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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硬要他人财物的,可能同时符合寻衅滋事与抢劫。无论是通过法益的内容、行为的客观方面还是主观方面的限定,都只是对多数情况下两区别的一种描述,而无法形成明确的标准。硬要寻衅滋事与抢劫之间存在着交叉竞合的关系,正视这一现象的存在,自觉运用竞合犯的理论处理问题,才能实现对相关行为的恰当评价和对具体案件的妥善解决。

  • 标签: 抢劫罪 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 以刑制罪 交叉竞合
  • 简介:柯中蜜(以下均是化名),男,23岁;鲁西峰,男,19岁,二人均是重庆市某某中等专科学校学生。2007年5月7日,鲁西峰在该校学生寝室内,强行向施风平索要现金55元。2007年6月3日,鲁西峰、柯中蜜伙同他人,无故闯入学生寝室,对范晓露进行殴打,强行向其索要现金50元。2007年6月15日,柯中蜜伙同他人在该校学生寝室,找学生卢斯康索要钱财,并对其进行体罚,

  • 标签: 寻衅滋事罪 中专生 学生寝室 随意 中等专科学校 重庆
  • 简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是寻衅滋事中的重要类型,也是司法实践中适用最多但又争议最大、最难理解的类型。针对“两高”于2013年7月下发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随意殴打寻衅滋事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加以分析。“随意”表主观要素,体现行为人的犯罪动机,肯定本中流氓动机的成立,对其应做扩大解释,不仅包括寻求精神刺激的流氓动机,在一定层面上也可以涵盖报复性的动机。将“多次随意殴打他人”中的“多次”理解为二年内随意殴打他人三次以上。本中的伤害程度不排除致人重伤、死亡,运用想象竞合犯的理论予以判断。

  • 标签: 随意 流氓动机 情节恶劣 多次 故意伤害
  • 简介:摘要:随着信息网络的高速发展,互联网对我国的经济、社会的影响巨大。我们一方面在享受现代科技带来的好处,另一方面也受到网络不法行为产生的困扰。网络造谣寻衅滋事行为便是上述网络行为不法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鉴于互联网形式的发展,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称“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定罪处罚”。此解释的公布,在学界引起了争议。本文旨在厘清网络谣言寻衅滋事的争议焦点并提出笔者的见解。

  • 标签: 网络造谣寻衅滋事 网络空间 公共秩序
  • 简介:应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庭的行为类型,确定寻衅滋事的具体护法益;寻衅滋事具有补充性质;行为人所实施的不同类型的数次行为,可以规范地l评价为一种法定类型时,宜认定为寻衅滋事;流氓动机或寻求精神刺激的内心倾向,不是寻衅滋事的主观更素;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不应过分注重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的区别,而应善于运用想象竞合犯的原理,正确认定寻衅滋事与相关犯罪。

  • 标签: 寻衅滋事罪 基本性质 行为类型 主观要素 司法判断
  • 简介:寻衅滋事是1979年刑法规定的流氓中分解出来的五个罪名之一。寻衅滋事的每一种行为表现后面都加上了程度性的限定,比如情节恶劣和情节严重以及严重混乱等。但是何为情节恶劣?何为情节严重?罪与非的界限很难一目了然。再者,作为四种行为表现的各个方面都与现行刑法中某些罪名容易发生混淆,这也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常常出现判罚的差异。司法实践中,判断寻衅滋事成立与否既不能单纯地根据刑法所列举的几种外在情形对行为人客观归罪,也不能仅根据当事人的口供或陈述主观定罪,而应综合、全面地考量各种主客观因素,应当结合主观特征看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推断其主观意图。

  • 标签: 司法认定 寻衅滋事罪 罪司法
  • 简介:原因还是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了寻衅滋事的特征,就不能说是寻衅滋事行为——尽管行为人的行为很不对,在分析寻衅滋事的主观要件时

  • 标签: 主观要件 寻衅滋事罪 罪主观
  • 简介:原因还是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了寻衅滋事的特征,就不能说是寻衅滋事行为——尽管行为人的行为很不对,在分析寻衅滋事的主观要件时

  • 标签: 主观要件 寻衅滋事罪 罪主观
  • 简介:司法解释将寻衅滋事引入对网络造谣传谣行为的治理,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寻衅滋事的口袋性质容易导致对言论自由的不当压制,因此应当对其进行合理的解释。将信息网络解释为公共场所是合理的扩大解释,公共秩序主要是指不特定或多数人生活的安全与安宁状态,网络造谣传谣行为惟有造成现实生活中的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时,相关行为才能成立寻衅滋事

