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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食品安全关乎民生福祉,食品企业必须严格履行企业社会责任。2015年10月1日经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新《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追溯、网上销售食品实名登记、转基因食品标示、提高惩罚限额等制度,深化了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社会责任,并通过强化地方政府落实责任、有奖举报制度保障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新《食品安全法》中企业社会责任的深化将使食品安全管理逐步走向社会共治。

  • 标签: 新《食品安全法》 企业社会责任 社会共治
  • 简介:食品安全问题事关民生与稳定大局,《刑法》作为法律规范的最后一道防线,在食品安全的保障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文章从案件入手,认为食品安全犯罪涉及到了三个罪名,进而提出了完善犯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规制的建议。

  • 标签: 食品安全犯罪 司法认定 刑法规制
  • 简介:“福喜”事件再度引发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刑事规制问题的思考。“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本质经历了从“不符合卫生标准”到“危害食品安全”的变化历程,“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外延既包括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等处于食品生产、销售阶段的核心行为等,也包括保障食品安全机制中的各种失职,渎职行为等相关行为。中国“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刑事规制体系呈现出主要依赖刑法典对特定危害行为设置罪名、核心犯罪行为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价值并没有置于首位、实行“严打”刑事政策、鉴定制度不完备等特征。因此,应当以“福喜”事件为鉴,立足于危害食品行为的现状,在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中,兼顾实体和程序,构筑科学全面的刑事规制体系。

  • 标签: “福喜”事件 食品安全 危害食品安全行为 刑事规制
  • 简介:近日,有媒体报道,因食用自制臭豆腐中毒,一家三口发生急性肉毒毒素中毒,住院抢救一个多月花费近40万.肉毒毒素听起来离生活很遥远,但它也可能潜伏在食品当中,带来严重的健康威胁.在中国,肉毒毒素中毒发生最多见的地方是新疆,根据新疆的数据统计,由发酵豆制品(臭豆腐、豆瓣酱等)引起的占80%以上,发酵面制品(甜面酱等)引起占10%左右.在日本,鱼制品引起的中毒较多;美国以家庭自制罐头、肉和乳制品引起中毒者为多;而欧洲的中毒案例则多见于腊肠、火腿和保藏的肉类.

  • 标签: 食品 危险 媒体报道 数据统计 臭豆腐 豆制品
  • 简介:食品安全关乎个体生命健康和公共秩序稳定,多维度规制尤为必要。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重典治乱世才能扭转现状。《食品安全法》所确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白玉微瑕,必须进一步明晰构成要件,确立赔偿金浮动机制,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 标签: 食品侵权 惩罚性赔偿 责任保险
  • 简介:《网络安全法》第42条但书条款构成了我国个人数据匿名化规则,该条款将用户同意与数据匿名化确立为数据流通的主要规则。明晰数据匿名化规则与法律标准是理解与适用该条款之前提,亦是促进当前数据产业发展之关键。在比较法上,欧盟更注重数据匿名技术本身,并将匿名化标准提高至数据公开的标准,而美国个人信息去身份标准更强调通过风险评估的方式对标识符的识别性进行判断,构成了两套风格迥异的标准路径。我国数据匿名化法律标准的构建应基于“无法识别个人身份”之前提,以标识符类型化为基础,并以隐私风险评估作为例外,协调匿名化规则与其他规则之衔接。

  • 标签: 数据匿名化 匿名化标准 个人数据 数据流通 去身份
  • 简介:对相同格式条款的司法规制常产生判决结果的抵牾和相同判决结果下的规则适用冲突。法解释学的形式逻辑推理无法消除抽象规则适用中的不确定性,只能容忍"合法"的裁判冲突存在。基于法经济学和认知科学的研究,程序正义标准在核心给付条款上应通过标准化信息揭示推动市场合意实现,对涉及远期不确定风险的附随给付条款,其可降低为提醒注意以容纳实质正义标准的介入,程序正义标准应为严苛的法律责任提供可预期的合规避风港。实质正义标准由任意性规范和集体磋商产生的条款摹本构成,围绕该标准的粘性构建契合认知心理的选择退出机制,能够在约束附随给付条款的同时允许缔约方以合意的方式偏离实质正义标准。此种规制标准体系可提升司法的稳定性,并推动市场秩序真正成为格式条款的有效约束力量。

  • 标签: 格式条款 法解释学 法经济学 认知科学 规制标准
  • 简介: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日前说,国家发改委正在食品药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领域制定联合惩戒备忘录。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连维良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说,在指导意见出台前,我国已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方面进行了较长时间的探索。

  • 标签: 惩戒制度 失信 药品 食品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国务院新闻办
  • 简介:通说认为,污染物排放标准系公法上环境管制的手段,效力并不及于作为私法的侵权法。然而法院在不可量物侵权的实际案例中却又承认合规抗辩的效力。产生这种矛盾的原因是,既有学说仅仅注意到了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侵权行为有关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而没有注意到造成损害结果的真正原因并非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而是排放行为造成的环境质量的下降(以环境质量标准是否达标界定)。把关注点仅仅放在作为管制手段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上而忽视了环境质量标准的司法效力,是造成理论困境的主要原因。放弃污染物排放标准侵权法效力的讨论,构建环境质量标准的侵权法效力模型,才能从根本上阐明环境标准在侵权法上的法律效力问题。

