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同时不得将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实际工作中,由于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较少,使得一些用人单位和职工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产生了模糊认识,甚至发生争议。笔者就此谈点粗浅的看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目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主要有两种认识。一是认为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一是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笔者认为,这两种看法结合起来,则是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简介: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取消了“10+3”的规定,这一改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有些劳动者甚至一些用人单位都有一个疑问,是不是以后上海没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产生这种误解的主要原因是《条例》中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没有直接进行表述,而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
简介: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制缔约制度.强制缔约分为强制要约和强制承诺两类,我国劳动立法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仅仅规定了强制承诺制度,且只有用人单位拒绝承诺的情形才适用强制缔约.现行法并未规定强制要约制度,这导致过度地剥夺了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合同内容的自由,同时仅仅规定强制承诺制度,使得在劳动者提出新订劳动合同而非续订劳动合同时面临着劳动合同内容尚未确定的困境.通过在该项制度中增加用人单位的强制要约义务,能够同时兼顾用人单位应有的合同自由权利,与强制承诺制度互相配合,能够实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利益的平衡.
简介:【案例】:肖女士在某劳保用品公司从事管理工作,其劳动合同是两年一签。第二份劳动合同是2006年签的,于2008年4月30日到期。由于肖女士身体健康,工作成绩突出,因此在合同到期时公司通知她续签一份固定期限合同。而肖女士则认为。自己与公司已连续订立过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续签合同时已经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遂提出该要求,但是被公司拒绝了,为此而发生劳动争议。由于无法协商,肖女士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驳回了肖女士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