对个人合伙的权利义务、法律地位作出规定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合伙人的诉讼地位。民事诉讼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于是审判中,涉及到个人合伙的诉讼,法院以上述两个司法解释为依据,动辄追加诉讼当事人。这种追加诉讼当事人尤其是追加原告的做法,至少有以下弊病:一是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二是超越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三是增加了法院的负担,给审判工作增添了不必要的麻烦,不利于审判效率的提高。因此,有必要对合伙人的诉讼地位加以讨论。

  • 标签: 合伙人 诉讼地位 民法 民事诉讼法 债权人 诉讼权利
  • 简介:<正>中国民法典起草中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是人格权的地位问题。换言之,是否应该在民法典中规定人格权?如果规定的话,应该在民法典的何处加以规定?关于这一问题有以下三种方案:第一,在不法行为法中规定;第二,在总则编中规定;第三,将人格编独立,与债权、物权编并列。因为日本没有对人格权进行单独立法的考虑,所以也没有什么讨论。下面在对过去的立法例加以简单观察的基础上,探讨人格权的内容和性质。

  • 标签: 人格权 中国民法典 不法行为 权利主体 财产权 物权
  • 简介:<正>教师身份是教师法律地位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身份的确立不仅涉及到教师与学校、教师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构成和性质,决定教师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而且对教师这一职业的社会经济地位有着不容忽视的重大影响。百

  • 标签: 教师身份 法律地位 社会经济地位 法律关系 法律身份 《教师法》
  • 简介:根据中央有关指示精神和省委的统一部署,我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三讲”教育在省委驻我院“三讲”教育巡视组的指导下,经过近10天的周密准备,于6月2日圆满召开了有本院在职正科长(含主持工作的副科长)以上职称的干部、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和学科带头人、部分正处级以上和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离退休老同志、

  • 标签: 省委 “三讲”教育 领导干部 领导班子 根据 中央
  • 简介:一般认为,中国古代商人的身份和地位之所以低下,是由于封建社会的统治者长期实行抑商政策的结果。本文认为,决定古代商人身份和地位的因素,虽然不是单一的,它可以包括政治因素、经济因素、社会因素、法律因素和宗教因素等,但其中的经济因素则是最为关键的。考察中西社会不同的发展史,经济力量在左右商人的命运中已向我们充分展示了它的决定性作用。

  • 标签: 身份与地位 商人身份 中国古代 商品经济 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 简介:<正>继子女是指妻与前夫或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继子女的产生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必须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双方离婚,这是必要的前提条件;二是必须生父母再婚,这是产生继子女的直接条件。当然也有例外的情况,即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的配偶与非婚生子女也是一种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它的产生并不是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双方离婚,另一方再婚的结果,

  • 标签: 继子女 继父母 扶养关系 生父母 非婚生子女 再婚
  • 简介:综合运用民商法学、海上保险法学、国际法学等学科知识和基础理论,结合经典案例,通过考察英美法系国家海上保险立法和实践,对保赔协会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法律地位的立法完善提出建议。

  • 标签: 保赔协会 保赔保险 法律地位 直接诉讼
  • 简介:我国的《企业破产法》中并没有就破产管理人的民事地位给出明晰的指引,继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中也没有就其诉讼地位表明态度,这导致社会公众、涉诉企业,甚至部分司法人员就以上问题产生认识和理解上的分歧。清算期间,债务人的法律人格的降格,会阻遏其在诉讼中充当诉讼主体。为了破产关系中多方主体利益的均衡实现,破产管理人并不能代表任意一方的利益。概括性的管理权及管理过程塑造了破产管理人在清算期间自身的诉的利益,此成为破产管理人是诉讼担当人的学理解释。破产管理人拥有诉讼实施权是诉讼担当制度的诉讼法基础。诉的利益与诉讼实施权的双重表述提示了破产管理人应然的诉讼主体地位——诉讼担当人。

  • 标签: 破产管理人 清算 正当当事人 诉讼担当
  • 简介:公法人应作为行政主体纳入行政法学研究范畴,其行为符合公法中的公务原理,公法人与其利用者之间的关系为特别权力关系.随着现代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发展与完善,理应纳入司法审查范围.

