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金融机构或工作人员向客户开具的存款凭证形式上的真实有效性及主观上真实存款意思的存在是客户资金成为金融机构的存款资金的前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与挪用犯罪的区别不在于客户资金是否具有金融机构存款资金的性质,行为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并将其归个人使用的,属于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与挪用犯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与违法运用资金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交叉型法条竞合,应适用重罪名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简介:某外贸公司于1999年5月被认定为独立法人企业,具有边境小额贸易权,同年向当地国税局办理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主要经营废钢、废铜、原油等进出口业务。2000年3月国税机关稽查人员在核对海关代征进出口增值税缴款书时发现近期该公司大量进口废钢,但是从该公司近几个月申报情况来看却是零申报。
简介:因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房管局是一套人马两套牌子,所以我们按年初计划在对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自建立以来住房资金的归集、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同时,结合房管局1997年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发现疑点对房管局财务收支审计时发现1997年底“应收账款”账户反...
简介:一些小企业出于偷逃税款的考虑.往往会将部分收入隐匿不入账.以达到缩小税基.少交流转税、少交甚至不交所得税的目的。这部分收入一般来源于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或是小企业,直接以现金收取.并不开具正式发票。由于这部分收入未在账内核算.且企业内控制度又多不健全.形成收入的原始单据如发货单、提货单、送货单等往往没有妥善保管,有的甚至没有这类原始单据,因此,如何查出这些账外收入就成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难点。
简介:房地产业的巨大利润空间像一块“唐僧肉”,诱惑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投身房地产加入到追逐“唐僧肉”的行列。近年来房地产开发“高温不减”,房价“不断飙升”,房地产开发商的腰包也愈来愈鼓胀,但同时这些人的纳税意识却是十分地不敢恭维,在税收征管中,税务干部经常会发现某住宅小区销售火爆,销售进度迅速,但是企业账上销售收入就是少得可怜,
简介:基本案情2003年刘某成立了长春某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以为某空调机厂运送配件为主要业务。因为公司缺少经营资金,刘某在2004年11月份以合作加盟的方式与赵某签订协议,以赵某出资100余万元占公司20%的股份作为合作条件。2004年至2006年,刘某以公司缺少资金为由,
简介:非法吸收存款罪探析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屈学武非法吸收存款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6月30日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七条增设的罪名。本文拟对此新型金融经济犯罪作一初步探讨。一根据《决定》的规定,所谓非法吸收存款罪...
简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资金信贷业务,以将资金贷出营利为目的,擅自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或者合法设立的金融机构,违反《商业银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利率吸收存款,破坏存贷款秩序的行为。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商业银行设立的准入制度,主体既包括普通主体也包括合法设立的金融机构。本罪以将所吸收的存款用于贷出营利目的为要件,实施直接融资行为不构成本罪。
简介:2、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挪用资金罪中行为人挪用的资金,挪用单位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简介:【裁判要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均是破坏国家金融秩序行为,并具有相似的行为表现方式,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否虚构了主要的客观事实。在司法实践中,要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证据分析、判断,从而准确定性。
简介: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行为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这样规定的,金融管理法规的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是界定
简介:摘要:最近几年,随着国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升以及存款率的上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问题逐渐成为金融犯罪的重点内容。我国刑法针对违反金融规定、扰乱金融秩序的非法集资行为构建了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主导的规制模式。但是由于大量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例涉及到数人甚至数十人,对于犯罪活动当中的共犯法律责任的认定,仍然面临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刑法介入不恰当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商榷和讨论。本文主要基于相关的司法实践经验,分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犯问题。
简介:
简介:我国刑法176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该罪的构成要件未予明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构成本罪应当具有主体的非法性、手段的公开性、对象的社会性及还本付息的承诺四个必要条件。以栾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为例,具体分析本罪的认定条件,尤其是吸收资金对象的社会性与不特定性。此外,本罪在客观行为上与民间借贷、委托理财均有相似之处,罪与非罪之间实践中也多有争议,借此一并提出作者看法。
简介:摘要:在我国市场金融体系的建设、发展之中,民营企业在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下,其建设水平已经产生了明显的提升,但是在其实际发展的过程中,经常会面临资金不足的情况,而为了满足自身的资金需求,某些企业不惜承担风险,进行公众存款的非法吸收,这种情况的出现使得金融犯罪问题层出不穷。而在本文的研究中,笔者将重点放在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实务分析上,主要探究此类犯罪中,行为人的民间集资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一实况。
简介:一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2、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应当以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追究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
简介:田本义喝酒有一个固定动作:三个指头夹住土碗的边儿,喝一口,鼻子皱一下,喉咙咕嘟一声,很响。鼻子皱三下,喉咙响三声,酒碗就空了。他每次只买三两,每次只喝三口。站着喝。这个习惯是长期跑野外养成的。野外二字在城里人看来,似乎含有远天远地、荒山野岭的景象。
简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或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具有办理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出于何种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简介:为分析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理不法集资行为带来的饱受争议且与合法的民间融资界限不明这一系列问题,进而提高公安、司法机关人员处理非法集资活动的能力,采用实证、归纳总结、历史文献等研究方法展开当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适用的各种问题,拟定用不披露向公众借款信息罪取而代之,详细具体地描述了不披露向公众借款信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这一举措不仅将非法集资行为与我国合法的民间借贷分开,而且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处理案件,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满足中国经济发展的需要。
侵犯客户资金犯罪罪界问题的实证研究——以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为讫点
销售收入不入账偷税
专款挪用不入账 转账支票做文章
对小企业隐匿收入不入账的几点审计技巧
如何破解房地产开发“收入不入账”问题
拆借大额资金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存款罪探析
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论挪用资金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试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共犯问题研究
吸收沉淀资金用于学校后勤建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适用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实务分析
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的犯罪特征及法律问题研究
格格不入
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几个问题
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废除与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