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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目的】松墨天牛是松树的重要蛀干害虫,也是林业重大外来人侵种松材线虫的媒介昆虫。虽然松墨天牛和松材线虫互作的化学生态和分子进化机制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但miRNA等表观遗传因子在天牛一线虫互作中的作用未见报道。【方法】使用illuminaHiSeq2000平台进行miRNA高通量测序,得到4个携带线虫的天牛miRNA库和4个未携带线虫的天牛miRNA库。此外,对鉴定出的miRNA进行了差异表达分析,并对这些miRNA的靶基因进行了GO注释和KEGG通路富集分析。【结果】在携带线虫的天牛表皮、脂肪体、中肠和气管样本中分别鉴定出780、802、617和762个miRNA;在未携带松材线虫的天牛的不同组织样本中分别鉴定出784、723、713和837个miRNA。在携带松材线虫的松墨天牛中,某些已知miRNA表达量会显著升高,如miR-14、miR279和miR-312等。差异表达miRNA的功能大多指向代谢、免疫等方面。【结论】miRNA在松墨天牛和松材线虫互作中起着重要的调控作用。

  • 标签: 松墨天牛 松材线虫 共生互作 M iRN A
  • 简介:摘要通过术前、术中、术后的护理干预,消除了受术的不良情绪进而配合手术,使手术顺利进行并取得多方的满意。

  • 标签: 护理干预 不良情绪 顺利手术
  • 简介:摘要目的分析综合医院心理门诊咨询心理水平的相关因素,以期为心理干预提供参考。方法选取2015年2月—2018年2月我院心理门诊150例心理咨询为研究对象,采用心理健康测查量表(PHI)测定患者的心理状态,并对调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结果咨询中学生群体躯体化方面显著高于非学生群体,非学生群体脱离现实和兴奋状态方面显著高于学生群体,差异有统计学差(P<0.01),躯体化与患者年龄、教育程度及婚姻状况有明显相关性(P<0.01);焦虑与性别、教育程度有明显相关性(P<0.01);抑郁与年龄及教育程度有明显相关性(P<0.01);病态人格、兴奋状态与性别、年龄、教育程度及婚姻状况均有明显相关性(P<0.01);疑心与教育程度有明显相关性(P<0.01);脱离现实与年龄、教育程度及婚姻状况有明显相关性(P<0.01)。结论综合医院心理门诊咨询的心理水平与患者的性别、年龄、教育程度及婚姻状况有关。

  • 标签: 心理门诊 PHI 心理水平 相关因素
  • 简介:目的:通过分析经外周静脉置入中心静脉导管(PICC)护理门诊建立3年来接受通过PICC导管化疗的乳腺癌患者的满意度及非计划拔管率的变化,探讨PICC门诊建立的意义.方法:对PICC门诊建立后,对乳腺癌化疗间歇期在或不在我院PICC门诊换药的患者进行问卷调查,对各种原因的非计划内拔管进行分析.结果:PICC门诊解决了乳腺癌患者化疗间隙期的导管维护问题,提高了患者对静脉输液治疗的满意度,减少了非计划内拔管的概率,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结论:使乳腺癌化疗间隙期PICC带管患者得到更加合理,更加人性化的专科护理,使PICC置管护理服务程序化、规范化,与国际输液理念接轨.

  • 标签: PICC 护理门诊 非计划内拔管 乳腺癌
  • 简介:摘要目的研究并分析外周置入中心静脉导管门诊换药常见的并发症以及科学的护理对策,以降低患者的并发症发生率,提高临床护理质量。方法我院2011年5月1日-2013年4月1日期间共收治外周置入中心静脉导管门诊换药患者148例,对本组患者的临床资料、并发症发生情况以及护理对策进行系统的回顾性分析。结果本组外周置入中心静脉导管门诊患者常见并发症的发生率为14.19%,所有患者经过悉心的护理措施均顺利完成治疗。结论外周置入中心静脉导管是常用的输液方式,十分方便、安全,积极的护理措施可有效降低患者换药并发症的发生率,值得推广。

  • 标签: 外周置入中心静脉导管 常见并发症 护理对策
  • 简介:【摘要】目的:以门诊PICC置管维护患者为研究对象,观察对其实施舒适护理在其满意度方面的提升价值。方法:选86例患者,随机分为两组,实施常规护理,观察组在出基础上实施舒适护理,依据本次研究目的,设定相应的临床指标,并对其量化后进行对比分析。结果:对相关指标进行数据分析,其结果显示:满意度和舒适度方面,观察组更加具有优势,组间统计学有意义(P<0.05)。结论:对门诊PICC置管维护患者实施舒适护理效果显著,值得推广。

  • 标签: 舒适护理 门诊PICC 满意度
  • 简介:<正>1990年全国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揭示,已发现的菌阳肺结核病人中,92%系由综合性医院就诊发现,换言之,各级各类综合性医院,是当前我国肺结核传染性病例发现和病例登记的主要来源。经综合性医院检出、发现的肺结核病人,初诊时大多数是可疑肺结核症状的因症就诊。我院为北京市近郊区区级医院,本文对来我院门诊各科就诊检查的可疑肺结核症状中,就肺结核病例(菌阳)的发现效率进行分析、评价。

