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概况“卡尔”一词在藏文中意为舞蹈,多指在庆典和仪式场合由男性表演的舞蹈或歌舞。西藏山南泽当镇卡尔巴谐玛的卡尔、桑日县的耐龙卡尔、林芝地区的顿多卡尔、佛教寺院的多吉卡尔羌姆(金刚神舞)等都具有此种涵义。源自拉达克、阿里等地的宫廷、寺院、民间卡尔与西藏各地流传的卡尔在普遍意义上是相同的,都是由男性表演的用于庆典和仪式场合的舞蹈或歌舞。在阿里民间人们常说“颇卡尔莫宣”,其意为卡尔由男子舞,宣(阿里古老的民问歌舞)由女子跳,也可以说明卡尔是一种男子舞。但与之有所不同的是,我们现在所指民间、宫廷、寺院卡尔是从西藏阿里周边的伊斯兰国家和地区流传过来的具有浓厚异域风格的,包括舞蹈、歌唱还有器乐演奏的一整套系统的艺术形式。
简介:南音属于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传统知识的法律特征。但完全照搬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来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会遇到很多难题,根本无法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知识产权法之间的深层矛盾。由于商标制度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上具有的特殊优势,自然就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可选择的法律保护方案之一。由于南音传统文化的商标保护不力,仍停留在普通商标的保护水平上,存在普通商标申请和使用南音商标的情形,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南音作为传统文化名称的代表力和显著性。集体商标制度兼顾了集体性和私有性之间的矛盾,可以作为南音市场化开发过程中比较可行的法律保护手段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