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现有的激励结构与约束机制下,地方政府倾向于选择个性化产品以获得政治加分和晋升收益,承办大型体育赛事、兴建大型体育场馆成为备选方案之一。然而,地方政府兴建大型体育场馆的效应往往需要较长时间才能显现出来,更加重要的是,大型体育场馆的公共产品至少是准公共产品属性决定了其建设成本最终还是要公共财政偿还,给下一届政府留下了沉重的包袱,进而违背了社会公众利益和中央政府意愿,而地方政府行为背后体现出的是激励结构和约束机制的一致性或者背离度。此时,中央政府必然以某种形式的约束机制对地方政府行为加以控制,以避免地方债务危机和过分违背民意,在横向约束机制要素不完备的情况下,中央政府只能选择以审批制为代表的纵向约束机制。从官员晋升维度解释地方政府兴建大型体育场馆的激励结构,并在这一解释性框架下阐述我国兴建大型体育场馆中央审批制的合理性,意在指出大型体育场馆能否回归理性取决于激励结构与约束条件的互利耦合。
简介: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制度的实施需要有相应的立法作保障,否则这样的制度就难以得以有效地实施。我国现行教育法律以及体育法律缺少相应的整体性与协调性的规定,需要启动对教育法律以及体育法律的整体修改,即采用包裹立法模式来确立我国的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设的法律制度。包裹立法模式是指为了达到一个整体的立法目的,立法机关在一个法律性文件中对散布在多个法律内的有关规定一次性地作出"打包"修改。体育法律修改的包裹模式的适用不仅能够提高立法效率,还能够保障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性。根据我国现行立法体制以及现行教育法律、体育法律存在的不协调的问题,我国采用包裹式体育与教育法律的修改模式是有必要的。从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立法的角度来看,采用这种模式就要做到:我国现行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整体性修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与《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启动整体修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主体在自己的立法权限范围内启动关于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的地方立法的整体修改,以实现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立法的合法性以及协调性,保障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制度的实施及实效。
简介:当今世界科学技术迅猛发展,高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越来越快,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标志的科技进步日益加快,知识经济的初见端倪已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极大关注。面对着重大挑战和竞争十分激烈的高等教育,如何抓住机遇,面临挑战,充分认识当前教育发展的大趋势,明确认识素质教育在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性,这是电化教育实践中的神圣使命、宗旨和紧迫任务。电化教育可以从不同的角度,针对某一方面来探索和研究,无论怎样都应当紧紧地围绕教育改革服务。否则,电化教育无实质意义而言。因此,构建与素质教育相吻合的教学活动,让全体学生都能在主动学习的情景中,自觉地将人类社会文化的精华化为自我发展的精神养料,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使素质教育得到充分、和谐的发展。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对促进教育的现代化,促进教学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