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业主体均高度注重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为了保障良性竞争,刑法设置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等。争议技术或者经营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是该类犯罪在整个庭审活动的核心。由于争议技术或者经营信息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与科学性等,因此相当一部分案件需要进行专业性鉴定。司法实践中,主要是对“非公众所知悉”和“同一性”进行鉴定。相对于证人证言等证据审查的谨慎性,法官对商业秘密鉴定意见呈现出一种高度信任性,导致对该类鉴定意见庭审质证的简单化、采信的直接化、说理的省略化等。作为商业秘密类鉴定中的核心二要素“非公众所知悉”与“同一性”的审核必须严格。应当用科学审慎的心理来对待每一商业秘密类鉴定意见,保证在司法审判活动中能够公正的做出判决。
简介:清朝是我国历史上少数民族法制最为完善的时期,这不仅表现在立法上,也体现在法律适用上。清朝少数民族法律适用上在民事与轻微刑事案件和徒刑以上重刑案件存在不同。清朝少数民族法律适用在程序法与实体法中有不同规定,实体法的适用上又具体分为适用一般法、特别法和一般法与特别法相结合三类。清乾隆朝刑部驳案判决被大量保留下来,其中不少判决是少数民族案件,对此分析可以真实反映清朝少数民族法律适用上的情况。清朝少数民族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体现出灵活性与原则性的统一,国家在承认少数民族法律时积极把一般法原则引入少数民族刑事案件中,促使整个国家刑事重案在法律适用上趋向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