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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个结果
  • 简介:摘要:对于建设单位而言,严格的工程概预算审查工作对于工程项目的造价控制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投资控制效率。当前,为了提高概预算的准确性,工程造价管理人员需要处理好工程技术先进性与经济合理性之间的关系。基于此,本文从工程概预算审查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入手,进行了科学、缜密的分析,得出了一系列应对对策,以供参考。

  • 标签: 工程造价 概预算审查 方法
  • 简介:摘要 :工程竣工结算是建筑造价管理的重要环节,由于施工中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工程造价稳定性较差,重视竣工结算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法律与行业标准,保证竣工结算的规范性、有效性是必然可行的。下面文章从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内容与流程、注意事项入手,探讨具体的审查对策。

  • 标签: 竣工结算 工程结算 结算审查 造价审查
  • 简介:摘要:本文结合某国际 EPC电力项目在设计审查工程中在设计理念、设计标准、合同解读和应对答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和浅析,为中资企业更好适应国际市场建设环境提供一些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

  • 标签: 国际 EPC总承包 设计审查 工程合同
  • 简介:摘要:本文结合某国际 EPC电力项目在设计审查工程中在设计理念、设计标准、合同解读和应对答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和浅析,为中资企业更好适应国际市场建设环境提供一些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

  • 标签: 国际 EPC总承包 设计审查 工程合同
  • 简介:在我国经济发展速度不断提升的社会背景下,城市化进程也在不断加快,城市的变化可谓日新月异。在城市的建设过程中,为了使城市的规划设计科学、合理、规范,国家实施了城市规划审批制度,城市规划审批是由政府主导的行政职权行为。城市规划审查是城市规划审批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做好规划审查,才能为审批提供科学、合理的数据支持。本文主要论述了城市规划的审查创新制度。

  • 标签: 城市规划 城市化进城 审批 审批
  • 简介:摘要:工程的预算和结算在工程项目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是确定工程造价的重要文件,也是工程单位在招标时确定标底的重要依据。因此,对工程预结算的审查内容以及有效性的分析研究是非常有意义的。

  • 标签: 工程 预结算审查 问题 措施
  • 简介:摘要:工程概预算是工程建设中的重要内容,其直接关系着工程建设的成本,还会影响到施工的进度以及施工质量。本文通过研究建筑工程的概预算环节,分析该环节主要存在的问题,并对概预算的合理控制提出相应的策略,从而降低建筑工程的成本,并提高其质量。

  • 标签: 工程概预算
  • 简介:摘要:近年来,我国的电梯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电梯安全运行十分重要,更是广大乘客的殷切期盼。作为从事电梯检验的特检人更觉肩上的担子重大,深深明白检验质量是特检机构的生命线、生存线。笔者在近几年的电梯检验过程中,对电梯制造、安装和维保单位(以下简称“生产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时,发现了一些共性问题,不但影响了电梯施工进度和电梯检验工作,而且还会存在检验风险,现总结供大家参考。

  • 标签: 检规 修改单 资料 检验
  • 简介:摘要:近些年来,银行贷款业务发展得越来越好,而不动产抵押也越来越成为银行在贷款时的重要担保方式。当然,银行要提前调查不动产的安全性以及真实性,这不仅关系到银行所贷资产的质量,也关系到银行的下一步运转和发展。想要提高不动产抵押的有效性,需要进行不动产审查,而审查是有严格的标准需要遵循的。所以,本文首先阐述不动产审查应该遵循的标准,然后分析当下不动产登记有哪些错误形式及主要负责人,最后分析登记机关与第三人有共同过错时的认定和承担责任。

  • 标签: 不动产 登记审查 赔偿问题
  • 简介:摘要:十八大以来,中央对国企反腐工作进行了深入的探索。国有企业的学科评审工作,由于其自身的经营环境和其他方面的原因,使得其专业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出现了很多难题。如何切实落实中央关于纪检监察工作的各项规定,推动纪检监察工作在程序、质量、效率、效果上都得到全面的提升,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公司的健康发展,是目前在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关注的重点。

