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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一、罗马法中的"人"——"人为非人"之下的"人格"(一)法律意义上人的构成要素在古罗马法中,人是分三六九等的,不同等级的人拥有不同的公权和私权,其评判根据就是法律人格。始于罗马法的人格理论,最为重要的特征之一便是人本身与人格的分离。也就是说,并非所有自然意义上的人都与法律意义上的人一一对应,自然意义上的人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必须要经过"人格"的过滤与筛选。在罗马法中有三个有关人的用语:"homo"指生物意义上的人(如奴隶属于homo,他们只能作为自由人权利的客体);

  • 标签: 法律人格 古罗马法 法律意义 徐国栋 自然法思想 同态复仇
  • 简介:<正>1998年7月17日,160多个国家的代表在意大利罗马通过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简称"罗马规约"或"规约")。该《规约》于2002年7月1日正式生效。这标志着国际上第一个国际刑事法院的正式成立。国际法学界和国际刑法学界给予该《规约》及国际刑事法院以极高的评价,普遍认为该《规约》是"国际刑法的核心文件","是迈向实质性国际刑法的重要一步。"作为一部国际法中的"刑法典",该规约第120条规定:"不得对本规约做出保留",但是该规定不妨碍一国对某项条款的内容做

  • 标签: 国际刑事法院 国际刑法 战争罪行 危害人类罪 国际人道主义法 咨询意见
  • 简介:罗马人凭借高超的战争技艺开创了属于自己的亚平宁时代,战争意志贯穿帝国历史的全程;罗马法不仅继承了古希腊哲学精神,而且融贯了帝国通过战争而不断扩张的政治意识,也因此而沉寂于帝国战争的挽歌声中。

  • 标签: 罗马帝国 罗马法 战争意志 古希腊哲学
  • 简介:引言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简称《规约》)第30条在国际刑法的发展史上首次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国际犯罪的心理要件作了一般性的规定,然而这一规定自诞生之日起就成为学者批评和争议的中心。[1]对于《罗马规约》第30条关于心理要件的一般规定的理解,特别是对'故意和明知'的措辞的解释,两大法系学者的研究显示了严重的国别倾向,大陆法系背景的学者和英美法系背景的学者存在全然不同的解读。《罗马规约》的起草历史已经表明,其是在两大法系间的争议与妥协中诞生的,这一点

  • 标签: 中的故意 故意明知 约中的
  • 简介:罗马古典法时代的皇帝和法学家在杀奸权的基础上发展出激情杀人制度。它强调被害人之过错,当事人之义愤,限定时空条件和杀害对象,这些都是其合理内核。但是该制度只肯定了作为丈夫的义愤并对其行为予以宽宥,却将女性排除在外。后世的法律在此基础上予以扬弃,并形成了现在的激情杀人制度。

  • 标签: 通奸 激情杀人 义愤 男女平等
  • 简介:罗马法中的胎儿保佐制度开创了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体制,也开创了胎儿扶养制度,但具有歧视母亲的色彩。近现代至少有14部民法典或草案继受了这一制度,但法国和意大利因为这一制度有歧视母亲的特点而废除了它。然而,维持这一制度的民法典证明,它在去掉了歧视母亲的色彩后仍有运用价值。在当代,产生了存在于试管或冰箱中的胎儿,阿根庭已尝试为这样的胎儿指定监护人。在我国,《继承法》赋予胎儿的继承权对于胎儿有"画饼"之嫌,只有承认胎儿保佐制度,才可使这样的"画饼"变成"疗饥之饼",为此,需要考虑以人的制度取代权利能力制度。

