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肩负着年金保值增值的重任,而其内控机制是从根本上防范和控制投资管理风险、确保企业年金安全和收益的重要举措。从理论基础与现实需要的分析入手,探讨构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内控机制的可行措施。
简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投资管理地位已经确立,那么它就与其投资管理人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根据博弈论可知,若企业家只是重视短期利益,不注重其自身的声誉,在短期内可能获得最大化利润,而从中长期看来却不能。若建立有效的投资管理人声誉机制,则可以解决投资管理人个人收益函数与全国社保基金会的利益函数不一致性的问题。在Meyer和Vickers所建立的声誉机制模型的基础上,把声誉机制引入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的个人账户投资领域,进一步研究其对我国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建立了基金投资管理人声誉机制模型,说明了声誉机制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在激励投资管理人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并为更好地发挥该机制作用提出了几点建议。
简介:我国的《企业破产法》中并没有就破产管理人的民事地位给出明晰的指引,继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中也没有就其诉讼地位表明态度,这导致社会公众、涉诉企业,甚至部分司法人员就以上问题产生认识和理解上的分歧。清算期间,债务人的法律人格的降格,会阻遏其在诉讼中充当诉讼主体。为了破产关系中多方主体利益的均衡实现,破产管理人并不能代表任意一方的利益。概括性的管理权及管理过程塑造了破产管理人在清算期间自身的诉的利益,此成为破产管理人是诉讼担当人的学理解释。破产管理人拥有诉讼实施权是诉讼担当制度的诉讼法基础。诉的利益与诉讼实施权的双重表述提示了破产管理人应然的诉讼主体地位——诉讼担当人。
简介:供需关系的调整、产品类别的日新月异,使得企业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动荡不安、诸多企业在资不抵债的情形下,纷纷申请企业破产。破产企业是市场经济的必然孳息,不可全然说其全然是黑色产物,也应看到其光亮一面。企业破产制度是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的同时,也进一步提高了同类型企业的社会竞争力。通览整个破产制度,重点应突出破产管理人。毕竟一个优良的制度体系也需要好的操盘手来实施。破产管理人制度决定着破产程序能否合法、有序、公正、高效地进行,确保破产程序实现全体债权人利益最大限度的获偿。文章在通过阐述分析破产管理人制度基础理论,重点分析目前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
简介:摘要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个人及家庭拥有越来越多的财产,而这些财产的形式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有更多样的形态。在此背景下,对于遗产的继承也就需要更多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去处理。我国《民法典》也是顺应这种历史发展趋势,在法典中首次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意味着在《民法典》生效后继承都应该有遗产管理人的存在。但同时也会发现遗产管理人的产生在《民法典》中的规定较为笼统,并未对于实务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更明确的规定,本文将通过对遗产管理人的产生问题进行讨论,旨在更明晰遗产管理人的产生及资格问题。
简介:摘要:[目的/意义]私募股权基金从美国引入中国后,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资本市场发展迅速。而实践中近期出现私募股权基金爆雷和处罚的新闻,揭示了基金管理人道德风险是私募股权基金本土化发展的重大隐患。如何规范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厘清其义务,成为法学界经久不衰的热门议题。相关的文献也应进行新的更新和梳理成为综述,有利于规划私募股权基金未来的研究。[方法/过程]梳理国内外不同学者观点,发现他们的理论基础可分为“契约理论”、“信号理论”以及“信义义务理论”三类,相对应“内部治理方向”再到“市场治理方向”。[结果/结论]文章认为在私募股权基金领域,针对管理人这类具有专业性的信义义务主体、行为以及救济方面都需要进一步科学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