  • 标签: 国企 纪律审查 三维管控
  • 简介:摘要确保建筑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必须要对成本的投入进行有效的控制,并对建筑工程的造价预结算进行全面系统的审核。本文就以此为中心,结合工作经验,对当前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问题进行分析论述。

  • 标签: 建筑工程 造价预结算 审核工作 要点分析
  • 简介:摘要:建筑工程项目建设中,做好工程管理工作,有助于创设有利的项目施工条件,促使施工活动规范有序进行。作为建筑工程管理的重要内容,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是达成工程项目经营管理目标的有效手段。通过工程项目预结算系统化审核,有助于施工材料标准、合理配置,施工范围更加清晰、明确,提升工程造价控制精准性和有效性。对此,文章主要就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要点以及管理标准展开分析,明确各项工作的标准化要求,将合理的管理措施应用到实处。

  • 标签: 工程造价 预结算审核 审核优化策略
  • 简介:摘要:在建筑工程造价预决算审查工作实施过程中,需要和成本控制目标进行相互的协调,约束不同工作行为,使最终结果准确性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并且落实公平、公正的管理思路,及时地发现其中的成本浪费之后,再按照管理的要求以及标准设置针对性较强的工程管理方案,使各项管理活动能够具备较强的科学性,提高整体的管理水平。

  • 标签: 建筑工程 造价 预结算审查
  • 简介:摘要:在企业的运行过程中,合同审查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环节,需要相关工作人员立足于法律的角度进行严格控制和把关,这也是公司同合作伙伴签订合同所必须要经过的一项必要环节。进行合同审查可以及时发现合同中所存在的问题,这就需要有针对性地解决这些问题,尽量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合同审查的过程中,主要需要重视合同的主体、形式、内容、程序等要素和环节是否规范合法,规避风险,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 标签: 合同审查 注意事项 违约责任
  • 简介:摘要在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决定施工质量的因素十分多,其中施工图是否合理、详细就即为重要。对此,为了确保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必须做好其审查工作,本文即首先分析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依据及流程,其后探讨了建筑设计审图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及质量控制点。

  • 标签: 建筑工程 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方法
  • 简介:摘要:景色园林工程施工图的审查受到了国家极大的重视,对图纸进行前期的审查才能更好的为后期的工程建设打下基础,前期审查通过可以极大程度上降低后期工程实施的安全事故突发性,还能够提高后期工程实施的效率,避免施工图的失误问题,更多的减少安全隐患,与此同时,在工程施工图设计时要对设计师和主管负责人做好遵守法律法规的宣导,以此来提高他们的责任感,才能保证景色园林工程施工项目的顺利实施。更好的满足游客的需求。

  • 标签: 风景园林 工程施工 审查研究
  • 简介:摘要: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国有企业作为重要的一部分,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基础。就目前来看国有企业所处形势发生了变化,这对于基层的国有企业纪委执纪审查工作提出了挑战。执纪审查工作是各企业机构的重要工作。在新时期下,如何正确推动国有企业纪委执纪审查工作并落实下来,成为了如今关注的焦点。本文就是在探析基层国企纪委执纪审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标签: 基层国企 纪委执纪审查工作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简介: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建筑工程项目土建预算审查技巧,在文章中将结合影响土建预算审查因素进行分析,在文章的最后将提出若干可行的对策,以提高当前预算人员审查技巧。建设施工单位如果要想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那么就要加强对建筑工程项目土建预算审查,应采用全方位审查方法精准的核算所需成本,合理控制建设所需全部成本,

