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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我们只有知道何种制度是一种好制度,借由它对现实情况做出准确判定,其后采取的行动才可能是系统、合理的。'好制度'与'好生活'这两个问题息息相关,后者是前者的判准,一种社会制度的优劣取决于它对个人好生活的实现是否有所裨益。诚如列奥·施特劳斯所主张的,所谓'好生活'就是人们尽其本性,出类拔萃的过程,是人之为人,非为禽兽的生活——德性生活。(1)那么,好的制度就是保障该过程得以实现的制度。这样的好生活的实现需要经历三个阶段:作为过程的法治、作为目标的法治和作为目标的德治。(2)其中,法治作为一种制度须观照到人的全面发展,需与德治相互配合,并而重之。关于如何并重,自由教育是一个可行方案。

  • 标签: 作为过程的法治 作为目标的法治 作为过程的德治 作为目标的德治 自由教育
  • 简介:在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研究中,事权与事权划分的内涵、理论及原则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当前却被极大忽略。事实上,应当在明确事权、事权划分等基础概念准确内涵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委托——代理”、公共产品层次、博弈等基础理论的学术价值,以兼顾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客观现实、事权、责任和职能相适应、灵活性以及法制为指导原则,进而明晰因何划分、以何划分和如何划分三个重要逻辑问题,为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事权划分乃至宏观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研究提供坚实的基础。

  • 标签: 中央与地方关系 事权划分 内涵 理论 原则
  • 简介:"知假买假"是否受法律保护,不可一概而论,必须依相关法律规范具体解释。《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不以"欺诈行为"为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知假买假受保护没有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则不同,对于惩罚性赔偿明确要求经营者具有"欺诈行为",在该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等没有明确规定此处的"欺诈行为"不以行为人具有故意及相对人因此陷于错误为要件时,对其理解适用应严格遵循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应随便突破。相应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知假买假"不应受到保护。行政规章中对于"欺诈行为"的界定,与司法解释存在不一致场合,应以司法解释为准。惩罚性赔偿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往往不被承认,我国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如果有支持惩罚性赔偿的内容,且涉及境外执行的,应注意可能存在的制度差异带来的障碍。惩罚性赔偿是在填补性赔偿之外的一笔额外金钱给付,是纯粹的以惩罚为目的的特别法定责任,不以权利人实际遭受损害为要件,具有独立性,可以与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被撤销场合)或者违约责任(在合同被解除场合)并用。欺诈行为除了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还可以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后者具有特殊性,应引起重视。

  • 标签: 消费者合同 知假买假 惩罚性赔偿 合同终了
  • 简介:司法考试的考题及其答案应当符合考试大纲,具有法律性质,同时能够辨识应试者法学专业素养的高低。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第四卷第一之命题完全符合规范要求,但其答案之法律性质稍弱,同时对考生法律专业素养不具辨识力。此种现象的出现主要源于法律界对于经典政治命题的生硬照搬并未考虑到法学自身的特殊性,体现出自身的不成熟。

  • 标签: 司法考试 考试大纲 政治命题 法学命题
  • 简介:当前,基层政协在实施协商民主时已经开始有意识地向依法治国靠拢,制定了更为明确、稳定和发挥人民政协效能的规则,开始尝试社区联络组、议事团等旨在提升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功用的新方式,并在程序上采取了回复期限等法治方法。但仍存在政协委员的产生制度不健全、履职手段和条件相对滞后、制度和调查研究制度不够细致以及民主宗旨有待明确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建议完善基层政协委员产生的程序、加强政协在基层政协委员产生中的作用,增加履职承诺制度、政协委员退出制度等保证政协委员尽职履行义务的制度,新设并完善基层政协社区联络制度,细化和民主化基层政协监督和调查研究制度,完善基层政协协商民主反馈制度。

  • 标签: 基层政协 协商民主 组织法 程序法
  • 简介:有关机关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提起的海洋环境诉讼,其所保护的客体是环境公共利益,因此在性质上属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根据目前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框架,海洋环境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与符合条件的环保组织,都有提起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资格,其中又以海洋环境行政机关为优。因海上油污损害引起的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兼具海事与环境公益双重性质,应同时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与环境公益诉讼特别程序,两者乃互补关系,而非竞合关系。在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问题上,除了在因果关系上应继续适用证明责任倒置这样的减轻证明责任措施外,还应当进一步减轻原告方的证明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由法院酌定损害赔偿数额。

  • 标签: 海洋环境保护法 环境侵权之诉 船舶污染损害赔偿 公益诉讼
  • 简介:省高院举行2014年度全省法院重点调研课题结项验收报告会。省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家慧,海南大学副校长王崇敏等院内外八位专家组成评审团对调研课题成果进行结项验收,各课题组汇报人向与会专家评委详细报告了课题研究计划执行情况。评委们从不同角度、不同方面提出了公正客观的评审意见,点评了课题研究的不足之处。张家慧副院长指出了课题的值得肯定之处,并要求各课题组:一是课题研究尽量能够做到三个一:成就一批人才,解决一个问题,推动一项改革。二是参会的课题组成员要向课题主持人汇报验收会的情况,特别是专家组的意见、建议,再进行修改,提交审定过关了才能结项。三是还要进一步加强成果的转化,要将成果落到实处,解决实际问题。张家慧副院长对2015年全省法院重点调研课题提出了具体要求。

  • 标签: 课题成果 报告会 调研 法院 课题研究计划 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