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本文从情景预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概念出发,分析其特点。将情景预防的理论融入到其中以期减少非法传销行为的目的。只有情景预防与其它措施共同适用,才能从根本上杜绝传销行为的发生,并从情景预防理论出发推导出相应防范措施。【关键词】情景预防非法传销综合治理一、情景预防、传销活动的理论分析《刑法修正案七》将非法传销活动从非法经营罪中单独列举出来,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体现了国家对此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的处罚力度。还公民一良好的社会环境,这一立法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传销行为,但是并没有完全消除。情景预防理念则侧重于在犯罪之前将类似行为消除,做到“防患于未然”。将传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降到最低,因此在当前社会状态下,须综合运用“情景预防—立法规定—法院威慑—司法执行”的防范措施,才能最大程度上减少传销行为,以利于社会的稳定。
简介:基本权利的具体化是一个如何实施基本权利规范的问题,涉及法律的品质、宪法与法律、宪法与公权力的关系。立基于防御品质的早期基本权利具体化是一个法律保留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与基本权利限制同义,意在通过立法划定外部界限明确其内容,其后发展了国家保护义务与重大性理论,行政权与司法权亦负有具体化基本权利的义务。具体化的实质一则在于确定以立法者为优先的所有国家机关之于基本权利的义务;二则在于在形成基本权利内容的同时划定不受公权力支配的核心领域;三则在于使基本权利于具体生活关系中获得内容。广义上的基本权利具体化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基本权利的形成、限制与保护,狭义的基本权利具体化要求普通法律在具体的生活领域与生活关系中形成基本权利的内容。
简介:由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仅仅是一个框架性协定,所以WTO争端解决机构在处理服务贸易争端时还需要对成员方的具体承诺表进行解释来确定争端当事方的具体权利义务。考察以往的WTO服务贸易具体案例,可以从中总结梳理出WTO争端解决机构对具体承诺表的解释方法。正处于审理阶段的中美电子支付服务案,其关键争点即如何解释我国具体承诺表中的银行卡市场开放承诺,运用WTO争端解决机构惯用的解释方法很有可能得出对我国不利的结果。诚然,WTO争端解决机构适用的解释方法已自成一套合理的体系,但该解释方法未对具体承诺表的特性予以充分考量,忽略了成员方做出具体承诺时的真实意图,因此需要探察如何在维也纳公约第31条的解释体系中植入这些因素使其日臻完善。
简介: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概括性条款写入宪法,此举被称为“人权入宪”。我国宪法首次对人权的明确宣示,是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所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执政理念的法典化。从此,人权成为重要的宪法原则,上升为中国人民和国家的意志。“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既规定了实体内容,也对国家提出了义务要求,从而,“人权入宪”成为我国人权制度发展的新的里程碑。“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的确立,对我国的人权立法和完善司法过程中的人权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落实好宪法所确立的人权原则,笔者认为,应当采取以下几点具体措施。
简介:重视人内心的儒家化法律传统,重教化轻报应德主刑辅的法理念,以及重视国家轻视个人的义务本位的法权观,是形成我国刑法主观主义的法律文化根源。现今刑法学界所说的刑法主观主义,是传统刑法文化与主观主义之合体。刑法主观主义在当下体现为对主观罪过过于依赖、对人身危险性过于关注,以及犯罪特殊形态认定中的主观倾向。刑法主观主义对我国刑事法治具有重大危害,它导致定罪量刑随意出入人罪,使得刑事规则主义的生成颇为困难,并且冲淡了客观行为的定型意义,由此出现了一些影响极坏的冤假错案。要想减少并消除刑法主观主义的危害,必须把与中国传统刑法文化相融合的主观主义逐出刑法领域,取而代之的应是刑法客观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