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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为实现男女间真正的平等,公共政策的制定应当具有社会视角.社会理论认为:男女之间的差异是在"社会文化中形成的",是"社会体制习俗"把人组织到规范好的"男性""女性"的活动中所产生的结果,而不是因为男女的生理特征而自然产生的.其分析方法要求考察女性与男性面对的不同的社会现实、生活期望、经济环境等因素,分析社会公共政策对女性和男性的不同影响,尤其是可能给女性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而修改社会公共政策,以期消除男女之间的实际不平等.我国2001年修订后的仍坚持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规定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中享有平等的权利.但以社会平等理论来分析审视现行婚姻法,其结婚、夫妻关系、亲子关系、离婚等具体制度中,某些规定仍缺乏性别意识,并不能真正使女性获得与男性完全平等的法律保护,特建议从社会平等的角度对立法加以完善.

  • 标签: 《婚姻法》 社会公共政策 平等 离婚 立法完善 法律保护
  • 简介:性别等级是在人类社会进化的过程中,主要由男权文化不断解释与不断塑造的结果,社会这一概念是探求这一原因最好的分析工具。原初社会“男耕女织”的性别分工成为家庭关系与公共关系的分野。在公共关系中,男人在自利心的驱使下渐生平等的要求,并在平等诉求下形成法律;而在家庭关系中因为亲情而使平等与公正成为多余。由于女性并未参与公共关系中的法律建设,致使性别平等既不能在公共领域中得以表达,也不能在家庭关系中得以体现。最终,法律认同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划分,并在这一基础上建构起了性别等级的社会模式。而代表男权文化的法律理论也极尽“科学”之能,不断地掩盖和强化性别社会化的实质,尤以社会契约论为最。社会契约论以法律为公民同意之结果而使法律披上了公正的面纱,却因为无视女性没有成为契约主体的事实而沦为掩盖社会的帮凶。即便是罗尔斯的“无知之幕”理论也因为无法排除性别的先天知晓而成为法律平等与公正的神话。虽然,实证主义法学与自然法学在许多理论问题上存在着针锋相对的观点,但在制造并掩盖社会上也成了同盟军。法律与法律理论的紧密联系与有机配合终于迫使社会及其等级模式在法律中立的旗帜下不断地得以演绎、建构和强化。

  • 标签: 法律理论 公正 法律平等 社会契约论 社会性别 自然法学
  • 简介:法律以人的社会为基本预设,这意味着法律调整的是人的涉他行为,其调整对象多为互不相识的“陌生人”。法律起源、法律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等方面,无不涉及人的社会的基本假定。当然,人的社会与人的自然性又是一对永远无法和解的矛盾,在强调人的社会的同时,法律也应当为人的自然性的保存留有余地。

  • 标签: 法律 人的社会性 人的自然性
  • 简介:刑法没有对黑社会质组织作界定,司法缺乏认定黑社会质组织的实质标准,导致黑社会质组织犯罪认定的疑难。为此,应将非法控制作为黑社会质组织的核心特征,黑社会质组织的其他三个特征围绕着非法控制特征证成黑社会质组织犯罪。黑社会质组织对内采用非法手段控制成员形成稳定的组织结构,对外针对不特定的人或多数的人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控制一定的区域或行业获取经济利益。

  • 标签: 黑社会性质组织 司法认定疑难 非法控制 认定标准
  • 简介:摘要:企业最基本的产品法律义务是生产或销售合格的产品,产品责任是保障这一基本法律义务得以实现的制度设计。随着企业在社会活动中地位的扩张,产品责任除了传统理论认定的民事责任性质外,还应具有“社会责任”的属性,因为企业承担的产品法律义务更多的是对消费者群体的义务,往往不是仅仅针对个别消费者。通过对企业“私性”和“社会”的分析,对产品责任的进行了“社会”理论基础探讨与实证研究,为我国产品责任提出了法律制度层面的一些完善建议。

