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14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可以就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截至2017年3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和浙江、上海、吉林、江苏、广东等省市消协(消委会)分别就“雷沃重工等被告违法、违规生产销售正三轮摩托车案”“强制实名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案”“手机预装软件无法卸载且不告知消费者案”,“违法销售不合格食用盐案”“供用水格式合同(户表用户)违约金过高案”“违法生产、销售病、死猪、采用有毒方式保鲜猪肉案”等提起了六例消费公益诉讼。其中,浙江、上海、吉林、江苏四地消协的诉讼案件均已结案,中消协、广东消委会提起的消费公益诉讼尚在审理中。有关专家就消费公益诉讼问题发表了点评意见。
简介:一、三起案件的简要情况"11.26"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索赔案.1998年11月26日16时30分左右,我局实业公司通勤车行至临平公路198千米+450米处时,与西宁城中区个体运输司机刘××驾驶的汽车相撞,致使我方车辆翻入路边18米深的悬崖,造成车辆被毁,车内8人中,5人死亡、2人重伤、1人轻伤的特大交通事故,后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海东交警支队认定我方无责任.为最大限度地挽回经济损失,由我局与当事人家庭共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索赔诉讼,民事诉讼标的为138万元.该案已于2000年5月31日作出刑事判决,判被告刘××有期徒刑5年6个月,民事部分于1999年9月8日第一次开庭,于2000年3月27日判决,判赔黄化供电局损失费总计293888元,判赔受害人共计赔偿损失359588.85元,至今未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