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国家工作人员”分为“两类、四种”,每一类、每一种各不相同,不能笼统地以单一的身份、公务或二者的简单综合作为判断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实质标准,而应在“公务”概念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其与身份、职权、国家权力等的具体关系,区分“两类、四种”国家工作人员而予以分别认定。第一类包括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核心,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为实质标准;第二类共三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外围,其中,第一种国家工作人员从事的公务是包含“职权”要素的职务活动,第二种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务”概念的基础上以受“委派”的身份为关键,第三种国家工作人员则以“公务”中包含国家权力因素为关键。
简介:本文以新型受贿犯罪为切入,通过展开'变相受贿'的定性研究,进而探究'变相入罪'所承担的严密法网机能与罪刑法定时刻悬置的禁止类推原则之间的紧张关系应该如何化解。作为成文法宿命的语言自身局限的'空框结构'所导致的不合理性的一种救济,将制定后的法律适用于新的事态就必须导入目的解释机制,以使刑事法律体系在源自语言符号所内生的弹性中,保持稳定性与开放性之间的适当平衡。而'变相入罪'作为一种现世实然存在的目的论解释与机能主义的共同产物,即便由于对法目的理解因解释者价值观的差异导致其时刻伴随着违反严格解释要求的危险,但仍可以通过罪刑法定的司法化令其在既有框架之内向一种良性趋向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