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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作为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停止侵害应谨慎适用,在商标侵权案中应从商标保护的特有价值出发,考虑双方的商誉差距、公共利益的关涉度和行为人的善意等因素适时做出侵权不停止侵害判决,并以较高的损害赔偿作为替代措施。

  • 标签: 侵权 不停止侵害 商标 公共利益 替代措施
  • 简介:侵权连带责任之实质是受害人赔偿不能风险的"内部转移"机制;相应地,责任保险则是一种"外部分散"机制。二者并存于同一法律体系必将产生一系列的现实问题,如连带责任的可保性、连带关系对责任保险风险的放大、保险合同中连带责任约定不明的解释、责任保险导致连带责任关系的进一步复杂化等。责任保险对连带责任人有利有弊:既可以通过责任保险转移风险,又会因责任保险而吸引受害人的索赔。对受害人而言,责任保险和连带责任则是两个功能相同的"深口袋"。通过连带责任关系,部分责任人的保险实际上覆盖了全体责任人的赔偿不能风险。基于现代风险的系统性特征,根据责任保险的发达程度逐步限制和废止侵权连带责任乃未来之趋势。

  • 标签: 侵权责任 赔偿不能 连带责任 责任保险 按份责任
  • 简介:工伤员工的工伤待遇与企业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是企业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所面临的法律难题之一。对于《安全生产法》第53条的理解与应用,涉及到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关系。对此应当以修正的补充模式为理论基础,比较工伤保险补偿和侵权责任赔偿的具体项目,对于工伤保险已经补偿包括的财产损害项目,不论其数额的多少.均只能依工伤保险请求赔偿,不应依侵权责任法再行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在工伤保险补偿之外,受害员工应有权向单位求偿。

  • 标签: 工伤保险 侵权责任 补充模式
  • 简介: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确立以行为人责任为中心,侵权法中因果关系的建立以填补损失为要旨,二者机能不同,这在事实因果的判断中有所渗透。事实因果以条件说为核心命题,进而产生了基于其缺陷的各种修正学说,在侵权法与刑法领域不尽相同。表述修正说可以解决假定因果关系、择一因果关系问题。原因说区分“条件”与“原因”,主要在刑法领域得以适用。NESS标准能够妥善解决赔偿责任分担问题,不得任意扩张到刑法领域。协同行动方法、确信概率说本质上系因果关系推定问题,不能渗透入刑法。刑法与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认定大相径庭,不可混同。

  • 标签: 刑法 侵权法 条件说
  • 简介:我国未来民法典分则侵权责任编应该增加破坏生态侵权责任的规定。新增的破坏生态侵权责任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在数人环境、生态侵权中,应该扩大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除严格比例因果关系下适用按份责任外,其他数人环境、生态侵权应该适用连带责任。在企业法人等环境、生态侵权案件中,有过错的特定个人与该法人承担连带责任。环境、生态侵权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保护范围不同,是两种不同的制度,环境、生态侵权责任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责任应优先受偿。

  • 标签: 破坏生态侵权责任 连带责任 直索责任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 简介:通过对中国34个产品自损案件和美国49个产品自损案件进行比较,发现商业关系规则、纯粹经济损失规则及“以危险方式致产品自损”规则是影响产品自损能否依侵权法进行救济的关键因素。中国法院不排除商业关系之诉,很少采纳纯粹经济损失规则,认定不合理危险缺陷导致的产品自损,可依产品责任获赔。美国法院先排除商业关系之诉,在此基础上,绝大多数法院依纯粹经济损失规则拒绝产品自损的侵权法救济,中间派法院认可危险方式导致产品的自损可依侵权法救济,少数派法院允许产品故障的自损依侵权法救济。中国受害人在产品自损领域获赔的可能性更高,与美国受害人在其他产品致害领域的优势形成鲜明对比。

  • 标签: 产品自损 商业关系 纯粹经济损失 危险方式致害
  • 简介:科比镇环境侵权诉讼案是英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本案的审判一方面折射出英国环境诉讼的艰难和影响环境诉讼运行的诸多问题,另一方面也涉及民事诉讼证据的多途径搜集和专家证据的运用。该案不仅对改变我国环境诉讼审判方式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而且对避免类似环境侵害的发生也具有教育和警示功能。

  • 标签: 环境诉讼 专家证据 土地改造修复 接近司法
  • 简介:环境污染侵权具有高度危险性、不平等性等特点,我国《侵权责任法》为其规定了特殊的证明责任,但其证明标准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确立的高度盖然性标准。环境污染侵权中的“污染物”不应限于纳入国家或地方环境标准的物质,在国家或地方标准对某类物质的排放控制要求未予规定的情况下,只要能够确定污染行为造成环境损害,且行为人不能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就须承担赔偿责任。

  • 标签: 环境污染 证明标准 证明责任 环境标准
  • 简介:交通管制规范在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认定中的作用,不仅关涉法院的相关裁判标准,更涉及公私法规范之间的制度配置和衔接。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对于交通管制规范如何在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认定中发挥作用,法院并无清晰、明确的立场。违反管制规范并不必然导致侵权责任,而实践中责任认定上的混淆则是源于对管制功能和侵权法功能的错误定位。基于此,结合具体适格的交通管制规范,以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审查为核心,就成为管制规范进入侵权责任认定的合理途径。

  • 标签: 交通事故侵权 交通管制规范 违法性 过错 侵权责任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