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维护司法公平公正,保证社会秩序稳定的内在保障,更是维护公民宪法性权利的重要手段。但在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却并不乐观。其自身存在的缺陷和不完善使它在适用的过程中遇到了困境,加上司法实践者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不足、重实体轻程序的陈旧价值观念的干扰,更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则公正价值”无法得到充分利用。由此,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适用中的困境与解决问题研究是极其必要的。
简介:2017年6月“两高三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诸环节对非法证据的审查权限。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方面进行了诸多有益的尝试,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果。对于该制度在具体操作中存在的诸如:刑讯逼供的具体内涵,“非法方法”的范围,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则,重复性供述的排除等等容易出现疑问和争议的问题,《规定》都一一进行了明确,这对下一步实务机关具体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简介:在解释法官何以能够通过司法判决形成习惯法时,奥斯丁认为,法院可以溯及既往地适用习惯,但却因此陷入了违背自己已然区分的法与“非法”概念的困境即“奥斯丁困境”。直到哈特才通过“社会惯习命题”基本解决之。哈特的理论策略是为法官司法判决行为寻求到事实上的法律根据即“承认规则”,并把遵守既定的包括司法习惯和惯例在内的法律规则作为每一位法官的义务。这样,分析法学就为法官以司法习惯为根据的对社会习惯的司法适用提供了可以接受的论证;同时为“承认规则”打造了第三模式并厘清了法律的全新界限:法官共同体的一致认同使得司法惯例和司法习惯成为实在法的必要组成部分。
简介:摘要一事不再理原则因其判断标准与适用情况在实际审判中难以判断,亟待系统性地研究。对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中“一事”的识别标准研究的理解,有利于加深对中外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概念、理论和制度溯源及其现实困境以及发展方向的认识。造成一事不再理原则庭审适用困境的主要原因是法律规章不够详尽,缺少必要的配套解释。解决这一问题首先需要在民事诉讼的立法层面上禁止重复诉讼,细化关于原则适用和例外情形的规定,特殊情形可以通过出台相关规定、作出司法解释和提供指导性案例给予统一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