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促进我国烯烃类化工行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政策延续问题明确如下:一、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对外销售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恢复征收消费税。
出版日期
2011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