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被告人张某,29岁,系某银行出纳员。由于厌倦本职工作,产生盗款外逃的邪念。1998年5月10日下午5时结帐时,张某趁初点员忙于做结算表之机,将20万元现金藏于抽屉内。当晚20时许,张某返回营业室将该款盗出,随后流窜外省。同月25日,张某找人捎口信给检察院称:“如果你们保证不抓我,不给任何处理,我就回来投案,否则,我将消失。”检察机关案件侦办人随即写一便条交与张某的父亲,保证不对其进行处理。张某遂于同月30日到检察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及时清退了全部赃款。后该案起诉至法院,在庭审中,被告人张某要求司法机关按照承诺对其犯罪行为不给任何处罚,并辱骂检察机关不守信用,后悔不该投案。
简介:编辑同志:1998年5月,我村妇女王美蓉因丈夫去世改嫁,村民赵连江便把王美蓉的院子及三间瓦房购买了下来。1999年11月29日凌晨3时许,赵连江所购买王美蓉的房子突然起火,三间瓦房被烧。第二天,赵连江来到村委,要求村委出具证明,然后找到县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公司派员勘察后,认为这起火灾有人为放火的嫌疑,但由于找不到确凿的证据,最后保险公司付给了原房主(投保人)王美蓉赔偿金1北万元。赵连江听说赔偿金已交给了王美蓉,就找王要求将赔偿金转给自己,理由是该房院的购置款已悉数交给了王美蓉。但王美蓉却以投保人是自己,双方并未办理过户手续为由拒绝把赔偿金转给赵连江。今年3月18日上午,保险公司接到一知情者的电话,得知这次火灾发生的真象,原来赵连江困苦于生财无门,便和同村村民赵建刚商量将自家房屋点燃后向保险公司索赔··近日,县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赵连江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判处赵建刚有期徒开I3年缓刑5年。请问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为啥赵连江和赵建冈IJ不以保险诈骗罪论处而以放火罪论处?读者:江海江海同志: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赵连江和赵建刚的行为之所以未构成保险诈骗罪,因为保险诈骗罪是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