  • 标签: 建筑工程 土建 预算 审查
  • 简介:  【摘要】各地的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对申请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不一:有的不审查婚姻状况、有的则审查、有的则采用“宽进严出”或“严进宽出”的方法。随着《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规定的出台,各地也在逐步完善自己的操作, 相继出台政策,不再审查婚姻状况。那么,登记机构到底需要审查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关系吗?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     1 、登记机构没有审查婚姻状况的职权    《物权法》第十二条规定了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3.4.1 条规定的询问事项中,也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人”的情形。进一步说明了登记机构尽到询问职责即可。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强调了登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查验材料是否齐备、是否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且按照申请登记材料的内容将当事人物权变动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并没有明确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规定。也就是说,登记机构受理业务时,只要“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并询问申请人申请的房屋是否有共有人,如果申请人表示存在共有人,则要与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如果申请人明确表示无共有人,登记机构将“依申请”受理登记。这样做,登记机构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    因此,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强行审核申请人的婚姻状况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与依法行政和依法登记的要求相违背。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当事人婚姻关系和财产归属的实质性审查,显然超越了不动产登记机构行政职权范围,违反了《物权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登记机构不得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的规定。     2 、登记机构没有能力审查婚姻状况    婚姻状况的审查,当属民政部门的职权,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往往民政部门也无从核实当事人的真实婚姻状况。其一,我国八九十年代及以前,婚姻登记基本在各乡镇民政办公室办理,婚姻登记档案也基本上为纸质档案,管理、保存上也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以至于现在有许多年代久远的档案遗失、无法查询。从九十年代末期至今,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人口流动量大、户籍迁移频繁,许多人迁出原户籍地到其他城市定居,造成了婚姻登记档案的不完备。其二,通过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或丧偶等造成婚姻状况变动的信息也无法及时反馈到民政部门。其三,婚姻登记系统未能实现全面联网,而婚姻登记实行属地管辖,导致查询婚姻登记档案具有地域与时间的局部性。    婚姻状况的审查,令不动产登记受理、审核工作变得异常繁锁。例如:李某结婚、离婚数次,但未分割财产,如果审查婚姻状况关系的话,登记机构需要李某提供其数次结婚、离婚登记的手续,还要审查其离婚时是协议离婚,还是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登记机构要从头至尾把李某的婚姻状况罗列出来,然后再判断其房屋权利归属。如涉及到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约定,可能还需要其离异多年的配偶(还可能不止一个)签字,在现实中不具备操作性。    可以看出,民政部门尚且不能真实掌握准确的婚姻状况信息,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来说,更难以审查。     3 、相关法律规定调整后,不审查婚姻状况不会给登记机构和房屋权利人造成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 11 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以看出,处分登记甚至不需审查另一方是否同意,只要第三人为善意购买,人民法院也不支持配偶追回房屋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解决了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交叉时的审理顺序问题,首次以书面形式确立了“先民事,后行政”的原则,也就是说,该规定间接排除了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民事法律关系实体审查的责任。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除非有相关约定,否则产权并不会因为“房产证上只有一个名字”而仅属一方。如果发生纠纷,权利受损方完全可以通过自行协商解决,既使引发诉讼,也应先解决民事纠纷,登记机构完全可以凭生效的民事判决(调解)书办理相应的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不再审查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实质性的影响其实并不会很大。上海、南京、无锡等地已经实施该举措多年,不审查婚姻状况并不会带来 “不良反应”。     4 、不审查婚姻状况的好处     4.1 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    “放管服”改革以来,各地最大限度精简优化审批,按照“能放尽放,能简即简”原则,精简流程材料,申请材料由原先多份逐渐减少为一份,减少办事群众重复提交材料、证明等,做到真正地让群众少跑路。    按照旧的做法,不动产登记时实质审查婚姻关系既带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又给登记机构审查方面带来麻烦,市民既不理解,也容易产生矛盾。不审查的话,有利于简化不动产登记资料,减少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压力,提高办事效率,同时也利于减少档案存放的压力。     4.2 有利于保护申请人个人隐私     1994 年 2 月 1 日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申请结婚时必须持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时必须持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是不需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的,由申请人独自办理,作为个人隐私,特别是在当事人不愿意婚姻情况披露的情况下,我们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实质审查当事人的婚姻情况,是对市民隐私的一种保护。    综上所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时,勿需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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