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做出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作出修改,取消了对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不适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相关限制,这对我国电子签名发展提供了新的领域,也为不动产交易提供了更便捷的方式,不动产交易的电子签名文书和电子政务平台的对接将改变生活的很多方面,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应抓紧立法变化的契机,开展不动产交易电子签名合同的推广。
简介:摘要:在我国,质量认证工作已经有了相当的进展,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认可度和公信力偏低,导致企业对质量认证的重视程度不高,消费者对认证标志的关注度也不够。其次,质量认证制度体系建设不完善,还存在一些缺陷和短板,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针对这些问题,在新时代下,我们需要立足于新发展阶段,持续推进质量认证改革。首先,要加强质量认证的宣传和推广力度,提高认证标志的知名度和公信力。其次,要加强对质量认证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认证工作的公正、客观和权威性。最后,要加强质量认证制度体系的建设,完善认证标准和评价方法,提高整个体系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简介:本文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对现有电子签名立法例中有关电子认证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的内容进行了述评,共分四部分:电子认证机构的设立、电子认证机构所应具备的条件、认证机构的退出机制和外国证书和签名的承认。笔者认为,认证机构的设立基本上可分为三种立法模式:一是强制许可制;二是经许可优惠制;三是自愿认可制。关于电子认证机构所应具备的条件,笔者归纳为注册资本和营业场所、人员、满足技术要求的硬件和软件以及业务账簿四方面。关于认证机构的退出机制,分别介绍了日本、德国、美国和我国的做法。关于外国证书和签名的承认,讨论了签订国际条约、允许他国商人经核准在本国开办认证机构、由本国认证机构对外国证书进行再认证、一般性地承认外国证书等形式。
简介:【摘要】《电子签名法》的颁布拉开了我国计算机信息立法的新篇章,随之而来,对其他电子信息立法问题的研究也必将更加深入。电子邮件,作为计算机信息领域应用最广的服务之一,围绕其产生的法律问题屡见不鲜,其作为证据在司法领域中发挥作用亦是计算机信息立法的必然趋势。本文立足《电子签名法》,借鉴美国相关电子信息法律法规,对电子邮件信息中的原始证据予以探讨。【关键词】电子邮件原始证据最佳证据规则电子邮件(electronicmail,简称E-mail)又称电子信箱、电子邮政,它是一种用电子手段提供信息交换的通信方式,是Internet应用最广的服务。通过网络的电子邮件系统,用户可以用非常低廉的价格,以非常快速的方式,与世界上任何一个角落的网络用户联系,这些电子邮件可以是文字、图像、声音等各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