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非对称父爱主义的规制目的是帮助那些有限理性的人们避免犯成本过高的错误,同时仅对理性的人们加以很小的成本甚至不加以成本。结合了认知心理学与经济学的行为经济学表明,有时候即便有健康心智的人们在某些特定的、可预见的情形下也可能不会为他们长远的自身利益行事,很多非对称父爱主义的规制就是基于这种考虑而产生的。这些规制体现在缺省规则、对信息的提供或重组、冷却期、对消费者选择的限制等方面。非对称父爱主义并不必定是严厉的,它可能会引导产生比现有政策更温和的规则。而且新技术为将这种规制作为一种新的对规制选择的成本收益评估标准提供了新的可能性,因而值得被"认真对待"。
简介:简要介绍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第九巡回法庭the“Rogersv.RoyalCaribbeanCruiseLine”案的案情,回顾美国国会对船员在法院诉讼追偿工资的法定保护和支持执行《纽约公约》下仲裁的两个政策的历史背景以及法庭判案所遵循的先例,按照对案件争议点的审理思路,逐一分析法庭对船员雇佣合同中仲裁协议是否被美国《联邦仲裁法》排除条款排除、《公约法案》和《联邦仲裁法》发生冲突时的优先适用、仲裁协议是否合理以及仲裁条款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推理过程,论证法院判决的合理性,提出与判决相反的可能性解释,从而得出结论:出于权衡国会相互冲突的政策的目的,法院判决强制执行仲裁。最后,提出该案例对中国船员立法的借鉴意义。
简介:《海牙国际合同法律选择原则》的通过,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合同领域法律适用的最新发展趋势。文章从《海牙原则》出发,在对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条文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来检讨我国立法,以期对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立法之完善予以借鉴。
简介:<正>关注要点1加大土地供应调控力度对居住用地和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的地方,适当提高居住用地在土地供应中的比例,着重增加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要继续停止别墅类用地供应,严格控制高档住房用地供应。进一步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积极引入市场机制,进行土地开发整理,降低土地开发成本。(第二条)关注要点2“炒地”行为将被依法制止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制止囤积土地行为,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第二条)关注要点3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政策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第三条)
简介:在死刑裁量过程中,对犯罪人选择何种死刑适用方式,〔1〕是由犯罪人实施的犯罪事实及相应证据决定的。根据对死刑判决书的解读,可以直观地绘制出基本的案件事实,而且这些案件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是可以认知的。死刑裁判书是整个司法活动的"精华",详细、准确地记录了被告人实施犯罪、被害人被害的全过程,并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予依法、恰当的惩罚,对被害人的被害给予最大限度的"抚慰",是判断司法公正与否的主要依据。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中的显性因素〔2〕主要有两方面:其一是犯罪构成要件的显性因素,犯罪原因、犯罪手段、犯罪结果;其二是犯罪情节。根据对样本分析,在审判实践中,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上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犯罪原因的区分功能失效、犯罪手段的残忍程度失范、、犯罪结果的严重程度失衡,量刑情节调节功能发挥失常,情节的边界模糊、功能混乱、裁量随意。
简介:<正>饮酒驾驶的危险行为在主观心理、客观行为和结果上可能呈现出多种形态,《刑法修正案(八)》使得原有的罪名关系出现了变动,危险驾驶罪的出现导致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之间出现错综复杂的罪名关系。对此必须进行小心翼翼地分析,确保对具体案件的正确定性。《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来,理论界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目前,统合各方学说,全面分析危险驾驶行为、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交通肇事罪之间关系的时机已经成熟。危险驾驶行为能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能构成,在何种情况下构成?这需要分两种情况进行说明。首先是在没有发生严重实害结果的情况下,危险驾驶行为与《刑法》第114条的关系;其次是在发生了严重实害结果的情况下,危险驾驶行为与《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关系。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多被司法实践误读,因此也值得我们认真考虑。
简介:在新一轮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中,审判委员会职能的合理定位是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前提。审委会应当以宏观指导职能为首要,但并不意味着必须摒弃讨论重大、疑难案件的职能。审委会讨论个案并未割裂审理权和裁判权,不具有根本性的制度障碍,但是目前司法实务中基层人民法院乃至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的主要精力仍然集中在讨论具体案件上,且审委会讨论个案的运行机制涉嫌程序违法。基于此,可以通过落实审委会列席制度和回避制度消解审委会讨论个案面临的程序违法诘难,通过限缩审委会讨论个案的范围、建立专业委员会以及议题上会过滤机制抑制审委会讨论个案的职能,通过加强研究性案例的培育和调研、建立决议跟踪反馈机制强化审委会宏观指导职能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