  • 标签: 产品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 消费者群体
  • 简介:并列罪名与选择罪名的刑法意义迥然不同。包庇黑社会质组织罪与纵容黑社会质组织罪在犯罪构成上的显著差异从根本上决定了这两个犯罪不可能是选择罪名关系;实践中,无论是先包庇后纵容的情形,还是先纵容后包庇的情形,都不具有选择罪名所要求的客观的承继关系,从而验证了该二罪不是选择罪名,而应该是并列罪名。作为并列罪名,当行为人的行为事实触犯该二罪时,应分别定罪,并且数罪并罚,而不能按照选择罪名作为一罪来处理。

  • 标签: 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犯罪构成要件 选择罪名 并列罪名
  • 简介:社会制裁”的概念,是基于目前以刑罚为中心的法律制裁体系尚不完善的现实问题而提出的,是理解社会权力对国家权力“补白”作用的一个关键.日本学者佐伯仁志提出的“社会制裁”概念,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以往规范法学在制裁体系研究上的窠臼,但按照规范载体性质对制裁种类进行界定和区分,也存在一定不足.相比之下,以制裁权力性质作为界定标准,更符合本土法治现实.同时,在当前制裁手段和制裁主体复杂多元、法律制裁与非法律制裁共存而缺乏有机衔接的法治背景下,由于社会制裁在制裁对象、主体和形式上相对于法律制裁的一系

  • 标签: 内涵证 制裁概念 外惩戒
  • 简介:一佛山市辖四市二区(南海、顺德、三水、高明、城区、石湾区)地处珠江三角洲腹地,靠近港澳,毗邻广州,水陆交通发达。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很快,1987年工农业总产值已提前实现翻两番,1993年工农业总产值达到759亿元,是广东省商品经济发展最快的地区之一,广东的“四小虎”,佛山现有“两虎”(南海、顺德)。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佛山市的社会治安亦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其中尤以带黑社会质团伙犯罪为最突出、最猖撅,已成为危害佛山社会治安稳定、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经济顺利发展的严重问题。

  • 标签: 有组织犯罪 团伙犯罪 黑社会性质 佛山地区 犯罪团伙 佛山市
  • 简介:性别生而有之,且是表明自然人身份的基本要素,就法理而言,自然人享有变性权,然而性别改变会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对变性人性别的确认,我国目前是生理学方法,而生理学方法与户籍登记法相结合是确认变性人性别的科学方法。

  • 标签: 性别 变性 变性权 法律规制
  • 简介:性别失衡已成为我国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性别失衡表现为人口不安全或人口自身状态恶化等危机的出现.而人口安全则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形成性别失衡的原因复杂多样,其中深层原因是父系继承和女儿外嫁的隐性制度,根本原因是重男轻女。生男偏好的传统文化伦理因素,直接原因是产前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段的滥用。如果不及时预防和有效遏止,它引发未来的男性婚姻挤压和女性严重短缺等诸多社会矛盾,可能造成社会不稳定甚至动乱及危害国家人口安全等严重后果。对此,我们须通过多途径多手段提前干预和规制,如完善有关立法现有责任主体和相关责任追究制度、宣传倡导新型科学的生育文化、构建人口安全预警系统等,努力降低未来出生人口性别比和缓解我国男性婚姻挤压的矛盾。

  • 标签: 性别失衡 出生性别比 缺失的女性 婚姻挤压 法理思考
  • 简介:随着社会经济和医疗技术的飞速发展,性别变更医疗行为一方面给予了个人选择自己性别的权利的可能,另一方面也给社会带来了诸如性别证明、婚姻、亲属关系、就业、社会福利等一系列法律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对变性手术实施的对象、法律条件、法律程序等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如何让“变性”、法律、社会三者相互协调,既保证公民选择自己性别的权利,又保障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以达到个人与社会的双赢,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我国可以借鉴在考察外国相关立法,从性别变更医疗行为的范围、条件和程序诸方面进行规范。