  • 标签: 胎儿保佐 有待出生的人 人工辅助生殖 先予执行
  • 简介:为什么英国法律的发展会偏离欧洲大陆?其中,文化倾向、民族性格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对此学术界存在颇大争论。对这些争论的判断,不仅有助于揭开“为什么英国会在其法律发展方面偏离欧洲大陆”一类问题的神秘面纱,而且可以回答诸如文化因素是否有助于决定法律制度的性格等问题。在本文中,作者试图通过考察折射在各自法律方法中的罗马精神和希腊精神的差异以及罗马人和英国人法律方法的比较,解释英国在法律发展方面形成独特模型的原因。并将证明,文化倾向和民族性格在法律发展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 标签: 英国普通法 欧洲大陆法律 罗马精神 希腊精神 文化倾向 民族性格
  • 简介:在过去的二十多年间,罗马尼亚政府对旧的警察体制进行了大规模改造。罗马尼亚政府和警察主管机关对警察培训高度重视,认为搞好警察教育是直接关系到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警察队伍的关键。在警务工作走向国际化的今天,研究审视罗马尼亚警务机制及其职业培训的特点,思考其如何充分激发警员执行任务的积极性与主动性,确保警员提升服务的质量与效率。借鉴现代域外警察培训机制、方法对我国警察培训理论与实战创新有着积极意义。

  • 标签: 罗马尼亚 警察 警务职业培训 教育管理
  • 简介:罗马法包含着有利于商品经济发展的法权关系,因而欧洲近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从罗马法中吸取营养,并以它为蓝本,制定了一系列民法典,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极大地促进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我国正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迈进,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而曾发挥过重大作用的《民法通则》出现了一些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相吻合的规定,因

  • 标签: 罗马法 我国民法 法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 市场经济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 简介:东吴大学法学院是私立教会大学开办的法学院,是民国时期从事法学教育的重要院校之一。东吴大学法学院与民国时期绝大多数院校不同,它进行的是比较法教育;这种比较法教育的核心环节是罗马法课的开设与讲授。比较法教育的宗旨与罗马法课的开讲,与创院元老罗马法学家罗炳吉密切相关。通过对东吴大学法学院罗马法教育的开设原因、讲授内容等方面的考察,从微观层面展示东吴大学法学院的比较法教育。可以发现,它与关注制度、讲授法条以培养法曹为核心目标的大陆式法学教育明显不同;它对法文化因素的关注,对人文精神培养的重视,在当下的法学教育改革中亦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 标签: 近代法学教育 比较法教育 东吴大学法学院 罗马法
  • 简介:梅因及其追随者提出的关于"实体法起源于程序法"的观点不符合十二表法时代及其后的罗马法和诉讼程序的事实。梅因所提若干依据,其真实性值得怀疑。罗马法的"诉"不是实体法的主要来源。

  • 标签: 罗马法 实体法
  • 简介:罗马法学家对要物合同范畴的提炼一方面是以消费借贷为基础的,另一方面是以该范畴与其他合同范畴的不同为依据的。这两个参考因素带给我们这样的理论认知,要物合同的硬核为协议加给托付物。协议是其目的性要素,“给”是其产生根据,“托付物”是其产生背景。正因此,其典型类型是消费借贷、使用借贷、寄托与质押,无名合同不是真正的要物合同。在界定要物合同时,认为以完成其他给付为成立要件的合同也是要物合同是反历史的。

  • 标签: 罗马法 要物合同 无名合同
  • 简介:自公元5世纪到公元10世纪的时间里,罗马法的权威完全失落了。但是,罗马法的实际作用并未完全消亡,法律学习也以辅助的形式在中世纪的学校中延续着。到11世纪末,罗马法"奇迹"般地复兴了,并且逐渐发展为欧洲各民族世俗生活的"共同法"。这种奇迹的背后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12世纪发展起来的经院哲学提出了一种协调上帝意志与世俗理性之关系的自然法学说,从而为包括法学在内的一切世俗科学的发展扫清了障碍。在深受经院哲学影响的前后期注释法学派那里,大量的法律素材经由各种辨证工具的处理或加工正在被赋予日益浓厚的理性色彩——它们为近代真正意义的法律科学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3世纪以后,评注法学的研究逐渐促成了一个以罗马法为主体,并且融合了一些教会法和地方法的欧洲"共同法"体系的形成——它是一座自然法的宝藏,为法学家、法官和律师们提供了取之不尽的法渊、法律技术和几乎一切法律科学的素材。

  • 标签: 中世纪 罗马法 共同法
  • 简介:从中西罗马法著述中可以看出,奴隶是纯粹的权利义务客体,没有任何法律人格,被认为是牲畜般的工具而已.但是,从历史学家的考察结论来看,罗马的奴隶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拥有较大的权利和自由,人身和财产方面皆是如此,其境况要比我们观念中的强得多,甚至有的奴隶的生存状态较之当时的平民自由人还要强.

