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企业公司化,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措施,也是我国企业制度与国际企业制度接轨的不可缺少的步骤。公司在我国出现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事情,我国第一部公司法是于1993年12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在公司制度建立和公司出现之前,当然不存在虚报公司注册资本的犯罪,因此,79年刑法没有也不可能规定虚报注册公司资本的犯罪。随着公司制度的建立,公司的出现也日益增多,虚报公司注册资本,严重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也随之产生。为了维护公司制度,保障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该决定第1条将虚报公司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简介:国家规定企业登记开平,必须具备一定数额的法定注册资本,并需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验证。任何企业在经营期内,投资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抽回其注册资本。但现实中不少企业登记注册资本弄虚作假和抽逃资金情况相当严重,正待整顿。注册资本登记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I.委托领照。有些企业根本无资本金投入,但只要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按注册资本总额向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或称利息),就可以拿到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2.造假骗照。有些企业造假帐,编造假凭证,用其他应收款、预付款、投资款等人帐,虚列实收资本科目;有的用虚开发票,充当实物投资,冒充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骗取中介机构出具
简介:注册资本是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实有资本,是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和相应民事权利能力的条件,它反映的是企业的经济实力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册资本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首先,注册资本是企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物质基础;其次,注册资本是企业在经济交往中取得商业信用的物质保障。为严格注册资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但是注册资本不实的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申请人采取虚报、谎报注册资本的方法骗取登记,另一些申请人则在企业成立后抽逃出资。这些行为使得企业的实有资本与其注册资本严重不符,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经济纠纷,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基于注册资本不实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根据导致注册资本不实的原因合理确定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和承担方式就显得尤为必要。
简介:<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系指为设立合资企业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资金总额,是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避免造成资本不实,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合营各方缴付的出资额由注册会计师或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注册审计师进行验证。本文就其验证方法和注意事项谈点看法。一、验证方法1.现金投资的验证。现金投资是由合营企业各方以外币、人民币等货币资金作为出资额。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合营企业应凭营业执照,在中国银行或指定的其他银行分别设立外币存款和人民币存款帐户。因此对货币资金投资应首先验证投资人是否按规定将出资额汇入合营企业开户的当地中国银行或指定的其他银行,在此基础上,验证资金汇入地点、汇入日期、汇入金额、汇入何种货币、银行入帐凭证及汇款用途等资料,是否真实可靠,有无提供虚假资料以及为办假合资企业,从国内汇入外币
简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九条分别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在司法实践中,两罪的客观表现形式极为相似,在办案当中不易区别,容易混淆。为在今后的办案中能正确区分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准确定性,笔者联系自身在办案实践中的一些体会,浅析两罪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与大家共同探讨《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是虚报注册资本罪: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