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可认定为工伤”作了更明晰的规定:一、要以上下班为目的;二、要看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三、要看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新规一出,立刻引起了社会热议:下班去父母家算是合理路线吗?为了避开堵车时段延迟下班算是合理时间吗?下班顺便逛超市算是“以上下班为目的”吗?随着越来越多特例的出现,工伤认定的标准也越发人性化。为此,本刊记者专门收集了《条例》出台后全国各地法院判决的一些案例,并采访了几起有代表性案件的当事人和经办法官,为您梳理在上下班途中,到底哪种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哪种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
简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的工伤事故,受害的劳动者只能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而对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工伤事故,受害的劳动者既能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又能向第三人主张民事赔偿。这种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的衔接模式不能体现平等对待每一位劳动者。我国新的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先行支付及追偿权为协调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的衔接提供了借鉴。在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的衔接上,采用"补充模式"可以避免受工伤事故伤害的劳动者获得额外的利益,同时应全面规定工伤保险的先行支付义务及对工伤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的追偿权,这样可以使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使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能获得标准统一的赔偿或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