  • 标签: 古罗马 奴隶 法律人格 社会地位
  • 简介:一、遗产多样化背景下的继承统一认定需求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个人财富的积累不断增多。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民众个体在我国不同行政区域内同时拥有不动产等个人财产的现象日益普遍化。

  • 标签: 证书制度 个人财富 个人财产 不动产登记 被继承人 公证机构
  • 简介:政府采购失信惩戒是近年来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发展而提出的新概念,系指限制失信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在罗马法上,与之相类似的是“丧廉耻”制度,该制度将违反公序良俗的个体之市民权中的公权予以剥夺。虽世殊事异,但“丧廉耻”制度的核心价值依然可与现代法制相兼容,并且与政府采购失信惩戒制度存有共通之处,两者在宗旨、动因、方法、后果等方面具有一致性。以“丧廉耻”制度为鉴,需要从明确商誉权的人格权地位、引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提高信用管理水平、建立失信主体救济机制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失信惩戒制度。

  • 标签: 政府采购 失信惩戒 罗马法 丧廉耻
  • 简介:罗马法中的裁判官法在诸多方面不同于司法解释,但在功能和产生原因上却和司法解释具有很大的相同之处。裁判官法的既有经验有助于理解司法解释的命运。得益于规则供给和需求之间的巨大落差而产生的司法解释,在供给和需求已经基本取得平衡的今天,不再具有产生之时的必要性,司法解释和法律的融合因此应该提上日程。融合的恰当方法,是在法律编纂或者修订时,将合适的司法解释规范包含进法律中,并舍弃不重要的规范。为了确定取舍的具体规范和标准,需要法学界有意识的检讨和整理。《民法总则》扬弃了之前的两部司法解释,但仍有不足之处。《民法总则》的经验教训,应该为民法典分则和其他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过程昕吸取。

  • 标签: 裁判官法 司法解释 罗马法 民法总则
  • 简介:罗马法上的要物合同类型是以古典法时期的界定为模本的。尽管在后古典法时期,在罗马帝国的东部和西部,要物合同类型是不同的,但其界定并未突破前代定制:要物合同以交付物为其理论硬核。中世纪一定时期内的要物合同理论将无名合同也解释为要物合同,这是为了迂回地解决无名合同的拘束力问题。但该理论随后即被抛弃了。现在一些学者认为要物合同的范畴还包括那些“完成其他给付”合同才成立的类型的主张,既没有罗马法的根基,也没有其他更完善的理论依据和任何可以想见的现实依据,应彻底抛弃。我国民事立法应对要物合同的类型及其界定遵循罗马法传统,以交付物为其本质要素,不扩大要物合同的类型。

  • 标签: 要物合同 无名合同 罗马法 类型演进
  • 简介: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只对涉外合同的意思自治作了原则性规定。2007年合同冲突法的司法解释的规则有待修正、补充和完善。2012年年底的司法解释对意思自治规则尽管作了部分补充,但仍有待完善和补充。对比分析现有司法解释和罗马条例Ⅰ,是对我国意思自治规则进行合理解释与补充完善的恰当起点。我国不应承认默示法律选择,不应不加限定地允许当事人进行部分选择。在允许当事人变更选择时,应设置变更选择的限制条件,而且变更选择的时间应恢复到一审开庭之前。当事人可以选择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的法律。我国已借鉴罗马条例Ⅰ处理非国家法或现代商人法的问题,未来司法实务就应贯彻"纳入说"。

  • 标签: 涉外合同 意思自治 罗马条例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