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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Q我从1996年9月起一直在一服装公司工作。2013年1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服装公司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合同。2014年3月,我向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服装公司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我的请求,可服装公司一直不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问我能要求服装公司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 标签: 无固定期限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委员会 服装公司 申诉
  • 简介:我国现行的因病解除制度有着较为明显的缺陷。首先,医疗期与劳动者实际需要的治疗时间无关,而是取决于劳动者的工龄和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这种统一标准的制度设计无疑有利于法律的安定性,但是容易导致个案的不公。应当借鉴德国"预测原则"的思想,保留对医疗期的规定。但是劳动者"耗尽了"医疗期的,不能再作为因病解除的绝对前提,而是应该理解为在这种情况下自动产生劳动者将来健康状况堪忧的假设,同时给予劳动者通过相反的证据推翻这种假设的机会。其次,劳动者无法从事原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另行安排一份怎样的工作?我国学界和实务界对此没有明确的答案,就此也可以借鉴德国经验。最后,我国的国情决定了目前应该强调法律确定性的价值,在解除理由成立的情况下暂时不应该引入利益衡量的环节,但是为工作原因患病受伤的雇员不能享受工伤待遇的,应当适当延长医疗期。

  • 标签: 医疗期 调岗 利益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