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司法实践中,“手段特别残忍”、“手段极其残忍”频繁在故意杀人案件的裁判文书中出现。“手段特别残忍”作为一个重要的酌定从重处罚因素,影响法官量刑时的死刑裁量。但这种有关犯罪手段严重程度的用语由于没有既定的标准,已经逐渐蜕化为一种格式化的语句表达而出现在判决书的裁判理据部分。结合现有学界观点和司法判决中的相关认定,本文认为,故意杀人罪中的“手段特别残忍”的认定标准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从逻辑上区分判断标准与判断事实。以社会一般观念为判断标准,以行为人在实施杀人犯罪的整个过程中为达到致人死亡的目的,故意追求并大幅度增加了被害人除了死亡之外的其他痛苦的犯罪事实为判断事实基础,进行综合认定。
简介:我国现行的《经济合同法》将违约方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作为合同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与过失都是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一种心理状态.所谓故意,是指当事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不履行合同或合同无效的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所谓过失,是指当事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不履行合同或合同无效的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却轻信这种结果不会发生,以致造成合同的不履行或合同无效.我国刑法和民法在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上,都将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区分为故意与过失.区分故意与过失在刑法上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但在民法中对于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实际意义却存在争议.传统的民法观点认为,在民法上划分故意和过失以及轻过失和重过失,对于确定民事责任的大小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不能因为是过失而行为人就可以少赔或不赔,也不能因为是故意,行为人就要多赔.同样,过失的程度和大小对行为人应否承担的民事责任,也没有任何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