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影响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几个干扰因素表现为:1.有的地方党委负责人违背中央指示,过问具体案件,甚至对案件处理直接下指示,命令法院照办;有的地方党委政法委在协调政法机关关系的名义下,组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讨论具体案件,对案件定罪量刑作出决定;有的地方党委负责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对法院独立审判横加干涉,等等。2.有的权力机关对法院滥用监督权,影响法院独立审判;有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采用批条子、下指示、指令汇报、调卷审查等方式干预法院独立审判,甚至决定撤消法院的判决,指令法院再审,等等。3.有的地方政府首长、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强令法院搞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如不听从命令,则以人、财、物为要挟手段,干涉法院独立审判,等等。4.有的审判庭审理案件无权独立作出决定,要经庭长、院长等行政职务高的法官来审批案件。其法律根据是我国是人民法院独立审判,不是法官独立审判。其实这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解,因为没有审判庭的独立审判,也就没有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5.人民法院内部一直延续下来的行政做法等弊端,再加上法官素质不高.都影响了法院独立审判。影响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干扰因素
简介: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繁荣新时期社会主义文艺创作,“曲靖市艺术创作改稿会”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至二十七日在曲靖市召开,这是曲靖撤地建市后文艺战线的第一次盛会。会议由曲靖市文化局负责人何祥旺、范利军主持。云南省艺术创作中心副主任张克勤、剧目工作室主任包钢、剧作家金重、李荫厚、甘昭沛和来自曲靖八县的戏剧作者三十余人出席了会议。改稿会就与会作者提供的六部大戏,二十二个小戏和小品进行了认真的研讨。省里同志在仔细审读剧本的基础上,在交叉分组讨论中对六部大戏和二十二个小戏小品广泛提出意见,并与作者们进行了深入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