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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英国和香港的仲裁法都为仲裁当事方在获得仲裁裁决后提供了三种类型的救济方式,从而能够以适当的方式对仲裁裁决进行修改、变更、发回重审,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撤销仲裁裁决或宣告仲裁裁决无效。在修改或变更裁决时,相关修改或变更将作为仲裁裁决的一部分而生效。当裁决被法院发回仲裁庭要求重新考虑时,仲裁庭就有责任在一定期限内就所发回的事项作出一个新的裁决。但是,由于在裁决被部分或全部地撤销或者宣告无效时,相关裁决就如同从未作出一样,也就使得原本需要仲裁的纠纷或争议处在待决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双方当事人就需要更进一步的救济方式来继续解决相关纠纷或争议。从英国及香港仲裁法的视角,对质疑仲裁裁决的理由及撤销仲裁裁决后的救济方法加以解读,并尝试就中国法下的相关问题提供立法建议。

  • 标签: 仲裁 质疑 撤销 救济
  • 简介:内容提要:通过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1996至2010年间审理申请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案件所作的563份裁定中66份撤销裁决裁定的实证研究表明,我国1994年《仲裁法》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虽然过于简约,但撤销程序存在的问题更多系源于法律的实施。法官缺乏仲裁法知识以及法律训练不足等因素,也是造成这一现状的重要原因。为规范撤销程序,一方面,仲裁机构及仲裁员应特别注意遵守程序正义的要求,注意保障裁决在法律上的安全性。另一方面,法院应不断改进仲裁观,提高司法能力,善用自由裁量权。

  • 标签: 仲裁裁决 司法监督 撤销仲裁裁决 重新仲裁
  • 简介:我国仲裁法第58条所列的撤销事由应为独立的诉讼标的,而非攻击防御方法。该条第3项宜增加“足以影响裁决结果的”,即须基于其原因的严重性已足以改变裁决之结果,才能提起撤销之诉。撤销事由重叠之合并情形下,判决主文只需告知原告胜诉之结果,毋庸就无理由部分另告知驳回。若非形成仲裁裁决的事实及证据,不构成撤销事由,此乃当事人听审权保障之界限。现行仲裁法未对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的情形加以规定,未来修法中应增加此类情形。对于仲裁裁决撤销后原纷争的解决,不宜采“另行起诉说”,仍可通过重新仲裁解决,且裁决撤销后不适用时效中断。仲裁裁决若系用语不明情形,应采“仲裁员续为处理说”,当事人可请求仲裁庭就裁决书的特定部分作成改正或解释。仲裁裁决若出现漏裁事项,在严重影响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关系、可能改变原有裁决结果时才有必要撤销该瑕疵仲裁裁决

  • 标签: 瑕疵仲裁裁决 撤销仲裁裁决之诉 撤销事由 仲裁法修法
  • 简介:基于种种原因,仲裁裁决(以下简称裁决)不可避免地在程序和实体上可能出现错误。对于可能出现错误的裁决,因仲裁机构的特点,它本身没有纠正错误的机制和程序。但若对错误的裁决没有纠正的途径和程序,这对权利的制约、仲裁的生命力、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公正维护等都是不利的。因此,国际上无一例外都有通过法院一定程序对可能出现的错误裁决进行司法救济的制度和程序。它包括对错误裁决的不予执行程序(以下简称不予执行程序)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以下简称撤销程序)。

  • 标签: 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 当事人合法权益 执行程序 仲裁机构 纠正错误
  • 简介:中国A公司、中国C公司申请撤销(2002)贸仲裁字第0095号仲裁裁决案主要涉及仲裁协议当事人的界定和放弃仲裁管辖权异议的认定。通过对中国法院处理涉外仲裁裁决案的分析和探讨,从中显现出中国现行仲裁立法的不足和法院对仲裁中的某些问题把握不准。因此,包括中国涉外仲裁裁决撤销制度在内的许多问题的完善,需要有关部门及时修订中国仲裁法制,全面树立法院支持仲裁的理念。

