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情态证据一直以来都在司法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在当代司法实践中却存在没有法律依据支撑的问题,其问题的重点在于是否要承认情态事实的证据能力。以科学为基础的情态事实和技术手段演变所形成的证据,是指专业人员依靠专业的分析工具来证明相关案件的事实,通过收集和解释整个人体的外在生理表现形成结论,而不受主观意志的控制。通过确定情态证据的证据资格,确立“限制使用”原则,可以肯定情态观察和情态事实在证据效力中的客观性、相关性和准确性。因此本文认为:情态证据一直以来都在司法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立法应将情态证据纳入法定证据种类中,以便可以正式的应用。
简介:由于职务犯罪证据收集的特殊性以及印证证明模式对取证制度的影响,被调查人陈述笔录实为监察调查取证的核心。从应然的证据法理判断,被调查人陈述笔录取得证据资格,必须符合证据合法性的要求。因其属于庭外陈述而有悖于直接言辞审理原则,因此,应参酌刑事传闻证据规则法理,设定法定种类之例外,以达到规范证据收集程序的目的。被调查人陈述笔录制作的完善尚须摒弃印证证明模式,摒弃基于主客二分的认知思维下主体向客体单向度认知的独断论和客观主义真实论的思维模式,赋予被调查人诉讼主体地位,并向笔录制作过程中本应呈现的建构性、对话和论辩性等应然属性回归,以实现刑事程序法治。
简介:'各个分队注意:请按照我们此次行动的要求,听从指挥,注意安全。'接到指令后,我们两个女同志随着男同志一起前往一处赌博现场。我们的基本任务是照相、摄像以及固定证据,但如果发现有女性嫌疑人,就负责搜查证据。几分钟后,我们到了赌博现场。男同志先行,很快前面传来消息,说发现两名女性涉赌人员,需要我们帮忙搜查一下证据。因为这是赌博现场,突击检查最容易有所发现。但我们是后来进入的,这就给后面的女性涉赌人员有了一个缓冲的机会。当我和另一名女同事开始搜寻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