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随着社会的复杂多变,利益的错综复杂,雇佣关系已经发展至刑事犯罪领域,权力的角逐,利益的驱使,雇佣犯罪已经是刑事犯罪中不容小觑的特殊形态。而在雇佣犯罪中,“雇凶杀人”又是比较典型的一类。当前我国刑法以及现有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对雇佣犯罪作出具体的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用共同犯罪的理论来处理雇佣犯罪,并且有部分学者甚至将雇佣犯罪等同于教唆犯罪。但是面对表现方式日趋复杂的“雇凶杀人”案件,简单的归纳和定性往往是不全面的,不能完全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有失刑法的公平、公正。因此,此类案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认定问题在刑法理论界众说纷纭,没有一个定论。在不纯粹的雇凶杀人案件中,参照以前的案例,法院的判决中并未严格区分雇主与受雇人的责任大小,而是将雇主与受雇人的刑事责任等同对待,这样做容易违背刑法的公平原则。因此我们应该在现有的理论基础上,首先对“雇凶杀人”案件中雇主和受雇者得的刑事责任的轻重进行比较,从而作出判断,才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简介:【摘要】在我国的刑法术语中,司法逻辑本质上是对罪犯定罪量刑的认知思维,并且是“刑法是司法”命题中所包含的实体性的实践逻辑。在我国现阶段,法律法规是对罪犯进行量刑的重要标准,而刑罚则是对罪犯的犯罪事实实施的惩罚措施,要想实现刑法的解释,则必须要回到司法的过程中来,司法与刑法是国家为了保护人民安全的重要手段,笔者则就司法逻辑兼及刑法教学如何适应司法实践进行浅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