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民事诉讼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作为民事诉讼处理的程序规范规则,民事诉讼法律修订草案在2011年公布,民事诉讼法律修改活动自此全面展开。民事诉讼法律修改前后,要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的作用,还要求对民事检察制度以及民事诉讼法律修改内容等作进一步的完善,提升民事检察工作潜力和活力,并不断寻找新的突破口,充分发挥出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和管理的作用。本篇文章在此基础上,主要从民事诉讼法律修正前后的法律监督问题以及制度改革方面的问题进行全面的考察和分析,实证对比民事诉讼法律等一系列的监督制度运行状况,从案件受理以及法律监督效果等方面对相关问题进行细化分析。
简介:摘要:为了维护民事诉讼法律的秩序,确保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对于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行为就应该有一个秩序性的制裁与实体性制裁共同作用的综合性法律责任体系,并且需要根据我国的发展和法律、社会环境的变化不断的对其进行调整、规范和完善,以不断的提高其适应性和有效性。而要想真正的提高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的有效性,就需要在进一步深化对民事诉讼法律责任概念的认识之后,掌握其实施的重要意义,掌握构成要件、主要内容,并不断的提出更多有效的、可行的建议和意见。鉴于此,本文综合理论分析和实践研究相结合的方式,就民事法律责任制度进行概述之后,分析了其有待完善之处,探究了原因,并提出了几点优化建议,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简介:法院独立审判与检察机关诉讼监督之间内在的紧张关系决定了检察监督立法的复杂性。新民事诉讼法检察监督的修改体现了全面监督与有限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以保障检察监督的张弛有度。应进一步完善检察监督立法,将侵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调解书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作为民事执行监督的主要方式,应明确检察建议的程序性规则,使之具有程序法特征。为确保裁判的稳定性,应严格限定“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申请抗诉事由的适用范围,并为当事人申请抗诉设定最长时限。检察监督的对象应仅限于法院的审判与执行行为。将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的协助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并寻求法理上的正当性,容易消解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作为法律监督者的原本的角色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