  • 标签: 实例分析 涉外裁决撤销案 涉外裁决撤销的完善
  • 简介:一、立法背景与问题的提出1994年《仲裁法》颁布之前,我国已有14个法律、82个行政法规和190个地方法规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等问题作了不同程度的规定,但对当事人是否有权申请撤销裁决以及撤销裁决的情形和撤销裁决的程序等问题基本没有涉及。①仲裁裁决救济的办法主要是法院在执行阶段对裁决予以审查,对违法的仲裁裁决不予执行。②《仲裁法》实施后,除了仍然保留上述不予执行裁决程序之外,还增加了撤销裁决程序。

  • 标签: 涉外仲裁裁决 《仲裁法》 不予执行 撤销裁决程序 裁决程序 仲裁程序
  • 简介:由于仲裁实行的是一裁终局,当事人可依裁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时仲裁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遭到侵害,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保护依据,所以有必要构建仲裁裁决案外人撤销之诉。具体措施是:在仲裁裁决确实存在错误的情况下,在案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裁决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 标签: 仲裁 案外人 撤销之诉
  • 简介: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程序,是各国目前普遍采用的司法监督手段.针对国际商事仲裁界关于该制度的存废探讨,笔者在肯定了撤销程序的存在具有合理性的基础上,明确指出我们应当关注其双重制约因素,在不破坏仲裁解决纠纷的前提下,实行必要的司法监督.

  • 标签: 国际商事仲裁 撤销程序 制约
  • 简介:我国现行法律中的仲裁裁决效力阻却制度包括撤销仲裁裁决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两种具体方式。由于这两个程序分别规定在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中,内容上存在交叉,导致这两种方式在运行过程中,常常出现矛盾和冲突,本文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申请不予执行又达成执行和解的仲裁裁决能否申请撤销问题入手,分析仲裁裁决效力阻却的两种方式之间在审查范围、管辖权、审理期限、法律效力等方面的冲突矛盾,并提出将司法审查仅限于程序审查及公共秩序保留,取消不予执行程序的立法建议。

  • 标签: 仲裁裁决 效力阻却 司法审查 不予执行
  • 简介:撤销裁决的理由以及理由的成立与否,直接关系到裁决的有效与否,进而影响到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能否实现。因此,研究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理由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结合1958年《纽约公约》和1980年《示范法》以及商事仲裁制度发达国家的立法规定及实践做法,从比较法的角度对裁决本身的问题、仲裁管辖权问题、仲裁程序性缺陷、争议事项不具有可仲裁性以及裁决违反公共秩序等五大类撤销裁决的理由作一探讨,并对它们各自的发展趋势作一分析。

  • 标签: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 撤销理由 发展趋势 仲裁庭 仲裁管辖权 仲裁程序
  • 简介:撒销仲裁裁决是指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情况的仲裁裁决,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行为。我国《仲裁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仲裁的监督方式.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予执行,二是撤销裁决。该法设置这一双重监督方式的本意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仲裁工作中的失误。但由于我国《仲裁法》本身所存在的缺陷以及一些法院在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工作中的失误得不到监督和纠正,

  • 标签: 仲裁裁决 人民法院 《仲裁法》 补救 监督方式 不予执行
  • 简介:在晚近三十年的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被仲裁撤销仲裁裁决在他国获得承认与执行的案例屡次出现。以Hilmarton案、Putrabali案等为代表,法国法院的实践最具代表性。这种司法态度持续地引起了人们的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承认与执行被撤销裁决的自由裁量权是否存在?对此,从裁决撤销制度的意义以及《纽约公约》相关条款的解读出发,可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结合《纽约公约》的立法宗旨以及当代国际仲裁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对于这一问题,宜采取积极的现实主义态度:回答应为肯定,操作则当谨慎。目前中国法院尚未面临相关类似案件。中国加入《纽约公约》时即已表明,被执行人证明裁决存在已被仲裁撤销的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拒绝承认及执行。中国未来有必要明确:仲裁地法院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所确立的国际通行标准撤销仲裁裁决,中国法院才应当拒绝承认及执行,否则,中国法院将保留承认与执行被撤销仲裁裁决的自由裁量权。

