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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通过阐述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对涉及胎儿伤害的处理,提出质疑,并详细论述了当前学界关于故意伤害胎儿行为的几种观点,同时指出其中的理论缺陷,最后提出笔者解决此类问题的观点。

  • 标签: 故意伤害 胎儿伤害 孕妇
  • 简介:<正>郭奉孝、王双喜同志在本刊1986年第8期《放火罪,还是毁坏公私财物罪?》一文中,介绍了国荣智案的案情,认为对国荣智的行为应定放火罪。我认为国荣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放火罪。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烧毁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的主要特征是:1.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2.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 标签: 放火罪 危害公共安全 公私财物 火行为 被告人 间接故意
  • 简介:一、故意故意是指客观构成要件该当事实的认识或预见。通过此种认识,到达自己意图要实施的行为是不被允许的、是违法的认识,进而期待行为人对其加以放弃。尽管如此,仍旧实施了违法行为,发生了构成要件该当事实时,便成立故意犯。故意,始终是指此种事实的认识,进而与自己意图要实施的行为是违法的意识或认识相区别。违法性认识,只要其形成是可能的即可。现实上存在违法性认识是故意犯的成立要件的见解,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当然,在学说上,存在严格故意说,主张违

  • 标签: 事实错误 故意事实
  • 简介:在电视剧《大法官》中,合议庭的三人对王杏花的故意杀人罪行量刑时,出现了三种意见,一人主张判死缓,一人主张判无期,一人主张判15年。在法院工作的同志对此已经司空见惯,并习以为常,美其名日: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是,正是这看似正常的现象却会给王杏花一类人的生涯带来巨大的差别,假如法官们主张判无期或死缓,王杏花也只能接受这一判决事实。因此,这种现象应当被界定为“不正常的量刑现象”。这种现象的弊病是显而易见的,一是给人判决随意、司法不公的印象,二是容易导致审判腐败的发生。

  • 标签: 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罪 量刑 标准 《大法官》 法院工作
  • 简介:<正>一直以来,杀人与伤害之间的关系纷繁复杂,难以厘清。而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是刑法分则中极为重要的罪名。区分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标准,有目的说、事实说、故意说等观点。现在学界基本达成共识,认为应以行为人主观上是杀人故意还是伤害故意来作为二罪区分的标准。[1]但是,区分标准与判断规则的提出,未必能改变主观判断的困难,未必能够解决疑难问题。究竟如何界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

  • 标签: 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 法条竞合 想象竞合 刑法分则 既遂
  • 简介:案情回放2017年6月23日上午9时许,位于经十路旁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22审判庭,气氛庄严肃穆,旁听席上座无虚席。随着一记铿锵有力的法槌敲击声,审判长吴靖宣布开庭,并传上诉人于欢到庭。于欢身着灰色T恤,在众人注视下被带入法庭。值庭法警为其打开戒具后,于欢坐在了被告席上,精神尚可,神态相对平静。

  • 标签: 故意伤害案 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庭 山东省 审判长 上诉人
  • 简介:本文从犯罪人是否一定意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是否一定就是意志行为两方面对刑法中的故意犯罪概念提出质疑,认为:犯罪人意识到犯罪行为不应成为故意犯罪的必要前提,它只是故障犯罪的特殊前提,刑法所称故意犯罪行为有许多是无意识的非意志行为

  • 标签: 犯罪 故意犯罪 社会危害性 非意志行为 刑法
  • 简介:犯罪故意的心理形式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的前提和基础,因此认识因素是研究犯罪故意的一个关键问题。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两部分内容,即事实性认识和规范性评价。在我国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通说背景下,犯罪故意的事实性认识因素乃客观构成要件。而规范性评价的内容则应当是社会危害性认识而非违法性认识。也就是说,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对客观方面的事实性认识和社会危害性之评价。

  • 标签: 犯罪故意 认识因素 事实性认识 规范性评价
  • 简介:<正>韦伯故意,也称韦伯的概括故意(weberscherdolusgeneralis),指的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误以为其实施的第一个行为已经完成了犯罪,为了防止他人发觉或出于其他目的,而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行为人所预期的结果。例如,甲为杀乙而勒其脖子致其休克,误认乙死,为消灭罪证而将乙抛入河中,实际上

  • 标签: 概括故意 故意杀人罪 因果关系 行为犯 实行行为 事实认识错误
  • 简介:故意杀人罪是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伤害罪则是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侵犯的客体是人的生命权利,后者侵犯是人的健康的权利。在审判实践中,案件错综复杂,千差万别,正确区分两种罪实非易事。一、关于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致

