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可能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无论是通过法益的内容、行为的客观方面还是主观方面的限定,都只是对多数情况下两罪区别的一种描述,而无法形成明确的标准。强拿硬要型的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之间存在着交叉竞合的关系,正视这一现象的存在,自觉运用竞合犯的理论处理问题,才能实现对相关行为的恰当评价和对具体案件的妥善解决。
简介:摘要:随着信息网络的高速发展,互联网对我国的经济、社会的影响巨大。我们一方面在享受现代科技带来的好处,另一方面也受到网络不法行为产生的困扰。网络造谣寻衅滋事行为便是上述网络行为不法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鉴于互联网形式的发展,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称“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此解释的公布,在学界引起了争议。本文旨在厘清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罪的争议焦点并提出笔者的见解。
简介:摘要:寻衅滋事罪近年来争议性的案件不断增多,甚至被戏称为“小口袋罪”。笔者通过对以往理论研究观点的总结以及对舆情的分析,客观的呈现了在理论研究及舆论观点中寻衅滋事罪“口袋化”的样貌。以此窥探并反思寻衅滋事罪的“口袋化”倾向。
简介:摘 要:为了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在疫情防控时,尤其防控初期经常发生的闯卡、殴打、辱骂疫情防控人员、损毁疫情防控设等行为,究竟应定妨害公务罪还是寻衅滋事罪存在争议,本文将以案例为引,先分析两个罪名的区别,然后分析罪数,从而做到对妨害疫情防控的相关行为准确定罪。
简介:针对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2013年9月6日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依照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2015年11月1日生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专门增设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设立并不意味着寻衅滋事罪完全丧失规制散布"虚假信息"行为的功能。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相当程度的明确性,罪刑法定原则在网络时代的自身"救赎"以及对言论自由的相对性能够消除本罪适用中的观念障碍。承认网络空间是公共场所,并对寻衅滋事罪第4类行为中前后"公共场所"做不同的理解,可以消除其中的技术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