  • 标签: 国际商事仲裁 撤销裁决 承认与执行 《纽约公约》
  • 简介:在实践中,仲裁裁决侵害案外人利益的情形时有发生、形式多样,而现行法并不能为仲裁裁决案外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济。通过对比分析,在既有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基础上,构建案外第三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制度较为可行。为此,需要进一步明确该撤销之诉的适格当事人、撤销之诉的客体范围以及程序的选择适用等问题。

  • 标签: 仲裁裁决 仲裁案外人 撤销仲裁裁决之诉
  • 简介:《纽约公约》"更优权利条款"使得一些被仲裁地法院或仲裁依据的法律所属国法院撤销裁决有可能得到《纽约公约》缔约国的承认与执行,从而与传统的仲裁裁决撤销的对世效力产生冲突.根据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效力问题的探讨,以及对《纽约公约》的立法目的的分析,本文认为对《纽约公约》的"更优权利条款"的适用有必要加以限制.

  • 标签: 国际商事仲裁 《纽约公约》 “更优权利条款”
  • 简介:关于裁决撤销程序的几个问题●赵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确立了仲裁裁决撤销制度。①本文在简要介绍该制度之后,重点结合中国涉外仲裁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谈几点粗浅的看法。一、《仲裁法》关于撤销程序的主要规定《仲裁法》有7个条款涉及撤销程序,其主要内容为:1...

  • 标签: 重新仲裁 撤销程序 国内仲裁裁决 撤销仲裁裁决 仲裁庭 当事人
  • 简介:美国《联邦仲裁法案》授权地区法院仅可以依据某些具体规定的情形撤销仲裁裁决,这些情形指仲裁员有偏袒、贿赂或欺诈情形,或程序缺乏基本的公正性。

  • 标签: 仲裁裁决 法院 仲裁员 仲裁法 撤销 贿赂
  • 简介:中国国际法学会组织撰写的《南海仲裁裁决之批判》,代表了中国国际法学界对裁决的普遍看法。仲裁庭罔顾菲律宾诉求的实质是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和中沙群岛黄岩岛的领土问题并构成中菲海洋划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程序上对明显不属于有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解释或适用以及被中国声明排除的事项越权管辖和裁判。在实体问题上,错误认定《公约》取代一般国际法中的历史性权利,错误定性和否定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无视南沙群岛和中沙群岛作为大陆国家远海群岛的整体性,错误分割处置作为群岛组成部分的有关海洋地物的法律地位及其海洋权利;错误解释和适用《公约》岛屿制度和低潮高地制度;基于错误前提否定中国在南海相关活动的合法性。

  • 标签: 南海仲裁案裁决之批判 南海仲裁案 管辖权 历史性权利 远海群岛
  • 简介:我国立法未确立“明显不公”为仲裁裁决的审查标准,更未规定“明显不公”的判定规则和对作出明显不公仲裁员的追责制度。然而,通过查阅到的我国诸多法院对仲裁裁决作出的裁定书可以发现,“明显不公”这一词汇被司法实践广泛使用,但由于没有相关立法规定可供遵守和参照,我国审判人员在对仲裁裁决“明显不公”的判定过程中乱象丛生:或裁判结果相同,审查范围不同,或申请理由相同,裁判结果不同,或裁判结果相同,判定依据不同,亦或是审查重点相同,依据位阶不同。这极大阻挠了法院审理秩序,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为了破解困局,理顺“明显不公”的司法判定,笔者深入研习域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制度运行现状,拟在合理确定“明显不公”适用范围的前提下,将“理性人”规则、仲裁员强制性披露义务规则和仲裁员追责规则引入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以期构建完善的仲裁裁决“明显不公”判定体系。

  • 标签: 仲裁裁决 司法判定 立法规定 裁判结果 司法实践 审查范围
  • 简介:您好!我单位员工赵某和单位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4年6月到期,今年十一放假时,赵某于10月18日才回公司上班,超过假期10天,属无故旷工。根据我公司“无故旷工满10天应予除名以及对旷工职工处以标准工资20%罚款”的规定,经公司经理同意后,我们对赵某正式作出除名和罚款决定。赵某不服,已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请问仲裁委会作出怎样的裁决?

  • 标签: 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除名 罚款 上班 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