  • 标签: 公法人 行政主体 公务原理 公务论 公法行为 公务范围
  • 简介: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律分析的一个关键因素.经济学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测算主要是计算一个企业的林纳尔系数.林纳尔系数越大,垄断力越强.市场占有率的高低是衡量市场支配地位的一个测量指标.但高占有率并不必然导致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实践中还需要综合分析市场进入障碍、市场行为特点等相关因素,最后认定市场支配地位.

  • 标签: 市场支配地位 认定问题 市场占有率 法律分析 测量指标 进入障碍
  • 简介:本文致力于研究犯意在法律中的地位问题。在国家和刑法理论的基础上得出刑法不惩罚意识犯这一明确的结论。刑法只关注违法行为,不考虑作为潜在危险的唯一表现的犯意。这一结论适用于整个刑法领域,为在刑法解释和刑法裁量中排除犯意因素铺平了道路。刑法中不允许引入犯意因素使得另一法律领域得到关注,在此领域关注个人的内心活动且遵守宪法上的比例原则具备合法性。此即警察法,它旨在从根源上防止危险行为人可能制造危险的发生。如果允许通过犯意来评估个人的潜在危险性,则对犯意的判断将非常有助于合理地履行危险预防任务。目前的法律体系使得镇压和预防的严格区分逐渐消失,而它通过划分刑法和警察法作为法治国家的产物。与此相反,这里提供了很多反映刑法不断强化作用于危险预防的场景,它随着犯罪行为的事实构成、构成要件或者刑法裁量因素而出现,更多关注恶的深层思想,而不是对违法行为的反应。本文反对这一消极发展,试图通过分析法治国家原则,维护刑法排除犯意因素这一界限。在这里起决定作用的是保障法治国家中自由和安全的平衡关系。过分追求安全导致的不平衡可能是本文所批判的犯意因素加强的原因。

  • 标签: 思想自由 犯意 刑法 规范理论
  • 简介:"雇佣救助"并非一个法律概念,却普遍存在于中国海商法的教材之中,但是这些书籍并没有对其展开深入的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审理的一例海难救助案件中对雇佣救助性质的理解引起了广泛的争议,该案也凸显了明晰雇佣救助法律定位的重要性。通过分析《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最终得出雇佣救助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海难救助的结论。雇佣救助合同应该主要受到民事法律的调整。

  • 标签: 雇佣救助 《海商法》 《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
  • 简介:弱势群体在宪法领域具有特定的涵义,其宪法地位体现在具体的宪法原则和制度中;从历史的角度看,弱势群体的宪法地位也经历了一个逐步提高的过程。我国宪法对弱势群体作出了保护,但存在不足,应修改宪法给弱势群体予以充分的保护。

  • 标签: 弱势群体 宪法地位 平等 公平
  • 简介:尊长卑幼,作为中国封建统治者调整家庭内部关系,确保宗族制度和维护封建秩序而竭力实施的制度之一,在历朝历代的律法中都不可或缺。作为中国古代法典模板和典范的《唐律疏议》亦将尊长卑幼的原则贯穿整部法律,且在前人基础上有了新的发展。故而研究唐律中对于尊长地位维护的起源、目的和手段,有助于我们更为深刻的理解整部唐律、了解当时人们的思想文化和生活状态,揭示影响中国人千年的孝亲思想的根源,更有利于现代立法的本土化,使法律更加契合中国国情,让其在感情上更易为国人所接受;并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如何使道德和法律完美结合提出合理建议,为社会和谐发展探寻新道路。

  • 标签: 《唐律》 尊长卑幼 亲亲尊尊 准五服以治罪 一准乎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