  • 标签: 寻衅滋事 公共场所 公共秩序 严重混乱
  • 简介:为规范网络秩序,明确惩治网络犯罪的法律标尺,日前《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5条对网络寻衅滋事进行规定。笔者就如何理解网络“寻衅滋事”略陈管见,仅与同仁探讨。

  • 标签: 寻衅滋事罪 网络秩序 法律若干问题 网络犯罪 《解释》 刑事案件
  • 简介:摘要:寻衅滋事近年来争议性的案件不断增多,甚至被戏称为“小口袋”。笔者通过对以往理论研究观点的总结以及对舆情的分析,客观的呈现了在理论研究及舆论观点中寻衅滋事“口袋化”的样貌。以此窥探并反思寻衅滋事的“口袋化”倾向。

  • 标签: 寻衅滋事罪 口袋罪 实证研究
  • 简介:现行刑法中的罪刑规范并非凭空而设,而是缘于法律的移植或者继承。寻衅滋事作为现行刑法中的罪名之一,亦可以从法律的继受的角度探寻其存在依据。具体而言,应考察寻衅滋事在域外与域内的立法渊源。虽然世界各国刑法及中国古代刑律并无寻衅滋事的明文罪名,但现行刑法所规定的寻衅滋事的四种行为类型确实在域内及域外均有其立法渊源,因此不能轻易地作出世界各国刑法及中国古代刑律对寻衅滋事没有明文规定的结论,进而也不能以此作为废止寻衅滋事的理由之一。

  • 标签: 寻衅滋事罪 立法渊源 存在根据 法律 继受 现行刑法
  • 简介:

  • 标签:
  • 简介:寻衅滋事与聚众斗殴都是1997年刑法取消1979年刑法流氓后规定的罪名。由于两具有同源于流氓的历史渊源,实践中两很容易混淆。应从侵犯的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对两加以区分。

  • 标签: 寻衅滋事罪 聚众斗殴罪 区别 流氓罪
  • 简介:[案情]2009年7月24日17时许,赵某酒后携带装有汽油的铁桶、打火机进入加油站营业厅内要求加油,被油站工作人员劝出后。其在加油站出口处将桶内的汽油倒在身上,再次进入营业厅,并恐吓营业员,要求加油。值班经理发现赵某手中持有打火机,便要求其交出打火机。赵某交出火机后,加油站按要求给其加了汽油。

  • 标签: 寻衅滋事罪 放火罪 行为 2009年 加油站 打火机
  • 简介:一、网络“寻衅滋事”的逻辑解读刑法规定“寻衅滋事”,旨在保护公共秩序或社会秩序。随着现代社会进入信息化时代,为规范网络秩序,明确惩治网络犯罪的法律标尺,有必要对“公共场所”作符合社会变化的解释,将具有公共场所属性的互联网各类开放性的网站主页、留言板、网络空间等电子信息交流场所纳入到刑法“公共场所”规范的范畴。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通过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的两种犯罪类型。

  • 标签: 寻衅滋事罪 网络秩序 法律若干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 学分 教义
  • 简介:聂立泽、胡洋在《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3期撰文认为,从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交叉竞合关系、刑法解释中的行为对象理论和刑事司法中的罪名转换规则等视角,可以探究故意伤害寻衅滋事从立法到司法、从静态到动态的辩证关系。

  • 标签: 故意伤害罪 寻衅滋事罪 刑法立法 刑事司法 竞合关系 对象理论
  • 简介:摘 要:为了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在疫情防控时,尤其防控初期经常发生的闯卡、殴打、辱骂疫情防控人员、损毁疫情防控设等行为,究竟应定妨害公务还是寻衅滋事存在争议,本文将以案例为引,先分析两个罪名的区别,然后分析数,从而做到对妨害疫情防控的相关行为准确定罪。

  • 标签: 妨害公务罪 寻衅滋事罪 罪名和罪数
  • 简介:即行为人寻衅滋事的行为只有分别达到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程度才能构成本,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行为人的殴打行为就是出于流氓动机的寻衅滋事

  • 标签: 中的界定 司法适用 寻衅滋事罪
  • 简介:针对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2013年9月6日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依照寻衅滋事定罪处罚;2015年11月1日生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专门增设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设立并不意味着寻衅滋事完全丧失规制散布"虚假信息"行为的功能。寻衅滋事构成要件相当程度的明确性,罪刑法定原则在网络时代的自身"救赎"以及对言论自由的相对性能够消除本适用中的观念障碍。承认网络空间是公共场所,并对寻衅滋事第4类行为中前后"公共场所"做不同的理解,可以消除其中的技术障碍。

  • 标签: 虚假信息 寻衅滋事罪 观念障碍 技术障碍 消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