  • 标签: 性别变更医疗行为 变性人 立法 法律思考
  • 简介:劳动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已为各国宪法和法律所确认。性别平等是劳动权保护实践中的重要原则之一,落实此项原则需要尊重性别差异、反对性别歧视和宽容倾斜保护。理念引导是促进劳动权保护中性别平等的基础性因素,应当突出国家的义务、社会的责任和个体的追求。制度建构是促进劳动权保护中性别平等的关键性因素,需要进行集中专门立法、修改完善相关法律、设立专门监督机构和引入性别预算机制。

  • 标签: 性别 性别平等 劳动权
  • 简介:立法的好坏与立法技术运用的巧拙紧密联系,性别立法技术影响着性别法规范的好坏。以我国传统性别为例,理学思想指导下的宋、明、清立法者继续从纲常礼教下形成的性别差等立法原则出发,使传统中国性别立法在结构技术和表述技术上不断发展完善。但是,理学思想的僵化也导致立法技术应用目标的转变,即由注重家庭、生活性别关系调控转为通过礼教性别差等观念的强力维护达到加强专制统治的法律效果,使传统中国的性别立法观念与技术与两性平等越走越远。

  • 标签: 宋明理学 性别立法观念 性别差等技术
  • 简介:社会权是社会法的本位,是社会成员对其所在社会所享有的基本权利。社会权的产生是基本权利发展的必然产物。社会权的根据在人类本身,即人是一种“类存在物”。社会权具有社会,本质上是人权的具体化。社会权的主体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社会权通过政府干预,社会成员的互助才能实现。

  • 标签: 社会法 社会权 人权
  • 简介:内容提要:塞门亚事件引起的性别法律问题主要是阴阳人是否有权平等参与体育活动、如何保证其公平竞争等问题。本文从国际人权法、宪法和反歧视法等不同层面论证阴阳人平等参与体育运动的合法性,通过总结“竞争优势”的认定方法和性别检测结果的运用规则来保障公平竞争,主张围绕“平等、反歧视和公平竞争”的体育法基本原则,结合现有法律体系中的规则和程序,以形成对性别少数人(阴阳人)多层次、多维度的有效保障。

  • 标签: 塞门亚 性别检测 竞争优势 公平竞争 参赛资格
  • 简介:在权利产生、存在与发展的动态过程中,权利的实现能吸纳或者消解相当一部分社会冲突,促成一系列社会合作,使社会秩序得以形成、维系并协调发展。社会冲突在伸张主体利益的同时,有利于提升权利意识;其在重划利益格局的同时,有利于创设新的权利规范。社会合作所具有的消除社会冲突、促进社会有序的功能为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性,安全、和平、有序的社会状态有利于权利的实现。而且,社会合作为权利的实现增加了有效性。在社会合作中,行为规则的确立和行为理性的运用使行为结果具有可预测性,从而降低了行为成本,增加了权利实现的顺畅性和有效性。

  • 标签: 权利冲突 社会冲突 社会合作 权利实现
  • 简介:近段时间以来,随着一批古代文书资料的发现,关于中国古代社会的定性出现了一些新说法。一个全新又富有挑战性的中国形象在一些学者的笔端见诸于世,让世人产生了与旧有的刻板而又脸谱化的中国形象所不同的新感受。而塑造这些新形象的过程中产生了一些新的概念,这些概念的运用是否准确,值得进一步探究。这个过程中,徽州、徽学因为徽州文书的发掘而受到广泛关注,关于明清徽州社会的定性也就有了不同的说法.

  • 标签: 徽州文书 契约社会 明清 中国形象 日记 古代社会
  • 简介:十七大报告中除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之外,还有一个社会建设,在社会建设后面有个任务就是要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并把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放在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这一节里面。我体会社会体制改革应该是指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改善民生。但是我认为这还不够,社会体制的范围应该更广泛一些,相对于国家的体制来说,其不应该依附于国家的体制,应该有它的独立自主的自治的地位。

  • 标签: 社会 社会权力 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