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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或因顾虑重重丧失维权时机,或因对法律茫然无知而乱闯乱告,跑得身心俱疲,该赔的却没得到。那么,工伤事故发生后如何维权才能少走弯路呢?主动搜集证据最重要【案例】:胡荫到装潢公司做木工,下班途中骑摩托回家被货车撞倒,驾驶员逃逸。交警认定货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听人说,公司曾给下班途中出事员工按工伤赔偿6万元后,胡荫便要求装潢公司给予赔偿。与装潢公司经过近1年的纠缠后,经人提醒才提出认定工伤,但时间久远,与其一起工作过的人都已离开了公司,胡荫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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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就广大职工群众关心的话题,本期特别邀请了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障处处长陈国强同志专门就《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有关问题作详细解读。

  • 标签: 《工伤保险条例》 中国 劳动保障 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 抚恤金
  • 简介:读者:兵团工伤5至10级或未达伤残等级的职工复查鉴定后伤残等级达1至4级的,伤残津贴该如何核定?编辑部:5至10级或未达到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复查鉴定后伤残等级达到1至4级的,伤残津贴以本人最后复查鉴定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作为本人工资进行核定。

  • 标签: 工伤职工 伤残津贴 核定 兵团 缴费工资基数 伤残等级
  •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可认定工伤”作了更明晰的规定:一、要以上下班为目的;二、要看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三、要看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新规一出,立刻引起了社会热议:下班去父母家算是合理路线吗?为了避开堵车时段延迟下班算是合理时间吗?下班顺便逛超市算是“以上下班为目的”吗?随着越来越多特例的出现,工伤认定的标准也越发人性化。为此,本刊记者专门收集了《条例》出台后全国各地法院判决的一些案例,并采访了几起有代表性案件的当事人和经办法官,为您梳理在上下班途中,到底哪种情况可以认定工伤。哪种情况不能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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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重庆市工伤保险工作是90年代初开始的,当时在部分区县开始了建立社会化服务管理,实现实会互助共挤的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探索。19个区县(市)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初步建立了工作保险制度。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围绕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

  • 标签: 工伤保险制度 重庆市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工伤保险条例》 90年代 保险工作
  • 简介:一、案情2009年3月许某到绍兴县某纺织公司上班,从事机修工作,月工资3500元,2009年5月,许某在维修机器时发生工伤,致使右手臂整个毁损。2009年7月,许某被认定工伤,2009年9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许某伤残等级为三级伤残,护理等级为C级,可以安装假肢。

  • 标签: 工伤保险 赔偿责任 2009年 鉴定委员会 伤残等级 劳动能力
  • 简介:一位出租车司机在出车过程中,被劫身亡。劳动部门不给确认工伤,理由是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不具有劳动关系。老父亲怎么也想不通,他的儿子身上还带着出租车公司发的工作证,怎么就和公司没有劳动关系呢?于是,他将广州市劳动局告上法庭,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其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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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在社会保险各项目中,工伤保险虽然显得弱小,但它在工业化社会中对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以及工伤职工的生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这一制度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有设立,只是制度的设计各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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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职工因工作受伤在医疗和休养期内依法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既是工伤职工的正当权利,又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 标签: 《工伤保险条例》 职工 工资 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 国务院
  • 简介:摘要本文以站在施工单位角度,在依法依规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损失的目标下,通过对工程项目工伤事故发生前和发生后两个时间段施工单位如何应对工伤事故索赔进行了探讨,对施工项目管理具有借鉴意义。

  • 标签: 工伤事故 保险 索赔 应对
  • 简介:有当事人咨询,她爷爷因工负伤卧床,原来由父亲护理爷爷,爷爷的单位按爸爸的工资标准给护理费,可从2004年起单位只按爷爷的工资一半给护理费,当事人问这样合法么?黄律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 标签: 生活护理 当事人 工伤保险条例 保险基金 伤残等级 鉴定委员会
  • 简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的工伤事故,受害的劳动者只能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而对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工伤事故,受害的劳动者既能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又能向第三人主张民事赔偿。这种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的衔接模式不能体现平等对待每一位劳动者。我国新的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先行支付及追偿权为协调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的衔接提供了借鉴。在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的衔接上,采用"补充模式"可以避免受工伤事故伤害的劳动者获得额外的利益,同时应全面规定工伤保险的先行支付义务及对工伤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的追偿权,这样可以使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使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能获得标准统一的赔偿或补偿。

  • 标签: 工伤 工伤保险 民事赔偿 衔接
  • 简介:自雇佣关系产生以来,雇工即劳动者就处于弱势地位.当劳动者发生工伤时,其弱势地位则显得愈加明显,也更加刺眼.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意味着通过社会保险的方式,将职工工伤风险分散化.当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相关工伤待遇则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相反,则由用人单位支付,这一制度使得工伤待遇的追偿路径形成了"双轨制",不便于劳动者要求工伤待遇,更容易造成社会混乱.而根据国家责任原理,需要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分离,将原来的"三角关系"转化为两种"对象关系",即国家作为工伤待遇的责任主体,直接与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联系.

  • 标签: 工伤待遇 先行支付 国家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
  • 简介:颁布和实施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也是我国社会保险法制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的一个重要标志.新的扩大了工伤保险制度的主体适用范围和事故范围;工伤认定程序更为规范化、合理化;理顺了工伤保险关系,划分了工伤保险责任;有利于促进企业安全管理和安全文化理念的形成;有利于我国应对国际新形势;但也存在的一些局限性,如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还应当继续扩大;没有明确工伤保险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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