  • 标签: 肺结核病人 综合性医院 因症就诊 菌阳 病人发现 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
  • 简介:摘要目的分析北京市密云区疾控中心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voluntary counseling and testing,VCT)门诊求询的HIV感染状况及其影响因素,为制定艾滋病防控策略提供科学依据。方法对2011—2020年密云区疾控中心VCT门诊求询进行问卷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结果进行统计分析。结果2011—2020年密云区疾控中心VCT门诊共接受咨询1 088人,男女比例为1.15:1;求询以20~39岁年龄组为主,所占比为72.9%;未婚和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求询比例较高,分别为45.8%、46.2%;求询原因主要以商业异性性行为(43.1%)和MSM性行为(23.4%)为主;HIV-1抗体阳性检出人群中,男性、离异或丧偶、大专及以上学历、MSM性行为以及梅毒阳性是HIV感染的相关因素,同时MSM性行为也是梅毒感染的相关因素。HIV-1抗体阳性检出76份,阳性率为6.98%。76份HIV-1抗体阳性样本WB带型59份出现8条带以上,单条带反应率p66和gp160无缺失,条带p55缺失率最高。结论VCT门诊是发现HIV感染的重要途径,应在HIV高风险人群,特别是高学历男性,离异或丧偶人群要重点关注,尤其是MSM性行为人群进行艾滋病性病知识扩大宣传教育及合理化干预,不断加强体系建设,优化VCT服务策略,提高防范意识。

  • 标签: 艾滋病 自愿咨询检测 MSM 梅毒
  • 简介:摘要目的研究整形美容受术的心理特征及护理体会。方法随机选取我院收治的202例整形美容患者,均分为两组即对照组和观察组,对照组患者实施常规的护理措施;观察组根据患者的心理特征实施有效的护理措施,对两组患者的满意度及焦虑状况进行比较。结果观察组患者经治疗和有效的护理后,焦虑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且满意度明显高于对照组,具有显著差异(P<0.05)。结论根据整形美容的患者的心理特征采取有效的护理措施能明显改善患者的焦虑状况,使患者能够主动配合治疗,进而提高患者的满意度,有很好的临床推广价值。

  • 标签: 整形美容 手术 心理特征 护理体会
  • 简介:摘 要:幽门螺旋杆菌(Helicobacter pylori,HP)是世界范围内最流行的人类感染性疾病之一。有研究显示,首次抗HP根治失败会导致HP对抗生素产生耐药性,从而影响二线治疗方案的效果。门诊作为幽门螺旋杆菌感染检测治疗的重大窗口,需要开展相应的护理工作。目前,临床主要是采用幽门螺旋杆菌感染根除术为患者治疗,多数是在门诊处进行治疗,患者疾病知识缺乏,较易出现依从性较差的情况,影响治疗的效果,因此在患者治疗中,应同时配合有效护理干预,以此保证患者治疗的有效性,为探究全程护理对门诊幽门螺旋杆菌感染患者的依从性及生活质量的影响,本研究将以本院门诊幽门螺旋杆菌感染患者120例为研究对象,分组实施常规护理干预与全程护理干预,对干预的结果进行分析,以此总结全程护理干预的应用价值。

  • 标签: 全程护理 门诊 幽门螺旋杆菌感染 影响     
  • 简介:手机在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但你在看完这篇文章后可能永远不想用手机了。

  • 标签: 手机 马桶 细菌
  • 简介:抢夺罪是介于抢劫罪与盗窃罪之间的一种罪.我国刑法规定对"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从抢夺罪与抢劫罪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异同来看,认为携带凶器抢夺与一般的抢夺犯罪没有性质上的差别,应将"携带凶器抢夺"作为抢夺罪一个从重情节予以定罪量刑.

  • 标签: 抢夺 携带凶器 犯罪
  • 简介:《刑法修正案(八)》将携带凶器盗窃认定为盗窃罪并予以刑罚处罚,为准确有效指导司法实践,防止随意出入人罪,必须遵循刑法总则"但书"规定,明确和细化携带凶器盗窃的入罪标准,排除数额、次数等的限制,通过实体、程序和司法适用等手段控制犯罪圈和刑罚圈;对于"携带"和"凶器"的认定应与"携带凶器抢夺"保持一致;但"携带"的时间段应认定为"始于盗窃实行行为,终于构成要件完成之时";"凶器"的范围需要再限定,并要区别于作案工具。

  • 标签: 盗窃 携带 凶器 入罪标准 “但书”规定 宽严相济
  •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作为一种古老的犯罪,盗窃罪是司法实践中的多发犯罪,也是最主要的财产犯罪。我国1979年《刑法》第151条、第152条分别规定了盗窃罪与惯窃罪,并将两罪的罪状分别表述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惯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据此,大体上可以认为,第一,数额较大的财物才是盗窃罪的对象,数额较小的财物并不值得刑法的保护;第二,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惯窃罪是盗窃罪加重的犯罪构成。根据1997

  • 标签: 法益 惯窃罪 公私财物 盗窃行为 财产犯罪 危险犯
  • 简介:《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对于这一规定,刑法界曾有两种不同的主张,而这两种主张都存在着明显的错误。作者认为,《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适用范畴仅限于一种情况,即行为人在预备阶段打算用携带的凶器去抢劫而在实行阶段转变了犯意仅为抢夺的情况。这一条款实际上是将这一特定情况下的重行为(预备阶段的抢劫)吸收轻行为(实行阶段的抢夺)的吸收犯处理原则法律化。本文指出了该条款的立法缺陷,并提出了修改该条款的立法建议

  • 标签: 携带凶器 抢夺 抢劫 吸收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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