  • 标签: 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 行为人 被害人 要害部位 被告人
  • 简介:一、案情简述1995年1月25日上午,被告人姜树有的亲属赵波经营的台球厅开业。当日中午,姜树有与赵波等人在台球厅隔壁的饭店就餐。13时许,赵波之妻徐秀春发现台球少了一个,怀疑是来玩台球的孙德胜(本案被害人,男,16岁)所为。姜树有、赵波等酒后找到孙德胜,孙否认亭台球之事,姜用长114厘米。直径9厘米、重约5千克的木棒击中孙德胜头部,将其打倒在地。孙德胜经他人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1995年2月2日死亡。被告人姜树有捕前曾因盗窃罪被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姜树有致孙德胜死亡的犯罪发生在前罪的缓刑期间内。被害人孙德胜死后其母悲伤过度,在被害人死亡不久也含怨离开人世。时隔几日八三江

  • 标签: 被告人 故意杀人罪 伤害致死 辩护人 被害人 法医鉴定
  • 简介: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会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四)》,对走私犯罪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使走私犯罪的规定更为系统。然而认识上的分歧导致司法运作不一,违背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本文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为研究基准,就走私犯罪类罪司法实践中的间接故意问题进行分析,以求正确认定该类犯罪。

  • 标签: 走私 间接故意 认定
  • 简介:被告人马增德,男,70岁,原系山东省惠民县胡集镇南辛庄村农民。马增德因杀人嫌疑于1992年6月1日被惠民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7月15日,移送惠民县检察院审查起诉。鉴于案情重大,惠民县检察院于7月26日将此案报送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滨州分院审查起诉。1992年11月10日滨州分院以故意杀人罪向滨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马

  • 标签: 滨州地区 故意杀人罪 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审查起诉 中级人民法院
  • 简介: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建贵,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新疆昌吉市人,农民。1998年2月19日被逮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建贵犯故意伤害罪,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贵持砖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被告人李建贵辩称:我本来不想帮我哥去打架,是我哥说他在酒桌上为我要债,温希伟不仅不给钱,反而还打了他,让我去给他争面子,我才去的。去了

  • 标签: 故意伤害案 李建贵故意伤害
  • 简介:<正>一、引言近现代刑法以处罚故意犯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为例外,如果对于危害结果没有故意或过失,则不能处罚。并且,对于造成同样危害结果的犯罪而言,刑法对故意犯的惩罚要远重于对过失犯的惩罚,如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远重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甚至可能只处罚故意犯而不处罚过失犯,如各国刑法普遍只处罚故意毁坏

  • 标签: 故意杀人罪 法定刑 过失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 过失致人死亡罪 间接故意
  • 简介:百余年来德国刑法学在故意概念问题上发展出意志要素无用论、意志要素必要论和间接故意与有认识过失合一论三种基本主张的对立,以及十余种标记鲜明的理论学说。学说争议的出发点是为存在构造上具有区别的不同心理现象配置不同的责任,争议焦点在于意志要素无用和有用、行为意志和结果意志、客观危险和主观危险的对立。各种学说部分成功又部分失败的努力,以及彼此之间描述性而非实质性的区别都表明,故意界定的理论发展方向应由实体法视角转向程序法视角,由概念思维转向类型思维。在观念分界的意义上,故意是做成可能侵害法益的意志决定;在事实认定的意义上,提倡建构类型学的故意概念,通过对能够反映认识和意志强度的待证事实的解释性推论,来推断案件事实是否在整体上"充足"故意的类型。

  • 标签: 犯罪故意 学说争议 概念思维 类型思维
  • 简介:推定是证明的一种重要的辅助性方法。建立亲属共同受贿故意的推定规则是解决亲属共同受贿故意难以证明的有效路径。该规则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适用范围的特定性、适用条件的限定性与适用结论的可反驳性三个方面。

  • 标签: 共同故意 推定 证据规则
  • 简介:犯罪嫌疑人周某伙同肖某等6人在开县某地租房开设赌场。一日,谢某一行7人该赌场赌博。谢某见前5次共下注1500元全部输了,便将输出去的钱从庄家手中拿回来说:“先将输的钱欠起”。此时正在赌场大门外的周某听到后便大声说:“要欠起,不得行”。谢某便跳上赌博用的桌子上,大声质问:“是哪个说的不得行?”并抽出随身携带的尖刀跳下桌子,持刀向周某扑去,周某见状并未避让,并向谢某走去,谢某一刀刺中周某的锁骨部位(刀伤深6CM,致周某重伤),

  • 标签: 故意伤害 正当防卫 犯罪嫌疑人 赌场 赌博 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