  • 标签: 环境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 侵权责任 合规抗辩
  • 简介:从笔者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总则》立法会议的情况看,法人制度是最疑难、也是争议最大的内容。原因可能是:其一,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后,中国社会阶层、功能和结构都从整体化向分殊化发展,以成员(发起人)的共同合意或单独意志成立的各种组织体蓬勃发展、方兴未艾。这些组织体的设立宗旨、目的事业、治理结构和社会意义各不相同,要从中抽象和提取出各类法人的“公因式”,难度不可小觑。

  • 标签: 法人制度 民法总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 标准 分类 中国社会阶层
  • 简介:竞争评估旨在通过对拟订中(或现行)的法律进行评估,识别、剔除其中妨害竞争的“因子”,并寻求对竞争妨害最小的替代方案.竞争评估兼具对自由竞争秩序事前预防与事后修孙的双重功能,对一国经济发展意义重大.为保证竞争评估的科学性、客观性,竞争主管机构可以遵循合理性标准展开评估.具体而言,从目的、手段两个维度全面评估限制竞争行为,并以公共利益标准、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来判断该行为是否真正具有合理性.

  • 标签: 目的 手段 合理性 公共利益 成本-收益分析
  • 简介:【裁判要旨】在食品安全领域,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系以食品不符合食品实质性安全标准为核心要件,不以产生实际人身损害为前提。生产者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者承担支付十倍价款之赔偿责任。

  • 标签: 食品添加剂 赔偿责任 食品安全 安全标准 人身损害 消费者
  • 简介:【裁判要旨】紧急避险应当以社会正常的、一般人的观点加以判断,而不以险情的实际发生为构成要件。因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自身故障引起险情的,乘客有权选择最迅速、最便捷的方式紧急避险,即使险情未实际发生或者被排除,对于乘客在避险过程中所受的人身、财产损害,营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标签: 紧急避险 标准 交通运输工具 构成要件 财产损害 赔偿责任
  • 简介:年初以来,宾阳县检察院针对辖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犯罪跨境、跨区域、专业性技术性较强;侦查取证难、证据固定难,以及人为或技术介入导致证据被篡改或丢失等现象,积极会同公安、法院明确电子证据的取证要求及审查运用标准,并进一步加大技术协作力度。

  • 标签: 诈骗犯罪 “标准” 宾阳县 电信 侦查取证 证据固定
  • 简介: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事关依法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是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两高三部”印发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共21条,围绕冤假错案暴露出的有罪推定等错误司法理念不同程度存在。

  • 标签: 检察机关 诉讼制度改革 标准 办案 起诉 侦查
  • 简介:7月1日起,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将执行更严格配置标准。并禁止配置高端设备、豪华家具。财政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国管局、中直管理局20日联合对外公布《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从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方面全面限定中央行政单位办公标准,以此取代2009年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和2011年印发的《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

  • 标签: 中央国家机关 配置标准 行政单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 办公设备 办公家具
  • 简介:今年1月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对刑事案件“实行差异化证明标准”。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土作会议精神,探索实践刑事案件差异化证明标准,今年3月,上海市检察官协会、同济大学法学院、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共同举办了“刑事案件差异化证明标准”研讨会,笔者结合研讨会各位领导、专家的观点,对刑事案件差异化证明标准提出浅见,以期对推动该项工作起到建设性作用。

  • 标签: 证明标准 刑事案件 差异化 人民检察院 政法工作 探索实践
  • 简介:我国2012年民诉法及其2015年司法解释对应诉管辖虽有规定,但尚有诸多不明确之处。在国际民事诉讼中,被告除提出管辖权异议之外,往往还伴有其他行为,这些行为给应诉管辖的认定造成了困难。通过考察分析英国、新加坡、津巴布韦、波兰、加拿大、英属维尔京群岛、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应诉管辖的不同司法实践,结合我国有关立法、司法解释,认为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异议,也不出庭的,不应认定构成应诉管辖;从诉讼经济角度考虑,对不在答辩期提出管辖异议,而出庭主张管辖权异议的行为不应认可;司法解释对既提出管辖异议又进行实体答辩的不构成应诉管辖的规定值得商榷,从程序经济性和安定性角度看,此种情形宜认定为构成应诉管辖。

  • 标签: 应诉管辖 协议管辖 管辖权异议
  • 简介:【裁判要旨】高速公路产生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受害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应当对损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噪声污染影响居民的身心健康为公众所普遍认可,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应承担较低程度的举证责任,即使受害人无法提供确切有效的证据证明损害事实时,法官根据噪声污染的时间、强度等因素推定损害成立的,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标签: 损害事实 噪声污染 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 高速公路 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