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当性是政府与社会组织存在和行为运作所依赖的重要资源,而组织的正当性建构也是两类主体需要共同回应的命题。通过公共事务领域的合作治理,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形成了一种正当性“互益”关系,这成为组织正当性建构的重要路径。这种正当性“互益”关系的机理在于,一方面,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事务治理提升了政府治理效能,并增进了公共行政的民主价值,从而实现了对政府正当性的增益;另一方面,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实现了政府向社会组织政治、行政、法律以及社会等多个维度正当性的赋权,是政府对社会组织正当性的增益。同时,当前政府与社会组织间的正当性“互益”关系呈现为一种非对称性的相互依赖格局,因此建立在平等对话基础上的合作是深化两者正当性“互益”关系的重要进路。
简介:我国现行刑法将侵犯廉洁性作为贪贿犯罪的本质特征,延续了两罪同罪同罚的立法传统,深化了对腐败犯罪的认知。将廉洁性作为法益统摄贪贿犯罪,造成法益与构成要件关系的紧张,混淆两罪侵财与渎职的性质,引发罪名体系和定罪量刑标准的结构性矛盾。廉洁性是国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而非规范所保护的对象化客体。现行的相关立法并不具有根据法益安排贪贿犯罪罪名体系的理论自觉。贪污罪和受贿罪具有不同的不法内涵,前者侵犯的是国家法人的财产,本质上是一种个人法益;后者侵犯的则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是一种集体法益。由此可以澄清现有立法和司法的误区,明确贪贿犯罪的立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